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移民局發佈公眾負擔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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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訊】移民局於2009年10月20日發佈信息,對公眾負擔(public charge)及其與移民的關係進行介紹,以便在美國的外國人在申請某些公共福利時進行參考。在過去一百多年來,公共負擔在美國移民法下一直是對外國人禁止入境(inadmissibility)或驅逐出境(deportation)的理由之一。然而,獲取某些公眾福利(public benefits)並不自動使某一個人成為公眾負擔。移民局發佈的消息旨在向那些未入美國籍的外國人介紹如何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成為公眾負擔以便幫助他們在知情的情況下決定是否申請某些公眾福利。以下我將對此消息的主要內容向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

根據美國移民法,申請進入美國的外國人或在美國境內申請綠卡調整身份(adjust status)的外國人將被認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如果該外國人在申請入境或申請綠卡調整身份時可能成為公眾負擔。一旦被認為不得入境,入境美國或綠卡調整身份的申請將被拒絕。由於這些有關移民和福利的法律,未入美國籍的外國人接受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公共福利是否會因此面對不利的移民後果成為大家關心的問題。

移民局從1999年開始就一直採用的公眾負擔的定義為任何有可能成為主要依賴政府才能生存的個人,申請人一旦被認為構成公眾負擔則不得入境。這種對政府的依賴通過不同方式顯示,例如由於工資太低而接受公共現金救濟(receipt of public cash assistance for income maintenance),或接受由政府支付費用的長期護理等。在決定某一個外國人是否構成此定義下的公眾負擔而不得入境時需要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年齡、健康情況、家庭地位(family status)、財產、收入來源(resources)、財務狀況、教育背景、技能等。除了缺少財務擔保(affidavit of support)之外,所需考慮的因素中沒有某一個因素單獨就能決定一個外國人是否會成為公眾負擔。

根據移民局規定,維持工資的現金救濟包括補貼退休金收入(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從貧窮家庭臨時救濟(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或TANF)項目取得的現金救濟、以及從州或地方政府維持工資的現金救濟項目取得現金救濟,這些救濟項目常常被稱為普通救濟項目(General Assistance programs)。如果其他因素也符合,接受以上形式的公共現金救濟可能使非美國公民的外國人成為公眾負擔而不得入境。但僅僅接受這些救濟本身並不自動使某個人不得入境,無法調整身份,或因成為公眾負擔而可能被驅逐出境。另外,包括用於老人院和神經病院等長期護理機構的外國人的Medicaid也可以用於決定是否為公眾負擔的整體分析的一部份。短期恢復的護理不是公眾負擔考慮的一部份。

根據移民局規定,某些不用於補貼工資收入的非現金福利和特殊目的現金福利不在公眾負擔的考慮範圍之內,這些福利包括長期護理之外的Medicaid和其他健康保險和健康服務,包括用於免疫、傳染病的測試和治療,診所(health clinic)的使用,短期康復服務(short-term rehabilitation services),產前服務和急診服務;兒童健康保險項目包括食品券(Food Stamp)婦女、嬰兒和兒童特別補充營養項目(WIC),全國學校午餐和早餐項目等;房屋補貼;兒童護理服務(child care services);能源救濟例如低收入家庭能源救濟項目;緊急救災援助;領養救濟(foster care and adoption assistance);教育有關救濟;工作訓練項目等等。以上有些項目可能提供現金福利,如能源救濟等。由於這些福利的目的不是為了補貼工資收入,而是為了避免長期補貼工資收入的需要,所以不在公眾負擔的考慮範圍之內。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信息介紹,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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