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薰:中共在新疆防衛過當,該當何罪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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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6日訊】湖北女子鄧玉嬌實施正當防衛傷人致死案,最後被中共法院定性為「防衛過當」,判決鄧玉嬌有罪但免刑。免刑的理由是鄧玉嬌符合自首條件,而且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指鄧女精神狀態異常)。

從鄧玉嬌案看新疆事件

中共恣意扭曲法律,引發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的熱議。但是不需要有專業的法律訓練,用正常的生活認識就能判別鄧玉嬌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鄧玉嬌在面臨三名男子的性侵害時,做了一個女子能夠做的而且應該做的反抗。任何講法律的法院,都應該直接宣判鄧玉嬌無罪,同時追究加害者的刑責。

從中共對鄧玉嬌案的判決結果反觀7月5日新疆事件,如果鄧玉嬌的修腳刀是「防衛過當」,那麼中共武警的槍彈是什麼?

所謂「防衛過當」,無非是指反擊的手段不相當、不成比例。有一個直白的形容說:「拿大炮打小鳥」,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

必要的防衛手段是「正當防衛」無罪;超過必要的反擊手段是「防衛過當」,有罪但得減輕其刑;如果與防衛無關而是主動追擊,那就是不折不扣的故意犯罪,有罪。而且公務人員犯罪,罪責更重。

如果央視的報導屬實

有鑑於中共在六四事件以及2008西藏事件中,自己製造事端誣陷民眾,為血腥屠殺創造理由,因此中共媒體的官式報導,必須對照其他證據才能斷其真偽。

從央視在7月6日中午播放的「7.5新疆事件」錄像畫面看來,最激烈的行為是抗議者焚燒車輛,用石塊襲擊警察。當時民眾手中拿的是棍棒之物,沒有任何民眾持槍的畫面。

至於網民貼在Youtube上的錄像則顯示7月5日的抗議活動從傍晚開始,如潮水般湧上街道的維吾爾族群眾,有男有女,並沒有看到任何武器或者攻擊車輛的畫面。

用槍彈對石塊,這是防衛過當

把這些資料並陳,讓我們先假設央視7月6日的新疆報導符合真實,那些焚燒車輛,用石塊襲擊警察的人不是中共指揮的打手,而是同一批上街遊行的維吾爾族群眾。

那麼我們必須問一個問題:對付拿石塊的群眾,警方以優勢武力──在人數、組織與武器都遠勝群眾的情況下,應不應該對群眾開槍?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可是從7月5日傍晚到7月6日凌晨,短短幾小時內「7.5新疆事件」死傷慘重。中共的最初說法是156人死亡,1080人受傷,但在新疆官員宣佈「局勢已經穩定」之後,卻繼而調整「7.5新疆事件」的死者人數至192人,傷者人數至1,721人。

中共在各種數字上造假,「7.5新疆事件」也不會例外。但我們仍然假設官方數字為真。我們必須再問,如果只有石塊與棍棒,如何在短短數小時之內造成高達2,000人的慘重傷亡?

答案很簡單,持有大量槍枝的一方開槍了,那就是中共派入新疆的軍警。

持槍追擊,這叫屠殺

央視對新疆事件的報導中說有一名懷孕的婦女和一個4歲的小孩,被流彈打傷。流彈是誰打出來的,誰就該對這名婦女與幼兒負責,對社會負責。

如果是在群眾與軍警對峙衝擊的現場,軍警拿槍彈對付石塊,勉強還算得上是防衛過當,應負殺人責任,刑度較輕。可是當民眾已經離開街道四散他去,而軍警竟然追緝在後,放手開槍,這已經不在防衛過不過當的討論範圍內,這叫屠殺。

所以土耳其總理埃爾多安一直堅稱「7.5新疆事件」為屠殺。

中共以防衛政權或民族主義為藉口,行血腥殺人之實。大批武警在入夜後追殺維族民眾,這當然是不折不扣的屠殺,而且是針對特定族群的屠殺。

我們再回去看看中共在鄧玉嬌案如何定性「防衛過當」。如果鄧玉嬌拿起修腳刀抵抗三名男子的性侵害應該被判有罪,很清楚的,中共在「7.5新疆事件」裡下令開槍和在現場對著平民開槍的每一個人,都該被判有罪。

中共屠殺漢族、維族、藏族全不手軟

中共說鄧玉嬌符合自首要件,同時有精神疾病所以免刑。但中共的軍警無人自首,所以不能邀得寬典。至於「精神異常」這一條,一個不停地屠殺平民的政權只能以「喪心病狂」來形容,這種「非人」的行為,確實屬於精神異常。

對於一個精神異常的政權,最妥當的處置是什麼?我們沒有辦法關押一個政權或者把一個政權梟首於市,但我們可以和平解體這個政權。新疆事件再一次證明,只要中共繼續存在一天,它就不會停止殺人。惟有解體中共才能結束屠殺,惟有解體中共才能終結重覆的罪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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