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鼓励“大义灭亲”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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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净采访报导)近日,中国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送子归案”的“大义灭亲”行为以换取从轻量刑。此举引起了法律界人士与学者的异议。

网络上一些学者对这一法律的出台有不同看法,认为高院制定法律以从轻量刑来鼓励这种行为,就是将“大义灭亲”与“被告人减刑”强行捆绑,与刑罚理论相背,对“大义灭亲”的公开鼓励,是在挑战中国传统价值观,势必会冲击维系社会稳定的家庭这个基本细胞。

学者认为,“大义灭亲”关键在“灭”字上,所要“灭”的不是亲情,而是犯罪行为。这个“意见”却用对被告人减刑,换取被告人亲属合作,犯罪行为何“灭”之有?初衷是鼓励“大义灭亲”,做法却和“大义灭亲”背道而驰,岂不荒唐?以举报或配合侦查机关抓捕等方式“大义灭亲”,在本质上和“捐钱买刑”没什么两样。

有评论人士认为,这样的做法,某种程度上其实是在转嫁政府本身的责任。

法律界:“大义灭亲”将对社会造成深远影响

对于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大义灭亲”行为,唐吉田律师接受大纪元采访时说:“此法推广倡导的本意也许是能够使司法机关减少办案阻力及成本因素。其实,我个人认为,这个应该基于人们自愿的基础,而不能作为一个国家相关机构一个量化了的或者作为一个指引形成法律条文。无论东西方家庭做为社会的一个单元所起的作用本应受到重视,所以一个法律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必须考虑如对家庭伦理啊社会生活的整个架构造成的冲击所带来的干扰,所以制定措施时一定要慎重,当然作为局部进行一些探索、实践也无所厚非,如果大面积的推广一个措施,涉及大众利益的话,那么应该给予大众充分的发言权进行讨论。”

唐吉田律师表示,“古人讲:‘亲亲得相首匿’。我的观点是不鼓励亲人以‘大义灭亲’举报的形式来换取从轻量刑,从人性、人情方面说,也不符合人伦等做人的要求。这个不能引导鼓励或以利益激发这种行为,因为法律只是最后一个体现、一个最基本的层面,还需要诸如文化、道德、宗教信仰很多很多的层面来维持一个社会稳定的状态,法律的制定,应该审慎的观察,要考虑到它对表面的影响,而且还要看它对社会更深远更广义的影响,维系社会稳定运行的各个因素都要考虑。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背叛、出卖为基础的证词,即使这些证词是确定无疑的,也不应当采信。他的理由是:背叛、出卖,是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我们不能以罪犯鄙夷的品质来对付罪犯,法律首要的是维护人类的尊严,而不是沦落成“合法”的犯罪。

文仲:消灭人性是社会主义一大特点

据武汉市公安局1997年对连续三年所抓获的越狱逃犯的调查显示:81.5%的逃犯都被窝藏过。一位母亲因藏匿自己犯罪的儿子被捕入狱,在狱中,当记者采访到她时,她还这样说:“我能藏一天算一天,尽一尽做母亲的心。”由此可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大于“大义灭亲”,即“情”远远超越于“法”,尤其是在直系亲属之间。

社会观察人士文仲对此指出,首先说这种“大义灭亲”里的“义”,是站在哪个角度上讲的,是符合大众的利益,还是符合了一些个人利益或某些政客的意志。比如在文革时期也讲“大义灭亲”,人们长期被灌输为了忠于某党或某人牺牲个人利益来“大义灭亲”,造成了父子揭发、夫妻揭发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消灭人性的现象也是社会主义的一大特点。从小的方面讲,为自己个人的利益揭发亲人来“大义灭亲”,这种情况我不赞同,如果是个人的亲人伤害了别人或大众的利益,那可以去制止。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不能一概而论。

既然这种“大义灭亲”不能一概而论,那高院制定法律以从轻量刑来鼓励这种行为,就是将“大义灭亲”与“被告人减刑”强行捆绑,与刑罚理论相背,对“大义灭亲”的公开鼓励,是在挑战中国传统价值观,势必会冲击维系社会稳定的家庭这个基本细胞。中国古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的思想,西方民主国家有“证人作证豁免”的制度,这种对亲情关系的保护,实则也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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