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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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4日訊】(大紀元紐約訊) ● 問:我妹妹偷渡來美,在2001年2月14日結婚,妹夫公司幫助申請綠卡,在2001年3月1日交上了勞工證的申請表。在勞工證等待中,如果他們關係不好而離婚,我妹妹還能否拿到綠卡?

答:245(i)移民法案是1994年通過的,主要目的是為已有移民方式,但由於種種原因不能申請在美國面談的人,通過交納$1,000罰款,獲得申請機會。因為您的妹妹是在245(i)所要求的申請截止日期2001年4月30日前就結婚了,且他先生的勞工證也是在2001年4月30日前就報上去了,她將永遠享受245(i)老爺條件,如果那個勞工證是在申請時是可以批准的。

如果你妹妹在2001年4月30日後嫁一個245(i)享受者先生,她也同樣享受245(i),但如果她在拿到綠卡前離婚,她的245(i)待遇就不成為「老爺的245(i)」,就無法調整身份了。

● 問:我的一個僱傭公司給了我一個零售店經理的工作,從而在2001年4月申請了245(i)勞工證,現在還在等待,但這家公司面臨經濟困難,恐難奉陪到底。我的一個朋友告訴我應該將此案撤掉,這樣可以使下一個申請的勞工證仍然是245(i)。我的問題是,這種做法對不對?我有4年的廚師經驗,如果下一個勞工證由餐館給我申請,是不是仍是245(i)申請?

答: 是的。它仍是245(i)案子,也就是說你第一個245(i)勞工證的優先日會成為第二個勞工證的優先日。且第二個勞工證可以是其他職業的崗位,甚至是另外一類申請,比如家庭類的。或是綠卡抽獎。這一類在移民局2001年3月26日制定的規定中寫得非常清楚。規定中說是。你這個人成了「老爺」,那麼無論是你以後用什麼方法申請,都是245(i)案子。

另外不是把原來245(i)的案子撤消了,就能保留這個案子的優先日。如果移民局認為你知道這個案子在報的時候就批不了,現在也批不了,故撤掉。所以你還是要證明在「報上去的時候是個可批准的案子」(Approvable when it was filed), 只是到後來,公司的經營情況急速惡化,這個永久工作offer被雇主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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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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