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林昭附錄四: 起訴書與林昭批註

黃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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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64)滬靜檢訴字第四二三號

“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反革命集團主犯林昭,業經公安機關依法逮捕並偵察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證實:

被告林昭,原名彭令昭,又名許蘋,化名呂明,女,三十二歲(注曰:應為三十歲),江蘇省蘇州市人,官僚資產階級出身(注曰:不知所云!),學生成份,大學文化(注曰:就是一九五七年給你們那臭名遠揚的所謂反右運動也者迫害得中斷了學業的!)住蘇州喬司空巷十五號,上海住址茂名南路一五九弄十一號。一九五○年起參加土改、五反工作隊,(注曰:確證這名“被告”一未紐約受訓、二非臺北派遣,而是當初被你們所煽惑利用的天真純潔的追隨者、盲從者之一!)一九五四年考取北京大學新聞系(注曰:應為中國文學系新聞專業),一九五七年因反黨反社會主義而淪為右派(注曰:極權統治者所慣用的偽善語言,其顛倒黑白而混淆觀聽可謂至矣!這句話正確地說,應該是:一九五七年在青春熱血與未死滅之良知的激勵與驅使之下,成為北大“五•一九”民主抗暴運動的積極分子!),給予保留學籍勞動察看處分(注曰:多謝留情從寬!但也是你們未曾真正掌握得林昭當時的全部活動之故!),一九五九年因病來本市休養,一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捕。

“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是一個有組織、有綱領的反革命集團(注曰:飽食終日,無所事事,捉影捕風,白日見鬼!估價忒高了!其實不過是我輩一些黃毛丫頭、黃口小子湊起來的無聊兒戲而已!),主犯林昭犯有組織反革命集團,進行反革命宣傳鼓動,勾結帝國主義為敵人供給情報,策劃偷越國境,和煽動在押犯人暴動等,破壞社會主義事業,陰謀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嚴重罪行。(注曰:苫塊昏迷,語無倫次,卻是抬高了黃毛丫頭的聲價,三生有幸,不勝榮幸!)

早在一九五七年,我黨整風期間,被告林昭在北京大學就參加了以張元勳為首的反動集團(注曰:豈僅參加而已哉!據說還是“廣場”團體的“幕後軍師”呢!)以自由出版為名,搞起了反動刊物《廣場》,借此向我黨和社會主義進攻(注曰:借用我們少輩英雄中某一位闖將的話來說:假如那所謂的“社會主義”就只意味著對於人的淩虐、迫害與污辱,那麼“反社會主義”或“進攻社會主義”就決不是一種恥辱!)被告以“甯進監獄”的反動立場在幕後為反動集團出謀劃策積極活動(注曰:果然“幕後”來了!沒有關係,既有監獄,則總得有人進去坐坐。否則你們這些特務偽職人員豈不要面臨失業恐慌?),而淪為右派,繼續堅持反革命立場,與“廣場”反動集團中的右派分子共謀(注曰:見笑大方得緊,連文法都不曾通!好象在《廣場》編輯部及其一切分支週邊組織裏居然還剩著個把沒被你們冠以所謂“右派分子”的稱號者似地!)由右派分子陳奉孝偷越國境勾結帝國主義。(注曰:一切國家的革命都少不了爭取外援,因為人類是一個整體,而且不僅是作為概念上的整體!更因為人類解放的正義事業,從來不分彼我!“聯合世界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從國父孫中山先生起就是這樣做的!我們不過遵著前人的榜樣而已!)陳奉孝正在實施偷渡時,被我公安機關逮捕。以後,張元勳等反革命分子也相繼被公安機關逮捕後(注曰:當時我們是缺乏一些鬥爭經驗。在與如此陰險刁狡老奸巨滑詭謀多端手段惡毒的極權統治者作交手戰之過程中,這一個弱點就益發突出,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們的失敗。但這並沒有什麼值得奇怪之處,更其不是我們的恥辱!初生之犢,雖敗猶榮!),被告竟隱蔽地繼續活動(注曰:我盡自己之一分力量,做我應該做的事情!),她通過右派分子孫和的關係,於一九五八年認識了蘭州大學右派分子張春元(注曰:是我們同時代人中的將才!),林昭代表“廣場”反革命集團(注曰:“五一九”的旗幟決不容其傾倒!“五一九”的傳統決不容其中隳!“五一九”的火種決不容其熄滅!只要有一個人,戰鬥就將繼續下去,而且將繼續到他的最後一息!),同張春元和繼而認識的右派分子顧雁、譚蟬雪、苗慶元等人聯繫,採取通訊、串連的方法,組成反革命集團,(注曰:造反沒有公式的!偽善的語言才公式化得可憎!),張春元同被告商議確定了組織名稱為“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自贊曰:是名清新可喜,不落陳套!),要以反革命武裝推翻人民政府為目的。(嘲曰:你們除了武裝就是武裝,只曉得武裝,別的你們還曉得什麼?槍桿子裏出一切東西!將來倘或無子無孫,大約也只消到槍桿子裏去“出”!)他們在上海、蘇州等地,多次聚會商討出版以《星火》命名的反革命刊物,以進行造謠污蔑和顛覆人民政權的宣傳鼓動(注曰:其實那才不過是一本極其泛泛的油印小冊子,抗戰勝利以後,在國民黨統治區不知有多少像這樣的小冊子!——由學生和一般社會青年出版的,而其內容對於當時現實的針對性及批判性不知要比《星火》強烈而尖銳到幾多!可能是因為蔣介石並不實行糧食統制政策,所以他們的員警特務總算也還不餓得發燒而不曾去找那些出版者的晦氣!),被告寫的反革命文章《海鷗》,為張春元印成宣傳品,《普洛米修士受難的一日》則登載于《星火》第一期上(注曰:竟然連普洛米修士與海鷗都要“反革命”,可見這一“革命”之該反而且非反不可已到了什麼程度!);被告又接受了能使在全國各地散發《星火》而收集我各地黨政領導幹部和各民主黨派負責人名單的任務,妄圖以此策動我公職人員反對黨的領導(注曰:管是什麼“人員”也罷,好像人們對於爾等之“領導”的反對竟然還需要“策動”似地!未免忒嫌自作多情了罷!)該反革命集團為了繼續要同國外帝國主義勾結,派遣譚蟬雪偷渡去香港,當譚蟬雪實施偷渡被我公安機關逮捕後,被告同顧雁共商對策,銷毀罪證。(天哪!居然也知道標點中除了逗號之外還有句號的!那麼早該用上了!這麼一大段兒撇撇撇一直撇下來,看看多累哪!“被告”未敢設想擬稿者是如此一通到底的通才,我還道那架打字機上湊巧缺了個“。”——句號鉛字呢!)

被告林昭,由於其官僚資產階級家庭出身(注曰:狗屁不通之外,更兼無理可惱!由於我的“官僚資產階級家庭出身”才使我在白色恐怖之下就以“寧進監獄”的反動立場參與中共蘇州地下黨的組織活動並甚至為此被列入於當地城防指揮部的黑名單!“家庭出身”雲乎哉!)和父親彭國彥因反革命案被我打擊後,於一九六○年畏罪自殺身死(注曰:一派胡言,文過飾非,可恨可惱!卻是也聽見得耳熟能詳了:凡所有自殺者大略都是“畏罪”所致!若果如此,則至少也說明瞭一點:我們這個美好制度之下的活“罪”比之死“罪”還要可怕而可“畏”得多!)因此對我黨和人民政府抱有刻骨的階級仇恨(注曰:“樓梯上打架”的仇恨罷了,何“階級”之有?),在逮捕以後,就一直不思坦白認罪(注曰:你們如此罪惡滔天還不肯認,林昭反抗無罪,當然不認!),後因患肺病,於一九六二年三月五日,政府准於保外就醫。(注曰:是你們叫人“保外就醫”去的!沒有誰個求“准”!)但被告仍堅持反動立場(注曰:從“反右”以來迄於今日以至將來,林昭永遠只此一個立場!)在保外就醫期間,繼續進行以下反革命破壞活動:

一、寫了一封恐嚇信給北大校長陸平(嘲曰:語妙天下!豈但前無古人,敢謂後無來者!恐嚇信!其神經衰弱精神錯亂之程度確是應去精神病院作特別治療了!不僅需作住院鑒定而已!),信中自稱是右派“群體中的一分子”(注曰:事實如此!),惡毒地咒駡我黨和人民政府是“暴政”(注曰:事實如此!),污蔑我反右鬥爭,狂妄地宣稱“我們是不會後退的,”“要以最後的一息獻給戰鬥”等。(注曰:皇天后土,實聞此言!)還用書面答辯的形式,將反革命文章寄給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注曰:否,是通過你們的戶籍警先生傳遞而去的!),文中造謠攻擊政府鎮壓反革命是懲辦了“善良”的人(注曰:文中所“造”之“謠”頗多,似是而非地摘此區區一語全未概括得了!那份書面答辯提綱挈領者三,記憶猶新,不妨在此回顧一下:第一,極權統治下的“反革命”這個名詞,缺乏最最起碼的原則性與嚴肅性!

第二,極權政治本身的殘暴、骯髒和不義,使一切反抗它的人成為正義而光榮的戰士!

第三,特別對於我們這代青年來說,問題完全不是我們對統治者犯下了什麼罪過,而正是統治者對我們犯下了應該受到嚴厲譴責的罪行!),並揚言要“誓死反對”社會主義。(注曰:像這樣的“社會主義”若還不該誓死反對,則誠恐普天之下更無值得人們誓死反對之物!)被告還在醫院(敬問曰:什麼醫院?何不明寫?)的牆上也塗寫了《自由吟》等反革命詩詞。(注曰:“吟”及“自由”即是“反”了“革命”,真是大堪發噱!那首詩並不長,完全可以背誦而添錄於此以當“反革命”的注解之一。詩共五章,首章引著匈牙利愛國詩人裴多菲的名作“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以當主題,以下各章反復詠嘆,依次是:“生命我所重,愛情彌足珍;但為自由故,敢惜而犧牲!”“生命似嘉樹,愛情若麗花;自由照臨處,欣欣迎日華!”“生命巍然在,愛情永無休;願殉自由死,終不甘奴囚!”“生命蘊華彩,愛情熠奇光;獻作自由祭,地久並天長!”他日倒也請天下人評評看,這算哪一道的“反革命詩詞!?”作者自己看來至少是並不見得比“江山如此多嬌,引無數英雄競*折腰”更陳舊、更落後和更反動的!)

二、為了擴充反革命組織,又在蘇州發展了右派分子黃政、朱泓參加,同黃政一起制定了“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的“政治綱領”、“戰鬥綱領”和“盟章”(注曰:管它何“綱”何“章”,總是本人手筆,未便由黃政掠美。),確定了以右派分子為主要發展對象,凡是右派分子均可擔任“盟的各級組織核心”的組織路線(注曰:不像你們所說的這麼簡單,“右派分子”們也是千差萬別的。但這一組織基礎確系先生們的貴黨之所製造而提供,後來人謹表謝意!)。和實行私人設廠的經濟路線,妄圖收羅各地右派分子,在我國實施資本主義復辟。(注曰:正確地說是:計畫集合昔年中國大陸民主抗暴運動的積極分子,在這古老而深厚的中世紀遺址上掀起強有力的,劃時代的文藝復興——人性解放運動!)

三、為要同帝國主義勾結,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在本市淮海中路主動勾搭(注曰:惡俗已極,其心可誅——言為心聲,說明不知人間更有羞恥事!)無國籍僑民阿諾•紐門,要紐門説明其偷渡出境(注曰:無是事,且無是想!林昭的戲不是如此唱法的!要如此唱法倒也簡單了!),被告將《我們是無罪的》、《給北大校長陸平的信》等四篇反革命文章(注曰:答辯姑置勿論,連給你們委派之校長的呼籲都是“反革命文章”,說明先生們真正已經苫塊昏迷得喪失了最起碼的理性!)交給紐門,要他設法帶往國外發表,妄圖在國際上擴大反對我黨我國的影響。(注曰:豈敢!也不過是盡力而為地做一些自己所應該做的事情而已!)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被告被收監羈押。(注曰:收押日期是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由你們當庭宣告,事實俱在,怎麼可以移到十二月二十三日去呢?怎麼會移到十二月二十三日去的呢?這一個多月裏已被“收監羈押”的“被告”又到何處去了呢?茲事體大,因為關乎到刑期的計算,故非力爭不可!)竟仍堅持反動立場(注曰:早已說過了。我只有一個立場!)堅決與人民為敵(注曰:自作多情得令人作三日嘔!“人民”在公共廁所裏!此外更無“人民”的氣味可言!),在監所中繼續進行破壞活動(注曰:林昭曾說之至再,監獄不是爭取入黨的地方!)。

向在押的詐騙犯張如一(注曰:又是故意給人臉上抹黑!她是政治犯呢!)灌輸了反動思想(注曰:胡言亂語!除了你們靠以混飯吃的那所謂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也者,更無其他任何思想是需要“灌輸”或可以“灌輸”的!),並發展她參加“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注曰:還公然舉行了加盟儀式呢!),告訴她聯絡暗號,佈置她在刑滿出獄後,到蘇州找黃政聯繫,以共謀反革命活動(注曰:絕妙的小說情節!),還教唆張如一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能動搖信念”。(注曰:我自己倒忘了。其實,說過的話也不少,隨便找兩句出來便得,何必臆造呢?)同時,在監所中又用高聲呼喊的方法,煽動在押人犯暴動。(嘲曰:夫自有政治起訴書以來,未有如此之妙文者也!豈惟捧腹,直堪噴飯!我故在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五日所謂的法庭受審時首先便指出:“起訴書”上漏列了我曾在監獄中建立一個軍械局與三座兵工廠、兩個軍火倉庫的重要事實!幾曾聽到過光憑口舌可以進行暴動的呢?敢則那所謂的八一起義、秋收起義等等全是憑口舌來進行的嗎?怪不得人家說共產黨的天下是靠嘴巴得來的!)還先後寫了惡毒污蔑我黨和人民民主專政的、題為《牢獄之花》(注曰:《牢獄之花》多哩,有一百多篇哩!還是一九六一年寫起的,你們可見了幾篇?怕也不過是我的片段引文之中見了一個題目才知道有那麼一回事吧?是不當在吠影的一犬之列而只當為吠聲的百犬之屬!)

《提籃橋的黎明》《血花》等等的反革命詩詞、歌曲、標語、口號。(注曰:還有小說、戲劇、論文、散文、綱要、傳單、信紥、照會、宣言、講稿、呼籲、抗議……種類繁多不及備載。總之,當世奇才,一代完人!)被告在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六日(注曰:應為十九日)寫的《絕食書》中,狂妄地說:“一息尚存,此生寧坐穿牢底,決不稍負初願稍改初志。”(注曰:是有這話不假,皇天后土共聞!)一系例(注曰:應為一系列。)事實,完全證明被告林昭是一個堅決與人民為敵的反革命分子。(注曰:除了“人民”兩字尚待登報招尋而外,這一論斷本身卻也大大值得年輕的反抗者引為無上榮譽!)

上述事實,有各地群眾的檢舉揭發(注曰:算了吧!哪有這麼回事,影兒都沒有!),經上海、蘇州、天水等地公安機關的嚴密偵訊,搜查到林昭所收集起來而寫的我黨政領導幹部和各民主黨派負責人的名單,及反革命集團成員間來往信件,還有反革命刊物《星火》等宣傳品,有被告同黃政合寫的“中國自由青年戰鬥聯盟”政治綱領(注曰:說了是我寫的不賴!),有監所和醫院(敬問曰:到底什麼醫院?真正現醜丟人!)轉來的被告寫的反革命文章、詩詞、信件等,有反革命集團成員張元勳、顧雁、梁炎武、譚蟬雪、苗慶元、孫和、黃政、朱泓、張如一等人和帝國主義間諜阿諾•紐門的供詞,及同監在押犯人(注曰:要麼是你們的狗!)的揭發、等等。大量人證、物證。(注曰:按所謂馬列主義原則來說,“法律”者,“統治者的意旨”而已!反抗即是大罪,爭自由即是大罪,要人權更是大罪,何需什麼“人證、物證!?”要說“證”哩,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初次被傳出庭時,當場交上的一本《各國民權運動史》,不知是否亦在“罪證”之列?在則應明白列入,不在則當予擲還,為感!)

如上所述,本院確認:被告林昭長期來堅持與我黨和人民為敵的立場,積極組織反革命集團,共謀出版《星火》刑物,進行造謠煽動,陰謀偷越邊境叛國投敵(注曰:是可忍孰不可忍:祖國不是你們締造的!她倒只是被你們所敗壞!)在保外就醫期間和在監所中進行了一系例(注曰:又是“一系例”,看來打字機上剛缺“列”字!)反革命活動,妄圖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社會主義事業,勾結帝國主義作反革命的垂死掙紮(注曰:比如寫出此等語妙天下的所謂“起訴書”來,便即垂死掙紮的好例!)實屬怙惡不悛的反革命分子,罪行極為嚴重。為此,本院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三款,比照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注曰:官話連篇,不知所云!嘗聞有酷喜放屁者作打油詩曰:屁乃肚中之氣,哪有不放之理?誰要干涉放屁,真正豈有此理!這份所謂的“起訴書”大致亦只可作如是觀。)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澤皋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四日(注曰:用這個日期是別有用心的,表達著某種暗示或作某種掩飾司馬昭之心的無效的努力。)

附:

被告林昭押於上海第一看守所;移送被告的偵訊案卷八冊;隨案附送大批罪證。(注曰:不知前述那冊《世界民權運動史》可在其內?那是我的書,我還要呢!慎毋遺失為便!)
校記:*競字林引作“盡”。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七時五十分收到。

林昭 自志(此兩行原以血注)

註:附錄四轉自:草文、甘粹據林昭手跡復印件“三致人民日報編輯部”文稿謄錄校勘本。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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