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婉琪:从推动“国际人权五法”立法讲起

朱婉琪 (“国际人权五法推动立法联盟”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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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接轨国际,台湾的标竿作用

当今的中国没有真正的法治、人权和自由;当今的香港没有民主、人权退缩;当今的台湾自由、民主、法治通通都有。台湾不仅要与国际接轨,更应勇于承担维护国际人权的责任,在自由、民主、法治议题上真正起到两岸三地火车头的作用。

在去年3月台湾通过国际人权法典中最重要的两公约批准案,随后,在国际人权日,两公约之施行法正式生效,使两大国际人权公约有了国内法效力,但是台湾对两公约中所保障之重要法益,尤其是国际重大刑事犯罪的防止及惩治之立法,如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酷刑罪(Torture)和仇恨罪(Hate crime)之规定却付之阙如,我们应该立法防治,不能让台湾成为国际重大罪犯的避罪天堂,台湾这美丽的福岛却该是国际上受迫害人士的人道庇护所。

两岸三地组联盟推动国际人权五法

今年初春,台湾立法委员、人权团体、法学教授、港台人权律师和两岸三地的人权活动家共同组成“国际人权五法推动立法联盟”投身于推动台湾五项关系国际人权法及人道法的立法与修法,包括“防治反人类罪及酷刑罪条例”、“防治仇恨罪条例”、“难民法”的制订,及“残害人群治罪条例”和“入出国及移民法”的修订。

“联盟”以推动五项关于国际人权的立法及修法,力促台湾做个国际社会的模范生,对于国际严重犯罪要防治,另一方面,对于受到迫害的个人,尤其是中国大陆、港澳地区受迫害的民众,台湾应依国际惯例及标准制订难民法给予庇护。

国际人权五法是纯正的人道关怀

美国伟大的民权运动家,马丁路德金博士曾说:“我们所用的方法必须和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一样纯洁。”无可否认,在世界各地天灾人祸频仍的情况下,真正让台湾在国际上不断露出的是台湾人的善心和义举,让台湾人自豪的“正港台湾精神”,是人道关怀。

推动“国际人权五法”的立法及修法,也是本于发挥人道精神的初衷:

一、 台湾应有司法管辖权惩治泯灭人性,不见容于国际社会反人类罪、酷刑罪、残害人群罪等重大犯罪。(“防治反人类罪及酷刑罪条例”的制订及“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的修订)

二、台湾人爱好和平、支持平等,对于任何个人因偏见和歧视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财产之行为绝不允许。(“防治仇恨罪条例”的制订)

三、台湾拒绝成为重大国际犯罪者的避罪天堂。(“入出国及移民法”的修订)

四、台湾对于世上遭遇严重天灾人祸的人愿意提供庇护。(“难民法”的制订)

防治国际犯罪立法三重点

一、禁止入境:

对于违犯反人类罪、酷刑罪、残害人群罪、仇恨罪、迫害宗教信仰而遭起诉或通缉之外国人,申请入境时,入出国及移民署应禁止其入国或将其驱除出国。(参美国Anti-Atrocity Alien Deportation Act of 2003)

二、追诉惩治:

1. “普遍管辖原则”:灭绝种族罪(Genocide)、反人类罪(Crimes Against umanity)、酷刑罪(Torture)、这些国际犯罪应循国际惯例,采“普遍管辖原则”。换言之,无论行为人或受害人为本国人或是外国人,以及犯罪行为地,台湾司法机关应具有司法管辖权,对该等严重犯罪必须加以防治,俾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2. “无追诉时效限制”:对于此类国际人权公约及国际刑事法上所防治之严重犯罪,亦应循国际惯例制订“无追诉时效限制”的规定,以符合国际实践。

三、协助引渡:

对于已遭外国法院起诉或通缉之外国犯罪人,以上立法应有相关引渡规定,协助引渡犯罪人到请求国受审。例如,前中共领导人江泽民、中共高干薄熙来、吴官正、贾庆林、罗干等人因迫害法轮功在西班牙及阿根廷遭到刑事起诉,台湾可在西阿两国请求下在被告访台时协助逮捕及引渡。

跨党派、跨国界的人道连署

中华民国历经半个世纪民主及自由发展的淬炼,我们由衷希望两公约中的人权规定及精神能在台湾真正落实,而“国际人权五法”的立法,正是台湾发展国际人权教育和实践的绝佳契机,应该获得朝野超越党派一致的肯定及支持。

在此,呼吁关心两岸三地自由法治发展的有志之士和台湾不分朝野、不分党派、族群、政治意识,本于人道关怀、维护普世价值及遵守国际公约义务,一起来连署支持推动国际人权五法的立法!

国际人权五法法案内容及连署网址: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463
@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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