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酉:请您退党 清洗“党罪”

梅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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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近期,沈阳一目击者披露法轮功学员被“活摘”器官经过的事实震惊了全世界,追查国际发布相关报告。这些披露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事实的音频与文字,实在是让人不忍再看第二遍。罪恶与邪恶的程度和参与者的魔鬼般职业习性以及整个事件过程中共各部门通力合作协同犯罪的揭示让整个人类再一次看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邪性。它习以为常的罪恶惯性超过了人类心理承受底线。

古代刑罚中有凌迟、腰斩、剥皮、炮烙、烹煮、宫刑等等,史书与宗教书籍中有记载地狱中常实施下油锅、锯割等刑罚。这些刑罚都很极端,但一般都是针对罪大恶极者实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惩罚和警戒他人,所以尽管是极刑,也会有相应的法律程序、问罪审判,以及最后的示众施刑,这样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体现公正。那么宗教中地狱的描述,则体现了善恶有报的规则。

中国共产党所犯下的罪行,是人类本身的极限所达不到的。法轮功学员被“活摘”这一罪行,其真正的目的已经超越于政治意义上的迫害了,甚至已经不是国际法中“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所能涵盖。纳粹针对犹太人的“群体灭绝罪”也只是单纯的达到消灭的目的。而“活摘”的最大意义就是为了商业利润。政治迫害可以是判刑、劳教、拘留、羁押,甚至是死刑,肉体灭绝,却不必要“活摘”,“活摘”的结果当然是肉体灭绝,但这已经成为“活摘”的附带效果与目的了,而主要目的是为了商业利润,也就是说,为了钱,可以把活人像牲口一样的屠宰。

法轮功学员被“活摘”无论是个体还是规模的,都是秘密进行的,换句话说,它是来自法制外的邪恶权力和力量,本质是反法制的。具体的非法部门就是臭名昭著的中共“六一零”办公室。

明慧网一月七日刊登了署名“掸尘”的作者在题为“摘取她器官的指令来自哪里?” 的文章中揭示:

“迫害十年来,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劳教和判刑,无一例外都是各地“六一零” 内定好了的。虽说大都是由当地的公安和法院先拿出意见,但最终都是要经过“六一零”核准的。也就是说没有“六一零”的批准,再短的刑事处罚也执行不了,一旦“ 六一零”内定好的案件,无一例外都要强制执行。

法院的审判,公开也好,秘密也好,都是一样的,都是走形式。当然,地方“六一零”具备将人内定处死的权限,但是省级“六一零”的权限就大得多了。在最初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时候,中共的军队也参与了进来,因不报姓名而被中共劫持的法轮功学员也大都由中共的军队所接管。而做这件事情的只有中共中央“六一零”有这个权限,何况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当时正任中共的军委主席。对法轮功的非法镇压是在中共的所有部门同时开展的,而负责协调和统筹迫害的正是这个非法的“六一零”办公室,它超越于中共的党政军系统而存在。中共的“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等灭绝性政策都是通过“六一零”这个独立的部门传达下去的。

这样的罪行,我想会让现行人类一切法律述类失语,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罪行啊?!我们可以把它定义成“杀人罪”、“人身伤害罪”、或者干脆叫“活摘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但这都不能区分中国共产党操纵下的组织与人群对法轮功群体所犯罪行与人类普通罪行的本质区别。

在受共产党体制与党文化操控下的人所犯的罪行除了普通罪犯所具有的罪恶本质外,还犯了“灭绝人类人性罪”,这就是与人类普通罪行的本质区别。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共产党罪”,简称“党罪”。

从整体人类角度出发,“党罪”的罪行是超越于法律意义上的。二战结束后,有学者对当时不同的人或人群、国家、民族在对待纳粹分子屠杀犹太人的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罪行分类,大体有四种:法律犯罪、政治犯罪、道德犯罪、形而上犯罪。直接杀人者属法律犯罪,在政治上支持纳粹的属政治犯罪,对待当时屠杀行为报有冷漠、回避、自保心态的属道德犯罪,形而上犯罪属于适用于更高境界者进行自我审判,假如我当时置身于具体屠杀事件中或有关联,我该怎么做?如果回答我可能也坐视不管,那就属于形而上犯罪。

正是由于人类自身在邪恶面前的种种缺陷和弱点,导致犯罪者在被最后清算时还振振有词,战争时负责运送受害者到集中营的纳粹军官希尔曼战后被引渡进行最后审判时,强词夺理说道:我当时只是执行国家法律,是正当的,况且也没有人站出来跟我说那是罪恶,如果有人出来说话,我或许当时会中止自己的行为。正是当时的道德犯罪者和形而上犯罪者给屠杀者打开了最后开脱的门。尽管他最后罪有应得,但我们时刻能看到人类在邪恶力量面前的自私自保行为一定会给邪恶带来反击人类的机会。

而“党罪”,其危害性的宽泛与深远,是耸人听闻的。“党罪”的侵害对象是整个人类,“党罪”的客体是人类的人性,也就是说它所破坏的是人类的人性,《九评共产党》与《解体党文化》已经深刻地指出:“党性”和“党文化”就是以泯灭“人性” 与“人类正统文化”为前提和目的的。“党罪”的主体,一切被中共直接或间接所掌控、影响的国家、国际性组织、团体、个人都可能是“党罪”的犯罪行为者。

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没有“三退”的人都犯有“党罪”,严格地说,甚至一切思维中还有党文化毒素的人都有可能成为“党罪”的犯罪行为人或帮凶。

毕竟法律和政治意义上的犯罪是少数人。但很多人都会犯有道德罪和形而上罪,党、团员们就是犯“党罪”了。道理很简单,没有党团员,就没有党组织,也就没有了党,也就没有了党所实施的一切罪行。你加入它,就是壮大它,哪怕你不信它,那也是在壮大它。你壮大它,你就是在犯罪。没有了党文化,连党的阴魂鬼影也会被彻底解体。

那么“党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呢?一切被中共直接或间接所掌控、影响的国家、国际性组织、团体、个人所具备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资源、力量、权利、时空都会构成“党罪”的客观方面,换句话说,一切可能会被中国共产党所利用的条件与资源,人力、物力、财力都会成为中共进行犯罪的条件。

构成“党罪”要件的主观方面又是什么呢?也就是说,犯“党罪”的人,其主观目的是什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盖拉特莱在《支持希特勒:主动还是被胁迫?》一书中指出:盖世太保当年的恐怖活动得到德国市民的广泛、主动的配合和支持。不少告密“举报者”明知被告密者会被不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遭受酷刑、送往集中营、甚至被处决,他们还是积极主动地检举纳粹要消灭的所谓危害社会“危险分子”。检举者、告密者表面上都是积极支持纳粹主义,但是很明显这些告密者大多带有各种不同琐屑的私人动机:物质利益,比如,为了独占一个本来公用的浴室、获得一套被害者居住着的公寓、垄断某种商品经营权、嫉妒或报复等等,很少是出于纳粹所谓“公共社会政治义务”、种族主义的意识形态的信仰。

“九评共产党”第五评中揭示,江泽民出自于对法轮功和李洪志先生的妒忌,利用中共“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和中共所掌握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媒体、公安、警察、武警、国安、司法系统、人大、外交、伪宗教团体等等为迫害法轮功服务。中共的军队、武警直接参加绑架、抓捕法轮功学员,媒体替江氏集团散布谎言抹黑法轮功,国家安全系统为江泽民个人服务,提供、收集材料,制造谣言、提供假情报。人大和司法系统为江泽民和中共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法治”等等外衣,蒙骗各界人民,沦落为江泽民的工具和保护伞,公安、检察、法院执法犯法,充当江泽民的打手。外交系统在国际上散布谎言,用政治、经济利益诱惑、收买一些外国政府、政要和媒体,对法轮功遭受的迫害保持沉默。
江泽民在1999年部署镇压法轮功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声称:“我就不信共产党战胜不了法轮功”,煽动和加强了中共的镇压意志和气焰。在整个镇压的部署上,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实施了所谓“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的三大方针,由此展开了一场全面的镇压运动。

这旷世奇冤来自中共邪恶与党魁个体的自私妒忌,进而发展到全民被迫协同卷入到这场犯罪中。这其中,大多数人不明真相,少数人为了政治上、经济上或个人的发展前途而明知故犯“党罪”,在中共治下,举报一个法轮功学员已经达到了获数万元的黑金标准了,相当于大中城市一个公务员一年收入的标准。学生升学、就业,单位招聘、年终考核,甚至出国、出境都要进行所谓“法轮功”政治审核。多数人被迫协同表态。全世界均不能幸免,在这场人类与邪恶的较量中摆放着自己的位置。

上述对“党罪”的分析并非耸言听闻。任何罪行法律意义上的审判,并不是最终的审判,道德和宗教的审判更不见得是虚无的,相反,天理的审判或许是最后到来,但他必定到来,也一定是带着最大的公平与无私到来。所以在历史上会有各种预言,人类最终会面临最后的审判,无一逃脱。秦始皇朝灭之际,有陨石落地等三大天象。今日,席卷全世界的“退出共产党”运动又何尝不是清洗“党罪”的机会呢?

对于法律,人们可以心存侥幸,因为法不责众,律不诛心。作为天理,你的思想是什么境界标准,就会有什么样的生命处遇,这是公平的。我们能幸喜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民众与团体明白了中共的邪恶,六千六百万人退出了恶党,清洗了“党罪”,成为天灭中共洪流中的勇士。更为欣喜的是,西班牙和阿根廷国家法庭宣判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罗干等五位高官有罪,在这场针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还未彻底结束之前,法律意义上的审判已经拉开序幕,这是那些重大“党罪”行为者们所始料不及的。

为了人类,也为了您自己,请您退党,清洗“党罪”。@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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