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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算肇事前酒精濃度 女騎士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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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俞泊霖、徐夏蓮/台中報導〕王姓女子騎機車擦撞小客車,自己摔得人仰馬翻受傷,肇事後送醫,警方趕至醫院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0.35毫克,檢察官認為3小時前王女開始騎車,推算出酒駕之始的酒精濃度約0.53毫克,雖未超過一般移送法辦的酒測標準值0.55毫克,但檢察官認為王女當時已無法安全駕駛,仍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王女獲悉直說無法接受,她說只吃薑母鴨並未喝酒,能平安從梧棲騎回烏日,至少10餘公里遠,就是最好證明,是對方車子突然快速衝出,才會發生意外。她說,「若喝酒,不敢騎那麼遠!那不是跟自己生命開玩笑?」她強調真的是意外,並沒酒駕。

起訴書指出,今年7月間王女與友人到梧棲鎮吃薑母鴨,眾人吃到晚間9時許結束後,王女一人騎機車返回烏日鄉住處。當日晚間11時快到家門口時,在新興路與公園路口擦撞一輛小客車,王女身上多處擦傷,經報警後將她送醫,翌日凌晨零時54分警方才為她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0.35毫克。

檢方指出,依陳高村著「吐氣酒精濃度含量推算」一文,體內酒精含量從結束飲酒開始代謝,依77年8月對國人進行研究,推算出人體每小時可代謝每公升0.0628毫克,檢察官依此推算,王女晚上9時40分騎車,至翌日凌晨零時54分測得0.35毫克,期間約3個小時,3×0.0628+0.35=0.5384毫克,認定王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中國醫藥大學毒物科醫師洪東榮說,每個人酒精耐受度及代謝能力都有差別,最理想的方式應再加入其他佐證,一起合併考量。不過他說,雖然個人反應不同,但酒精會影響人的瞬間反應及判斷力,酒駕出車禍算正常,沒出車禍的不是酒量好,只是運氣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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