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26日讯】 随着大陆一大批的高官腐败。上行下效。近年来,小小村干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日益突出。
据中国检查报报导,从福建省检察机关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数据分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有以下六大特点:
小案为主,大案增多。前几年,该省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金额大多在万元以下;去年以来,虽然仍以小案为主,但大案比例有增大的趋势,平均个案值达8.9万元,案值最高达72万余元。
领导带头,窝案不少。去年,该省检察机关查办村支书、村主任共99人,占村干部职务犯罪总人数的66%;查办村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窝案10多件,最多一案涉及4人。如福州仓山区某村原村主任、村支书及另外两名村干部相互勾结,利用修建防护工程之机,合伙贪污公款30万元。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些村干部认为自己不是正式的国家干部,任职时间不过几年光景,抱着这种心态,抓住机会捞钱。尤溪县洋中镇后楼村原村主任林某,从1998年至2000年间,先后15次收受贿赂,总额达1.92万元,几乎每项公务都收人钱财。
开口索要,贪婪成性。有的村干部受外界影响,私欲膨胀,胃口越来越大,已不满足于吃吃喝喝、逢年过节收点礼物的“小打小闹”。对那些有求于自己又没有送钱意图的,示意送钱甚至公开索要。尤溪县中仙乡华仙村3名村主要干部,对一项总额不到30万元的建筑工程,向工程承包人张某索取3万元平分。
借灾敛财,不择手段。近几年来,该省加强了对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等专项款物的管理,但村干部贪污、挪用此类专用款物的犯罪仍屡有发生,甚至出现“借灾敛财”的现象。如1999年莆田市城厢区某村原副主任许某利用其兼任“重建家园”领导小组出纳之便,挪用救灾款11万元用于其个人营利活动。
自批自贷,胆大妄为。连江县敖江镇某村主要干部陆某为达到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目的,伙同村支书徐某、会计杜某,将土地征用补偿费50万元以该村已停办的基金会名义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这种形式的犯罪对农村金融秩序极具破坏性,且易引起群体性的农村社会矛盾,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此外,随着国家或当地政府征用农村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日益增多,一些村干部利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职务之便,进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去年,该省检察机关已查办此类案件26件,占立案总数的19%,涉案金额达2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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