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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未戴安全帽遭撞 高院判负60%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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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0日电)陈姓男子酒后骑车遭违规的洪姓男子撞成植物人,因而求偿新台币310万元。但高院审理认为,被害人酒驾且未戴安全帽需负60%过失责任,判决肇事者仅需赔偿120万余元。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陈姓男子于民国95年间酒后骑乘机车,行经桃园县芦竹乡皇帝街与武圣街口,遭未减速慢行的洪姓男子骑乘重行机车撞上。陈姓男子因未配戴安全帽,导致癫痫症、水脑,并遭医院宣告为禁治产人,家属因而向洪姓男子求偿医疗费、看护费、劳动力损失及精神抚慰金310万元。

桃园地方法院一审,合议庭认为,肇事者未于闪红灯路口减速慢行造成车祸固有过失,但被害人因酒驾且未戴安全帽,应负60%过失责任,因而判决肇事者仅需赔偿陈姓男子77万372元。

陈姓男子家属不服,再提上诉,高院审理后,判决肇事者应再赔偿陈姓男子外籍看护劳工的食膳费用43万3693元,肇事者共需赔偿陈姓男子120万4065元。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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