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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失踪 台检察机关1年内应核发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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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5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灾害防救法,人民因灾害而失踪时,检察机关得依职权或依失踪者继承人之要求,1年内核发死亡证明书,保障继承人理赔等权益。

莫拉克风灾暴露国内现行灾害防救体系相关问题,其中,现行民法规定因灾失踪者需等待1年才得宣告死亡,影响失踪者家属申请理赔权益。

国民党籍立委赵丽云在提案说明中表示,近来天灾频仍,往往造成人民因灾害失踪却须认定死亡的事件一再重演;但受限于现行民法规定,灾害失踪需等待1年,才能宣告死亡,造成受灾家属在办理理赔、抚恤等急迫需求时,难以因应。

赵丽云以民国91年华航空难为例指出,当时便是采取由检察机关开具死亡证明书的权宜措施,提案建议将灾害失踪人死亡证明书核发事宜,纳入规范。

修正条文明定,人民因灾害而失踪时,检察机关得依职权或应为失踪者继承人之声请,经详实调查后,有事实足以认定失踪者因灾死亡而未发现其尸体者,核发死亡证明书;此项声请应在1年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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