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宗教人員I-360及I-485可同時遞交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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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訊】移民局於2009年6月25日發佈備忘錄,公佈移民局將實施美國華盛頓州西部地區聯邦地區法院關於允許宗教人員同時遞交I-360 和I-485申請的命令。上述聯邦法院最近受理了一樁集體訴訟案,狀告美國移民局不允許宗教人員同時遞交I-360和I-485申請有關規定的合法性。上述聯邦法院宣佈8 C.F.R. 245.2(A)(2)(I)(B)不允許宗教人員同時遞交I-360 和I-485申請的有關規定為非法,並指示移民局接受合法同時遞交的I-360 和I-485申請。移民局此備忘錄就是指示移民局人員執行上述法院令的措施。

類似於I-130(家庭移民申請)和I-140(職業移民申請),I-360是適用於包括宗教人員在內的特殊移民申請。在移民局上述備忘錄發佈之前幾年,移民局不允許宗教人員同時遞交I-360和I-485申請而必須在I-360申請獲得批准後才能遞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這樣給申請人造成了很大不便,因為不遞交I-485申請就無法取得工卡。同時如果申請人沒有其他合法身份,那麼在等待I-360審理期便無法保持合法身份。

根據移民局上述備忘錄,一旦申請人重新遞交了以往被移民局拒絕接受的同時遞交的I-360和I-485申請,移民局將不把從初次同時遞交I-360和I-485申請時或從2007年11月21日起申請人的工作時間計為非法打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移民局的備忘錄有追溯的法律效應,但移民局只有在收到正確遞交的I-765申請後才能頒發工卡。另外I-360宗教人員的家屬也將享有同樣的待遇。

根據聯邦地區法院的命令,移民局將對下列三類由於無法同時遞交I-360和I-485申請而造成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的人員不進行追究:1. 那些曾同時遞交I-360、I-485和/或I-765申請,但移民局根據8 C.F.R. 245.2(A)(2)(I)(B)退還(rejection)了這些申請。如果現在該申請人又重新同時遞交了I-360和I-485申請(包括申請費和支持文件),那麼這些人從初次同時遞交I-360和I-485申請時或從2007年11月21日起(以早者為準)至2009年9月9日止(聯邦地區法院令發佈的90天後)的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時間都將忽略不計。2. 那些I-360申請在2009年6月11日正在移民局審理的申請人從正確遞交該申請及有關費用和支持文件後直至2009年9月9日期間積累的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時間都將忽略不計。3. 那些在2009年6月11日或之後遞交I-360申請的申請人從正確遞交該申請及有關費用和支持文件後直至2009年9月9日期間積累的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時間都將忽略不計。

上述1和2類申請人現在可以馬上遞交I-485和I-765申請。所有那些在2009年6月11日或之後遞交並且移民局在2009年9月9日之前收到的I-485和I-765的申請人的任何非法居留和非法打工的時間都將被忽略不計直至移民局發佈最終行政決定(fin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那些認為自己受上述聯邦地區法院命令覆蓋的申請人現在可以同時遞交I-360、I-485和/或I-765申請(包括申請費和支持文件),同時附上初次遞交上述申請時移民局拒絕(deny)或退還(reject)該申請的證明並且該拒絕或退還的唯一理由為8 C.F.R. 245.2(A)(2)(I)(B)不能同時遞交此類申請的規定。

那些遞交新的申請,初次遞交申請被拒又重新遞交的申請,以及I-360正在審理的申請人在遞交I-360、I-485和/或I-765申請時應當將申請遞交加州服務中心並在申請材料的信封醒目地標出I-360/I-485-RUIZ-DIAZ LITIGATION」,以便移民局正確分發該申請給正確的部門審理。那些I-360申請已獲批准的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人居住地點的不同分別將I-485和/或I-765申請遞交Nebraska 服務中心或Texas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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