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史可雋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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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有一件案本身甚具社會教育意義,很應一談,但大家多數以一宗新聞視之,大不了就是一宗八卦趣味甚高的案件,但其實涉及一些大家有必要知多一點的常識,那就是陳冠希的淫照風波,警方經年多的努力之後,無法找到傳播淫照的主角,網名「奇拿」的人物,但拘捕了一名電腦維修的技術員史可雋,控以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之罪名,結果這名年輕人要入獄8個月之久。

何謂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那是寫在〈刑事罪行條例〉內第161條的一項罪名,那是一項成文法例,立於1993年,這自然是因應電腦普及而設的罪案。內容大意如下:

任何人因下述的意圖或目的取用電腦,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最高處監禁5年,這包括:

(一) 意圖犯罪(包括在取用電腦之後的時間);
(二)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同上);
(三) 目的在使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Gain,同上);
(四)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Loss,同上)

所謂獲益或損失,不單包括金錢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獲益或損失。這定義相信包括個人名譽,在史可雋一案中,陳冠希及7名女星的名譽被斷送,自然是極大的損失,按照上述的定義,史可雋雖事實上沒有獲得什麼利益,但他的行為令到他人名譽受到極大傷害,故此獲罪。

筆者的分析,史可雋的行為是極不小心及不負責人,但是否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受損(Dishonest intent to cause loss to others),則似乎有可以爭拗的地方,若他有意上訴,這是唯一可爭辯的地方。

案情大約是史可雋未經許可接觸一部在他工作的店內由其他同事維修的電腦,並取走1300張艷照複製發放到伺服器上,讓別人觀看之餘,亦刻錄成光盤贈送他人。他的行為並無獲取利益,但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則成為事實。

有一種說法,有人質疑為何拍照的陳冠希無罪,而陳冠希拍下照片,難道沒有拿來給其他人觀看分享?拍艷照是私人活動,只要不公開放映或出版,不構成發佈色情物品之罪。

首先將艷照在網上討論區發放的網民「奇拿」,到今天還未被追查到,也許永遠不可能被追到,但就算追到,他的罪名也可能比史可雋輕,因為他沒有不誠實地取用電腦,只屬於類似出版色情刊物之類的行為,這類事情,一般情況反而不會嚴重。另一項「奇拿」可能有較大刑事責任的,大概是刑事上的侵犯版權行為。(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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