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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付健检费属薪资所得 要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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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5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由服务单位支领或给付的健康检查费,属于职务上取得的补助费,算是薪资所得,应并计取得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国税局说,依所得税法规定,薪资所得的计算,以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种薪资收入为所得额,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

国税局表示,公、教、军、警、公私事业给付或补助职工的健康检查费、各级民意机构支付民意代表的健康检查费用及全民健康保险以外的人身保险费,属于职工或各级民意代表基于职务上所取得补助费,属于薪资所得,不因健康检查费及保险费由职工或民意代表检据核销,或由服务单位直接支应,或采直接拨发受领人而有所不同。

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上述所得,应注意依税法规定并入年度综合所得总额课税,正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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