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薰:解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六)

哪些人會選擇中共的法院?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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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訊】行為地法院是最適合的法院

如果不考慮法院的公平性,純就審判便利的角度來看,由行為地/犯罪地法院來制裁犯罪自然是最為適當。不只在審理過程中採證,調問證人,現場勘驗等等,都是以行為地法院最適宜。

行為地法院與一國的法律並不只限於審判自己的國人,也不只限於審判於自己的土地上的行為。在跨國經濟活動如此頻繁的現代,甲國法院審判乙國人,是司空見慣的案件。

理論上,犯罪地的甲國法將乙國的行為人繩之以法,可以還給甲國社會一個公道,但是執行關押卻不一定要由甲國來執行。跨國移送受刑人時,雖然甲國已經完成裁判,但為合於乙國的民情,得依乙國的刑法重新審判,扣除已經在甲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原則上不會再給予受刑人更重於甲國審判之結果。

台灣民眾或許還有印象,當初發生在美國的江南案,被告吳敦在美國受刑之後回到台灣,再次歷經台灣的審判程序然後才真正獲釋就是一例。

引渡自己國民與審判他國人民的理由

要不要引渡自己的國民到他國受審,首要考慮當然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尊嚴,還有國民在外國可能受到不公平審判或者歧視與虐待。再者,國民在領域外的犯罪是否要追究,也是一項考慮。

可是如果毫不限制處罰國外行為,無異於以鄰為壑,而且又如何宣示禁止他國國人在自己的領域內犯罪?

所以中華民國刑法對於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刑法第5條及第6條以外之罪,必須「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適用(追究)之。對於外國人民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同樣之罪者,準用之。

引渡在領域外的犯罪,就是想要最大限度的不讓犯罪逍遙法外。藉由引渡把罪犯交給犯罪地國法院進行審理,即使是本國國民也不刻意去阻撓審判,原因就在於犯罪地法院是最適當的審判法院。

不引渡就必須自行審理

2002年歐盟理事會通過歐盟逮捕令架構協定,這個協定允許歐盟各國發布跨國的「歐盟逮捕令」,可以追緝在其境內犯罪卻逃匿到歐盟其他國家的罪犯。不管被通緝的罪犯是不是本國的公民,收到通緝通知的國責必須把罪犯移交到犯罪地國接受審判。

國際刑事法庭(ICC,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則是禮讓罪犯的本國法院,只有在本國法院不依法審判的情況下,或者不願審判的情況下,國際刑事法庭才會發動審判權。

中國是《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會員國,該公約第二條規定「本公約內所稱滅絕種族係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a)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b)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避受嚴重傷害;
(c)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公約第四條規定「凡犯滅絕種族罪或有第三條所列其他行為之一者,無論其為依憲法負責的統治者,公務員或私人,均應懲治之。」第七條規定「滅絕種族罪及第三條所列其他行為不得視為政治罪行,申辯引渡。締約國承諾遇有此類案件時,各依照其本國法律及現行條約,予以引渡。」

不論是歐盟的方式或者是國際刑事法庭的方式,不管罪犯是在本國或在外國犯罪,同意引渡的目的就是要讓審判能夠進行,公義能夠得到實現。

可是,有一些政權卻會違背協議選擇性的不引渡,也不審判特定的犯罪行為人。更甚者,這種政權會去干擾本國司法,讓法院做出不公義的判決。例如,中共這個政權。

對於這樣的政權,「由行為地/犯罪地法院來制裁犯罪是最適當的選擇」這句話就不再適用。

「公檢法」三點一線的荒誕體系

以富士康和比亞迪的案件為例,郭台銘感歎,鴻海與比亞迪侵權官司已纏訟3年仍無結果,因為涉案的比亞迪總裁王傳福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一個深圳市人大常委就能如此作威作福,對司法產生如此巨大的影響力,那麼全中國數以千萬計的黨官高官又如何?

郭台銘選擇在香港甚至在台灣的法院另行起訴,已經說明了許多事情。但要看清楚這以黨領政,以黨領軍,以黨領法院的政權,還可以從幾件在台灣進行中的案件來研判。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聯電和艦案,聯電方面即質疑檢方舉出的中國法院的司法函件「可能是偽造」,同時舉出與中國法院函件內容相悖,由中共官方工業、稅務單位提供的有利於聯電的資料。

面對中共的法院與行政單位相互矛盾的文書,最後台灣高等法院能夠採信誰?還是都不採信?

歐盟可以 兩岸不行

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五篇裡,筆者提到「法院挑選」(forum shopping)的原因肇自國民所得差異太多的國家,民事賠償的判決結果會有巨大的不同;在司法越獨立的國家,則刑事判決越能夠脫離權勢政治力的影響。

歐盟各國之所以能夠在2002年通過歐盟逮捕令架構協定,允許歐盟各國發布跨國的「歐盟逮捕令」,而歐盟各國也心甘情願把本國人民交付給他國法院審判,前提在於歐盟各國的制度與國民所得差異並不懸殊。

但是兩岸的司法制度與行政系統還有國民所得都仍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在中國法院一條人命可以輕判人民幣三萬元,這在台灣是不可能的結果。中共仍然堅持著勞教制度,可以不經審判關押任何人。在中國,無病的正常人被投入精神病院,成為迫害異見者的慣常手段。這在台灣都是殊難想像的事情。

所以,有些事情歐盟可以,兩岸不行。

仍然有人選擇中國的法院

當然,在兩邊水位不一樣高的情況下,不是所有的人都會把台灣視為「法院挑選」的首選。對於那些可以利用中國法院達到減輕賠償責任、任意勞教他人、逃避刑事責任、設局使人入獄甚至進入精神病院、抄家劫掠他人財產的特權人士,中國法院才是首選。

在中國可以輕易利用精神病院來遂行犯罪,早已不是新聞,不只中國民眾仿效中共,例如中國知名富商被妻子送進精神病院,現在連台商也學會了這一招。有一名叫做邱國師的台商,七年前為順利和妻子溫秀琴離婚,利用妻子在上海時,找來上海精神衛生中心的「醫護人員」強押溫秀琴進醫院。

後來溫秀琴在多方協助下逃回台灣,並將自己的「良人」起訴。該案經二審法院審理,最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在2008年12月依妨害自由罪判邱一年二月徒刑確定。

這除了又是一件證明民眾可以在法院之間進行「法院挑選」,有機會在台灣起訴,不必受限於犯罪行為地的中國法院外,更證明了中國社會亂源的根本在於中共這個政權。

因為縱容公安濫權,讓黨的手伸入法院,還有長期以來用精神病的帽子來迫害訪民與鎮壓異己,種種問題都始於中共,終成難以解決的紛亂。

和艦案台灣高等法院在證據內容完全相反的中共法院與中共行政機關之間左右為難,如果將來中共法院的民事判決湧入台灣,請求台灣法院認許與執行,那時台灣法院的頭痛還有台灣民眾的苦痛,才是集體頭痛為難的問題。(待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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