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管理社会策略:唐刑法

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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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尚书·虞书·舜典》)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传》)

刑之不可犯,不若礼之不可逾。(《晋书》)

太宗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新唐书》)

太宗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新唐书》)

金作赎刑

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唐律疏议》)

扑作教刑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唐律疏议》)

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唐律疏议》)

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新唐书》)

鞭作官刑

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唐律疏议》)

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新唐书》)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棰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新唐书》)

徒刑五: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唐律疏议》)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唐律疏议》

流宥五刑

流刑三: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唐律疏议》)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唐律疏议》)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唐律疏议》)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新唐书》)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唐律疏议》)

绞、斩之坐,刑之极也。(《唐律疏议》)

乃古大辟之刑也。(《新唐书》)

太宗规定:死刑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新唐书》)

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旧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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