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纪元】宣传官状告媒体 2010年末的“绝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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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31日讯】(新纪元周刊记者骆亚采访报导)云南中宣部的副部长伍皓在微博中对一个强拆事件发表的评论,被一篇署名的评论文章所引用,并进行不点名的批评后决定提起诉讼,眼看一场“官告民”“官告媒体”的诉讼案将不可避免的发生,在面临一波三折窘况后,这场名誉侵权官司是如何让伍皓陷入不战而败的结局?

云南中宣部的副部长伍皓因经常驰骋网路和在媒体、公众场合上露脸,有“明星官员”之称号。前不久因自己在微博中对一个强拆事件发表评论,被一篇署名的评论文章所引用,并进行不点名的批评后,引发了2010年末网路上的一场轩然大波。


《中国青年报》上的一篇署名评论文章,引发一宗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状告作者和媒体的名誉侵权官司。(网路截图)


12月9日《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刊登了深圳《晶报》评论部主任李鸿文撰写的〈网友过河了官员就别假装摸石头〉一文,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针对近期拆迁所引发的悲剧,在微博上发表的看法作了相关评论,可以算是众网友非议之中最给力的一个评论。


12月14日,山东济南市政府出动对金鑫苑小区13户居民进行强拆。图为居民的抗议标语。(大纪元)


在微博中伍皓提到:“如果要说大实话,拆迁在发展过程中是很难避免的。倘若不能废除拆迁,那么我们对每一起拆迁维权的围观和声援,实际上都是在鼓励更多的对抗,这又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

李鸿文撰写的评论文章对此进行了驳斥,并指其“逻辑是:一、公民遭遇强拆,网友的‘围观’鼓励对抗,助推悲剧;二、强拆难免;三、拆迁户推高房价,转嫁到买房者。为证明第一条逻辑,该官员搬出了‘维特效应’;为证明第二、三条逻辑,该官员振振有词反问质疑的网友:美国发展初期没拆迁?几百年前就是现在这些摩天大楼?印第安人的土地是怎样变成白人的豪宅的?”

评论最后说,“关于强拆,国家法律及国务院办公厅都有明文规定,强拆不是科学发展观成为无须再次论证的常识,这些常识,网友明白,百姓明白,可官员要么不明白,要么装着不明白,要么不想真明白。套用一句网路流行语:网友都过了河,官员还在假装摸石头。”

当天下午李鸿文在网上披露,其收到伍皓的“私信”,称对方要告他、《晶报》还有《中国青年报》,共索赔30万元,三方各10万元(后伍皓获悉《晶报》并没刊登该文,而放弃起诉)。

但是李鸿文并不买账,他回敬道:“欢迎来告,奉陪。”晚上,伍皓在网上发布声明称诉讼案已全权委托云南华度律师事务所,并表示:“不是为了钱,是为了普及法治精神。”

伍皓状告激怒媒体同行

伍皓的举动激怒了众多同行媒体,各媒体的助战评论一浪高过一浪。网路媒体在此事件上难得可以尽情诠释。面对网路媒体的舆论压力,伍皓宣布放弃起诉《中青报》,并辩称败诉也是一种主张。

“国际线上”专稿在12月10日发表时评〈被伍皓起诉的是所有媒体和所有时评人〉,在网路上得到网友的共鸣,被到处转载,可视为对伍皓宣战的评论之一。

该评论认为媒体出身的伍皓,为了一篇无任何人身攻击言辞的时评文章,居然要起诉媒体和曾经的同行,实在是令人错愕。虽然此举比那些动辄以诽谤罪名跨省追捕的官员要文明得多,但对群体官员面对舆论监督所可能造成的恶劣示范,此举却糟糕百倍。

时评还不客气地表示即使没有李的文章,光看伍皓的博客原话也会令网友禁不住想骂他。伍皓的话看上去是为了预防“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可本质上却是鼓励大家做顺民,鼓励民众都不要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时评还反问道:“如果我们对每一起拆迁维权都不去围观和声援,而是漠然视之麻木不仁,那为什么不鼓励更多的政府官员去无所顾忌地擅权胡搞呢?”

时评认为掌握公共权力和政治资源的官员受到媒体监督,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官员动辄起诉媒体和时评人,流露出的无非仍是权力的傲慢和霸气,说到底就是对言论自由和媒体监督的打压。


官员对公共事务的讲话或是表态,都必须要接受民众和公共媒体的监督和评论。(AFP∕Getty Images)


时评最后指出伍皓起诉的是所有媒体和所有时评人,新闻人不能旁观。

伍皓名誉诉讼案一波三折

正在网路全程关注伍皓状告报社评论员名誉侵权官司,及等待伍皓的律师将诉状递交法院之际,强烈要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名誉的伍皓,12日晚9点多,突然在微博上宣告休战,表示“挨批”了,领导要求先让事情冷一冷。“领导让我以最大的宽容来对待李鸿文对我的故意曲解。好吧,虽然我心有不甘,我放弃对李鸿文的起诉。以同乡的名义,我私下跟鸿文再做沟通。”

他还发帖表示自己活到40岁,从来没有这次这么委屈。希望对方道歉,但是没任何回音。他还说:“我很受伤。好吧,我完败。您牛!”甚至他还在微博中“自嘲”:“跟老爸生气,说,您干麻给我取名叫伍皓呢?从小到大都告不成一个状。皓者,白告也。”

北京兰志学律师表示,事件的最后,伍皓确实受到了伤害,但这不是李鸿文造成的。因为侵害伍皓自由行使诉权的是他的上司。他的领导以让他用“最大的宽容”为理由毫不客气地剥夺了他“必将败诉”的诉权。这才是此事件得以收场的背后根本原因。

兰志学还表示,从事件本身来看,不论伍皓所欲采取的法律手段和途径有多么的正义,也不论他的领导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和考虑使伍皓“冷静下来”,有一点是我们必须清楚的,那就是官员对公共事务的讲话或是表态,都必须要接受民众和公共媒体的监督和评论。这是公民和媒体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宪法和政府必须尽最大努力予以充分保障的权利,更是政府对公民社会应该尽的义务。在中国大陆通常被政府称为“四项”,即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再推广一步,在中国任何公民或组织、团体(当然更包括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职务的名义或从维护公权力的角度,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甚至是很极端的评论,都是正常的。理应视为社会公众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的正常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予以剥夺和干预。

中宣部没有履行责任

北京谢益燕律师指出伍皓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想起诉,认为互联网上别人侵犯他的名誉权,这个是他的权利。但问题在于作为宣传部门,它花纳税义务人的钱,只为一个党派或某些既得利益者搞宣传,这里有一个职权相对应的问题。如果他想起诉别人,首先要分清楚,他是一个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这不能单靠他自己决定是个人行为就行的,而是要从事实上来判断,到底谁获益。

谢益燕表示现在有很多宣传部门,在网路上称他们为“超级五毛”,他们面对现在舆论的监督,尤其是互联网这种开放性的环境,它们仍在寻求一种用谎言代替真理的方法,想通过宣传、通过统一口径来蒙蔽这个社会、来蒙蔽群众。但是现在很难做到,因为现在面对的是互联网这个开放的环境,而且还有很多公民媒体、独立媒体,它就没有办法去掩盖。

“所以这个宣传部门也在寻求一些新的工作机制,来继续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包括实现这个部门群体的利益。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欲盖弥彰,让不明真相的群众,继续受到蒙蔽。”谢益燕说。

他接着表示,“这种宣传部门经常掩盖真相来欺骗公众或混淆视听,背后有一些政治目的,往往被揭穿后,会以个人的方式来试水,或者进入到中央层面,来对公共事件、或地方一些丑闻进行化解、或誉论导向等工作,当然是可进可退,这样可以降低权力运作的成本。”

谢益燕认为现在的宣传部门是没有责任的,“比方说咱们国家08年三聚氰氨的事件,就是宣传部门为了奥运的举办而封锁消息,把三聚氰胺的这个新闻延置了,因此造成了更多的受害者,造成了更多的家庭悲剧。这就是宣传部门的作恶及违法行为。

“这些年来中央电视台一直在说谎,在发生重大事故,或涉及到灾祸、民间一些很重大问题时,它都是采取置若罔闻,或是姗姗来迟,从来不履行新闻监督、媒体客观、真实报导的责任。”他说。

因此,谢益燕认为伍皓作为云南宣传部的副部长级官员,应该知道宣传部门的责任,纳税人养它,但是它却垄断舆论、垄断媒体、垄断权力、垄断意识形态,那么到底它要承担什么责任?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些官僚权贵,肯定是有导向、有侧重地维护他们既得的利益,他们能够成为一个群体,是因为罔顾民间疾苦、罔顾社会灾祸,只为了维护他们自己的既得利益。

他认为伍皓不履行责任,反而还要对其他媒体的监督和评论进行诉讼,显得非常专横,而且是有一些无厘头的,让人觉得很荒谬,就是因为这个逻辑关系,所以需要把它批露出来。“他长期有一个特权意识,在这个体制里面,没有真正的力量能够制约他。反而他觉得他有些怨气、有些委屈。”

中宣部统管中国舆论

美国华府中国问题专家石藏山表示,作为省委宣传部的副部长级官员,伍皓应对所谓的“诽谤”事件,其实远比中共其他地区的官员更加“进步”。不说发生在辽宁、山西和宁夏各地的跨省抓捕,即使比起重庆公安局长王军以“双起”威胁媒体和记者的那些讲话,伍皓“绝不动用公权力”的表态,起码是好多了。

他还认为在中国党政不分和行政权力绝对主导的体制下,采用法律诉讼的办法应对纠纷,对中国社会的各级官员来说,是树立了一个低级的标竿。可惜的是伍皓的诉权被他的上级给拚命压制了。

贵州著名异议人士、自由学者陈西指出伍皓现象,在中宣部统管中国舆论的情况下,它只是一个不可能长大的异类,在人性和真理的这种状态之中,它只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得不到任何好的状况,没有任何的前途。

陈西接着表示,“民主国家把不同意见和异议的声音当作是一个正常的反应,由于他们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所以他们没有权利去批评,没有权利去主导。那么在专制国家,就是另外一个现象,扼杀异议的声音,这是专制国家非常邪恶的表现。伍皓他要以普法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首先他要摆正关系,如果他是一个公务员,那么他是没有这方面的权利的,公务员就必须接受一般公民的监督、批评,因此伍皓现象是中国一党专制中宣部统治下的畸形怪胎。”

政论家横河表示说,如果这是个正常的工作,批评他的是个正常的媒体,尽管作为公职人员用法律诉讼的方式对待媒体有点过分,但还不是太离谱。现实情况是,媒体批评的并非伍皓这个人,而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这个职位上的伍皓。党的宣传部从中央到地方,对媒体的审查、监控、封杀,什么时候遵守过法律了?恐怕那个时候没有哪个宣传官员脑子里甚至闪过法律两个字的。

他还说:“媒体对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的批评,有多大程度上属于真正媒体监督也是极可疑的。宣传官员不用官权对待批评媒体,不一定是遵纪守法,而很可能是无能为力,不信,换个云南宣传部下属的地方媒体试试?法律之外的省级宣传官员想走法律途径对待批评中央级的喉舌媒体,对方又从他的上司压下来,对法治国家当然不可思议,但在中共党的系统内却是常规操作。作为公民的伍皓想走法律途径解决和媒体的纠纷,值得称赞,但只要他所任职的党委宣传部还存在,媒体还是各级党委的喉舌,这条路不仅走不通,还是很荒唐的。”

北京谢益燕律师认为从伍皓宣称自己不会动用公权力来打官司,恰恰说明宣传部门、这个所谓统治集团、既得利益的这些当权者是多么的肆无忌惮,不跨省追究、不跨省逮捕反而是对民间的一种恩赐,或者是一种宽容,这就是长期浸染的权力文化里边的一种特权思想的表现。

伍皓的“全败”预示社会的失败

石藏山指出伍皓的“全败”不仅是他个人的失败,也是这个体制和这个社会的失败。诽谤案如何进行司法审核,在西方国家有成熟的标准,本来,通过伍皓的案子,可以进一步检视中国的司法体制,如何审裁,如何进行司法解释,都是令人关注的议题。如果伍皓胜诉,中国的司法便不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更不用说和国际通用法则接轨,而如果伍皓败诉,则更可以通过本案的法庭程序,为以后树立一个明确的案例。

“或许这些对中国社会,尤其是官员们可以进行警示作用,哪怕是低水准的制衡。但现在这些都没有发生,我只能说,这是一个必然结果,因为中共当局不愿意有一个明白的机制处理类似事件。

对于中共来说,法律和行政的模糊是一种执政优势,执政当局可借此任意解释事件,以维护强势集团的利益。现在中国社会上的所有纠纷,无不反映出这个现实。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就是法律条文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反之当然是现代社会进步的一种反动。伍皓事件,正好给我们这样一个参照。”

专制制度下人人都是受害者

北京律师谢益燕表示,在这种专制的体制里,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实际每个人都是受害者,每个人都是弱势。怎样才能把这么扭曲的一个状态,例如人性良知和非法利益形成一个鲜明的矛盾,怎么调和这个矛盾,那就必须靠社会政治的改革、权力结构的改变、公民社会的建立、良好的法治社会,和一个新闻媒体自由的环境。

这样的话,这些权力不再是绝对的权力,不再压制、控制、打压民间,然后民间也能有反对的力量,上面能够容许这个反对力量的存在,得以和政治权力竞争。如此一来能够透过合法意志和违法意志的较量,公民意志能够在这个社会彰显,成为一种常态,而不是现在这个特权意志和专制意识肆意横行。

他还说:“每个人的尊严、权力都得到保障,都有可预期性,社会秩序也就随之变成一个良性的秩序,这样的话,才能改变这种畸形的社会,还有人们这种畸形的心理。不管是官还是老百姓等,我觉得现在每个人都是受害者。”◇

本文转自204期【新纪元周刊】“专题新闻”栏目
http://mag.epochtimes.com/gb/206/8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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