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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文化消費抵稅召開公聽會 文創法15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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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朱孝貞台灣台北綜合報導)台灣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7日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將採業別分類,明列15項產業,另加概括條文1項,同時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政府應推廣「文化創意有價」的觀念,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資產支出可編列為資本門預算。至於1萬2,000元的文化消費抵稅條文,將召開公聽會,草案內容另外擇期再審。

教育委員會上午逐條審查文創法草案,針對第3條的文創產業分類,立法委員推翻文建會版本的採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4大類型,改採業別分類,明列15項產業,另加概括條文1項。

這15項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另為涵蓋未來新興文創產業,文創法第3條還明列第16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為因應措施。

此外,「文創有價」的觀念也將納入法條當中,也就是政府用於有形無形的文創產業支出,經濟效用達二年以上,應編為資本門經費預算。

文化消費抵稅召開公聽會

至於1萬2,000元的文化消費抵稅條文,因每年會短少60億稅收而遭到財政部刪除。 政府改編列預算直接補助國中、小學,學生觀賞藝文表演。或於偏遠學校舉辦藝文活動,並鼓勵營利事業,購買國內表演票券贈與學子、弱勢團體,可享減稅優惠。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表示,城鄉的藝文活動差距大,藝文消費抵稅,嘉惠都會區以外人口有限,故應謹慎行事。

此外,立委針對補助國中、小學生觀賞藝文展演,則要求文建會提出補助金額的上限、每年所編列的預算以及輔助團體的篩選機制等,防止照顧特定藝文團體與嘉惠特定學校。

最後朝野立委多數仍建議文建會繼續爭取。委員會最後決定召開公聽會,草案內容另外擇期再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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