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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符合條件者可申請延繳所得稅 最長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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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報導】報稅專題3(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 1日電)綜合所得稅今起申報,受金融海嘯波及而失業或休無薪假,無法即時繳納所得稅的民眾,若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延繳所得稅,延繳最長不超過 3個月,但仍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

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配偶若在民國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或依內政部「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即可申請延繳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若在去年9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間,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達2個月者,也可以申請延繳綜所稅。

休無薪假者需出具公司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休無薪假事實的文件,例如與公司協議的無薪休假同意書等,向管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的最後一天不得超過今年底。

國稅局提醒,申請延繳所得稅的民眾,仍應在 5月報稅期間結算申報所得稅,再提出延繳申請。

此外,民眾自即日起,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延期繳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可在掃描後一併上傳申請,或在申請後 3天內郵寄或傳真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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