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施

清醒:江澤民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下)
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該公約由聯合國大會1948年12月9日第260A(Ⅲ)號決議批准。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3年3月5日決定批准,已經對中國生效。江澤民的迫害法輪功的犯罪破壞了該公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18的實施。

清醒:江澤民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
除上述影響當地本國執法機關、國家機關等從而直接破壞相應外國法律的實施以外,江澤民等人還唆使、安排、誘騙了許多特務人員直接犯罪。如果按照中國刑法的法律概念,法律的遵守也是法律實施的一部分。所以江澤民集團煽動、誘騙其掌控下的特務等違反該所在國的法律、予以犯罪,也是破壞該外國法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