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穎:重慶老總打死人,28萬就脫手了?

曾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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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訊】8月1日,3歲的兒子在一家酒店大堂裡摘了一朵花被服務員攆出嚇哭,妻子論理時被該酒店老總率人打死;8月8日,該酒店老總的夫人等5人,主動找到死者田家芳的家屬協商,酒店老闆向死者家屬一次性支付現金28.5萬元。

這條以「重慶母親遭酒店老總率人打死續:28.5萬元私了」為題的新聞,在網上引來大量點擊和回覆。由於此前新聞報導「目擊者介紹稱,案發後該酒店老闆曾揚言說『大不了花200萬元買條人命』」太過刺激人們的神經,所以公眾熱切關注著事態的發展,而結局似乎真如酒店老闆揚言的那樣「買」了條人命,惟一不同的只是,這筆命費只有28.5萬元。

儘管,重慶相關法律機構並未對此案的處理進程表態,「私了」一詞可能也暫時存疑。但此前太多的案例,讓人不得不以「惡意」揣度案情的進展———湖南省平江縣建設局副局長李豐國駕駛套牌車致兩人死亡案,在交警主導下以65萬元「私了」後,刑事部分至今懸疑;杭州飆車案中的胡斌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據說與113萬元的賠付協議有關。

目前,包括北京在內的一些地方,開始試行有條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通過使被害人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和精神補償,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並得到相應的免除、減輕或者從輕處罰。這項旨在提升當事人雙方的服判率的制度,從實行之日起,就受到來自司法界和社會的質疑,擔心其一旦操作不當,將有損公平公正,有損法治精神。

有人不無憂慮地指出,這會不會異化成變相的「用錢贖刑」?因為,實施此制度的前提之一就是「錢」。換句話說,「錢」可以把案件的「大」化「小」,「小」化「無」。只要有錢,哪個犯罪嫌疑人不願意花錢消災?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就是說犯了法可以「出錢免刑」了,那麼,非刑事的領域又將會如何?

7月26日,本報曾發表《刑事和解制度該如何取信於民》的社論,指出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和社會階層分野,使弱勢群體及其同情者對既得利益群體保持著警惕。在有關實踐中,以罰代刑、賄賂司法的現象也並不少見,人們完全有理由擔心該制度被異化為以錢代刑的法治漏洞。建議以細化的、可行的、公平的、透明的制度,確保該制度不被扭曲。

相關部門對此解釋稱:適用刑事和解的,只能是自訴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過失犯罪、因家庭、鄰里糾紛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人、在校學生、老年人、殘疾人、懷孕哺乳婦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回到重慶酒店老總率眾打死公民案,此案顯然不具備「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但處理過程卻貌似「刑事和解」,而且相關協議是在派出所主持下籤訂的。這不能不讓人浮想聯翩。死者家屬拿著28.5萬元「人命錢」離開了傷心地,這只能算民事賠償部分告一個段落。而公訴的刑事部分,還並沒有開始。要知道,生命與天理是不能輕易「私了」的。

提前賠付固然算不上違法,也能換取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但刑事部分的處理,還是應以事件發生時的情況為主要依據。在涉及如何量刑時,不能光把目光盯著強勢一方對弱勢群體的「賠償」,更應綜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綜合考慮。否則,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必將大打折扣。@(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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