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和母親(138)

冤沉海底上訴難 律師檄文破凶頑
張霜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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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的案子怎麼說也是一個冤字,那些「執法違法者」當然也都是心知肚明。為了盡量掩蓋它們的倒行逆施,它們使盡了招數。首先就是把公開審判變成秘密開庭,不准家屬旁聽,不准律師入場,法庭的外面竟然有成百的警察荷槍實彈。為了能夠堵住知情法輪功學員的嘴,不把他們的醜事說出去,對於表示要進去旁聽的婦孺老太們公然抓捕,一起無理拘捕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變成了一場光天化日之下欲蓋彌彰的鬧劇。不可數計的防暴警察,如蠅似蟻的特務護衛,道貌岸然的流氓院長與法官,如此大動干戈的演出讓觀者齒冷,也昭示了惡者的心虛,所以聽說母親和律師決議上訴,他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阻止,這出黑色幽默劇的演員們實在是不想再來一次同樣的表演了。

為了使父親的案子不能上訴,以610辦公室為軸心的濟南司法機關們演出了種種醜劇。在判刑七年的判決書下來後,整個邪惡鏈條就忙碌起來了,不斷的有不相干人等在母親門前監視、街上盯梢,嚴密監視著母親的一舉一動,主審法官王利民單方面宣佈取消律師的辯護人資格,對律師正常合法的訴求百般刁難,甚至對律師咆哮道:「張興武本人要求不上訴,況且我們不承認你的辯護人資格!」對於強令看守所所長不准律師見當事人,王利民給出的理由也非常可笑,這個理由就是「特殊情況,特殊對待。」作為一個國家立國之本的法律在這裡全然成了兒戲。

眼看著十天的上訴期一點點的過去,母親很著急,儘管再一次庭審實在也是折磨,但是為了能給父親說一句公道話,把父親的冤情讓更多人知道,把這些丑角的拙劣表演公諸於眾,怎麼也要努力爭取再一次公開的機會。況且,對於邪惡來講,他們的醜事敗事才要掩著蓋著,垃圾如果不放出臭味來,別人怎能知道這是一堆「偉光正」的垃圾呢?所以不管怎樣,我們就是要爭取這個上訴的權利。整個過程是艱辛的,這些末世倀鬼們瘋狂的伎倆幾乎使人們怯步,但是這些努力都不會白費,可能會使更多的人瞭解到中共的邪惡從而得救。

在這個爭取的過程中,正義的劉律師給了母親和同我們站在一起的同修們強有力的支持。在受到王利民法官層層刁難羞辱之後,她沒有後退,反而頃刻之間草就幾篇犀利的文章,真乃女中豪傑,石破天驚!這些文章使大法弟子感動,使邪惡震撼。在此我把它們全文奉上,供大家欣賞:

第一篇是她寫給一審法官王利民的,王利民為了阻止我父親的上訴,在上訴期還有一天左右的時間,命令看守所的王所長不准律師會見父親,使律師得不到父親的簽字,以便達到使父親不能上訴的目地。劉巍律師的抗議書如下:
停止破壞法律制度
停止阻止律師會見被告人的權利
停止限制張興武自由行使上訴的權利
王利民法官:
本律師劉巍,作為張興武的辯護人,對您的一系列違法行為提出嚴正抗議!
1、違法剝奪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同時限制律師獨立辯護的權力
李蘇濱律師是張興武委託的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2009年3月31日,在張興武案開庭當天,您告知李蘇濱律師不能出庭,原因是您的領導不允許其出庭。同時您又阻止了被告人張興武的愛人旁聽本案。鑒於您的雙重違法,本律師拒絕出庭,卻得到了您的恐嚇,您告知本律師,您將會以擾亂開庭秩序的理由給北京市律師協會發建議書處分本律師。這是您的又一違法,出庭與否是我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事情,您法官卻要插手我們私人間的事情,您真的是越位了。
2、干涉看守所的管理制度
律師會見被告人,只要有三證就應當允許會見。濟南市看守所一直操作的非常的規範。2009年4月30日,本律師再次要求會見張興武時,得到看守所長的通知是,市中區法院王利民庭長不允許本律師會見張興武,儘管多次交涉,最終還是本律師敗下來,因為王利民的權利太大了,王庭長的一句話,就可以讓看守所不顧法律的規定,公然的違法。
3、剝奪了本律師辯護人的身份
本律師已經於2009年3月29日向王庭長交了辯護人身份的材料,您已經接收了,現在案卷中應該會有本辯護律師的身份證明。可在本案一審判決下來之時,您沒有通知本律師取判決書,本案的判決結果又向本律師保密,並拒絕向本律師送達判決書。2009年4月30日本律師因您的阻撓不能會見張興武時,您卻以本律師不是辯護人為理由拒絕和本律師交流。
4、限制了張興武自由行使上訴的權利
您的一系列的違法行為,使本律師及張興武的家人不再相信您所言的張興武放棄上訴的權利。您阻止了本律師對張興武的會見,就是限制了張興武行使上訴的權利,而且依據張興武家人對張興武本人性格的瞭解,張興武絕對不會接受市中區法院對其的枉法裁判。您的違法行為讓法律至上的本律師感到憤怒,您的行為不僅僅代表個人,也代表了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您的行為給我國的法律制度抹黑。
本律師要求王利民法官,不要濫用職權,同時
1、就您剝奪本律師辯護人身份的言行,您必須向本律師道歉;
2、就限制本律師對張興武的會見,向本律師、張興武的愛人劉品傑、張興武本人道歉;
3、向本律師送達張興武案的一審判決書;
4、立即收回向濟南市看守所發出的針對本律師不許會見張興武的命令。
5、對張興武不能行使上訴權利的後果,您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您的違法行為,本律師會繼續向各大部門投訴。
劉巍 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
張興武的辯護人
2009年5月3日

第二篇,是給濟南看守所的王所長的,他阻止律師行使辯護權,帶一群野蠻幹警堅決不准律師會見當事人。

停止違法限制律師對被告人的會見
濟南市看守所王所長:
本律師劉巍,為張興武一審的辯護人。2009年4月30日,本律師,依法要求對張興武會見,以實現其上訴的權利,但該所的所長您,竟然告知本律師,受市中區法院王利民法官的叮囑,不允許本律師對張興武會見。
作為司法部門的看守所,不能夠依法辦事,卻聽從一個法官的安排,法律竟然成了兒戲,任由個人的操作,國家的權利機關卻成了為個人謀利的工具。同時你所的工作人員對這種情況解釋為「特殊情況特殊對待」。此中的特殊情況指的是什麼?是因為王利民的違法干涉,是因為張興武是法輪功學員,還是因為本律師沒有聽從王利民法官安排。
依據律師法,律師對被告人的會見,是不需要任何機關的批准,有授權委託書、律師證、介紹信即可。你所沒有依法安排本律師會見張興武,同時是有損張興武上訴權利的行使。為此,你所要承擔張興武上訴不能的法律後果,本律師對你所的違法行為將繼續控告。直到你所向本律師道歉,承認你所的違法行為。
劉巍 北京市舜和律師事務所
張興武的辯護人
2009年5月3日
於濟南市歷城區仲宮鎮店子村東

第三篇是劉律師給父親寫的上訴狀了,那文字不多,但是真正擲地有聲:
上訴狀
上訴人:張興武
上訴人因不服(2009)市刑初字第125號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請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訴人對一審判決完全不服。
上訴請求
1、 撤銷(2009)市刑初字125號判決;
2、 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求二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3、 判決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2009)市刑初字125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制做、傳播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上訴人七年有期徒刑。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缺乏事實基礎,適用法律有誤,是嚴重的枉法裁判。
上訴人是法輪功學員,修煉法輪功是為了提高心性、擁有健康的身體。一審中,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上訴人家庭所擁有的電腦、打印機等家用設備,作為上訴人的犯罪證據,但這些家用電器是家庭成員為了工作、學習、娛樂所用。上訴人家中被搜出的光盤和書面材料和上訴人的電腦、打印機沒有任何的關聯性。而且公訴人只是羅列了與法輪功相關的資料,沒有出示任何的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制做、宣傳的行為。
一審判決沒有明確何為邪教,沒有分析法輪功的性質,以主觀惡意、沒有任何的分析,將邪教的帽子生硬的扣在法輪功的頭上。
法輪功不是邪教,刑法300條對本案的適用是徹底的錯誤。請開庭重新審理本案,判上訴人無罪,立即釋放。
上訴人:張興武

在劉律師的支持下,我的母親在數天的圍追堵截中終於交上了上訴狀,在那樣的國家,我們當然不敢期盼什麼公正,但是我們總算說出了我們想說的話,這已經是得之不易了。在這個上訴過程中,我們看到了劉巍律師的俠肝義膽,看到了我們中華民族之精魂,律師界的希望和精英。我相信流氓禍國的日子當不會長久了,在無數民族精英的推動下,一個偉大的中國正在快步走來。

背景

父親張興武

67歲,山東濟南教育學院物理教授

母親劉品傑

67歲,濟南半導體研究所退休員工,兩人於1995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受益,嚴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1999年7月以後,兩人被降職降薪,數次拘留及抄家。2000年離家出走,四處流浪。2001年1月1日以「宣傳法輪功」為罪名雙雙被判處3年勞教,在勞教所中被迫勞動每天至少17個小時。期間,因為不肯寫「決裂法輪功」的保證書,張興武被連續2個6天6夜不許睡覺連番洗腦,劉品傑被兩次加刑。2003年底出獄後仍然受到嚴重的監視盯梢,不准外遊,不准辦護照。

2008年7月16日晚上10點,濟南市公安局及其下屬單位魏家莊派出所20多名員警在專業開鎖人員的協助下,沒有任何理由破門而入,抄家搶掠,抄走大量私人物品,電腦,印表機各種機器及大量現金,銀行卡,工資卡,同時綁架了張興武、劉品傑。張興武第二天送往濟南看守所,濟南市中區公安分局通知已經內定判刑XX年,此外任何消息無法得知。

辦案主要負責人:
濟南市檢察院聯絡人張曉暉0531-85037729
濟南市公安局市中區反X教大隊長韓延青:0531-82746554
實施綁架派出所:濟南市市中區魏家莊派出所派出所:0531-8615759:所長鍾偉電話:13361012598
張興武被關押看守所:濟南看守所:531-85081900
531-82780056531,531-82795754531,531-85088354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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