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惨遭5名少年轮奸 律师竟与强奸犯同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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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讯】本应依法执业的两位律师,在一起少女轮奸案中作辩护人时,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日前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1年半。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律师违法被判刑的案例。

(一)不幸发生:花季少女梦断乡邻

生活时报报道,1998年夏季的一天,初中毕业的农村少女晓燕像一只快乐的燕子从学校飞出来,她觉得怀揣的不是一张录取通知书,而是含辛茹苦妈妈的期冀和自己对未来的憧憬和梦想。

恰巧,村里放电影。晓燕和同伴倩遇到邻居陈山等人。陈山说邻村的张羽没有自行车,想借晓燕的自行车送张羽一同回家,然后再送晓燕回家。也许是晓燕那天有太多的兴奋;也许是看到女伴倩和他们熟识……晓燕不假思索就答应了,但她不知,一场预计好的阴谋正在一步步向她逼近。

其实,陈山、张羽一见到晓燕就起了歹意,他们只是以借自行车为借口,等到了张羽家便将晓燕强行扣留,推倒在床上。晓燕哭喊、抓打,他们便将她的头蒙住,按住她的双手……一切都无济于事,因为晓燕在一群歹徒面前显得太弱小了。

深夜来临,灾难降临,晓燕被5个几乎与她同龄的男子轮奸了。那张装满希冀和梦想的录取通知书也随之被彻底“撕碎”了。

(二)一审判决:强奸犯应予严惩

晓燕的母亲得知此事,欲哭无泪,悲伤已极,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就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又一涉及陈山等人的轮奸案发生了。

一天傍晚,陈山、吴某某兄弟与正在同自家小狗玩耍的少女晓亮相遇,陈、吴即起歹意,将晓亮的小狗抱走,放到邻村吴某某家中,尔后谎称小狗丢失,让晓亮与他们一同寻找。十分着急的晓亮被陈、吴骗到邻村吴某某家。夜幕降临,陈、吴将晓亮强奸。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山、张羽、吴某某等人无视国法,利用诱骗、强制手段先后轮奸两名少女,严重侵害了少女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严惩。鉴于有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有的在羁押期间又有揭发检举的主动表现,故对所犯之罪区别情况,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

1999年7月24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陈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其他被告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被害人突然翻供:我没有被强奸

然而,几个被告人却不服这个判决。陈山上诉曰:原判认定事实不符,犯意并非我提起的,晓燕和晓亮都是自愿的,其行为并不够成犯罪。被告家长也如出一辙地慷慨陈词:晓燕、晓亮是“荡妇”,是她们勾引自己的儿子……

更为蹊跷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被害少女晓亮的亲笔信笺,她“诚恳”地介绍和陈山同村同邻同年龄,两小无猜,很有感情……

种种疑团引起二审法官和市检察院二分院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正当办案人员欲与案件被害少女核实证据时,被害少女晓燕却失踪了。

(四)检察官审查:揭开第一重迷雾

审查此案的检察官决定走访被害人及家长,把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但晓燕的母亲一口咬定:不知晓燕的下落。

检察官没有气馁,又找到晓亮的父母,晓亮父母帮助检察官见到了晓亮,据晓亮提供:一个叫宋福义的律师曾找到她对她说:“你和陈山是一个村的,又是同学,把他告进去,就把他毁了。这事又不是你先告发的,你能不能把口供改了,好多号里的人,还有外边的人,还有好多挺痞的人,我都认识,以后谁要欺负你,你可以找我。”宋福义又让晓亮帮着找晓燕,劝晓燕改“口供”。

(五)找到失踪少女:强奸案真相大白

二分院领导责成二审监督处迅速组织力量,四下郊县艰苦取证。晓燕的家人渐渐被检察官的真诚所打动,他们打消了顾虑,积极配合检察官的工作。失踪多日的晓燕也在姐姐的陪同下主动来到检察院讲述实情,一起涉及辩护人和11名家长的涉嫌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案浮出水面:

1999年新年刚过,被告的家长开着车,带着大米、食用油等来到晓燕家,让晓燕把错误都承担下来。没过几天,同伴倩带晓燕到张羽家,从那天开始之后将近4个月,晓燕就再没回过自己的家。据晓燕说:他们给我和倩租了房子,不让我回家。万般无奈的晓燕被迫答应改变原有陈述。

与此同时,1999年5月的一天,被指定担任该强奸案辩护人的宋福义(男,41岁,硕士研究生,原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找到被害少女晓亮,提出让晓亮改“口供,同时希望晓亮也劝晓燕承认自己是自愿行为。又过了半个来月,宋福义通过电话联系,授意此案另一辩护人于战飞(男,40岁,大学文化,原某县某镇政府干部,法律工作者)约晓亮到宋租住的旅社,当晚,宋、于一起制作了一份“接待笔录”,内容大致是晓亮与被告间都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晓亮的脑子乱极了,她几乎没有看清“笔录”的内容就签了字。宋福义还单独会见了被告人陈山,告知其第二天开庭如何说与少女的关系是自愿的;平时如何在一起吃、住、玩等等。

家长们和律师共同导演的一场戏,就等开庭上演了。谁知,聪明的晓燕当庭推翻原有陈述。她只有在庭上说出实情,因为她太怕了,怕自己稍有不从或疏忽,危及家人的安全。

(六)伸张正义:律师家长难逃制裁

被告家长涉嫌妨害作证、辩护人涉嫌伪造证据和妨害作证的犯罪情况,很快就由市检二分院移送公安局侦查。1999年12月9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支持市检二分院审查意见,驳回陈山等6人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11月21日,一审法院认为强奸案被告家长姜某某等人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均构成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宋福义、于战飞作为辩护人本应依法执业,但其无视法律,采取威胁、引诱的手段迫使证人改变证词,并伪造证据,其行为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均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0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宋福义有期徒刑2年;判处于战飞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七)掩卷沉思:切勿嘲弄律师的誓言

我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面对两个少女惨遭不幸后忧郁又充满渴望的眼睛;想起晓燕中断了求学梦而踏上漫漫的诉讼路;背井离乡过着有家不能回的生活,我们很想将那些强奸犯和他们的家长们一一公布出来,让他们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受到公众的谴责,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文中有关当事人采用了化名,目的是想让她们远离猜忌和流言。但文中两个辩护人采用了真实姓名,我们不止是想让他们记住这个案件,而是想提醒他们以及所有的执法者,铭记法律赋予的誓言——公正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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