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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孔盖夺命 家属获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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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5日电)1名林姓女子前年骑机车行经桃园县龟山乡时,因人孔盖与路面有高低落差,造成林女跌倒后不治。最高法院日前判决交通部公路总局须国家赔偿林女家属新台币225万余元定谳。

判决指出,林姓女子于民国97年11月12日骑机车从桃园市前往龟山乡,行经东万寿路688号附近,由于台电公司所设置的人孔盖与柏油路面有高低落差,形成凹陷,让林女人车倒地导致颅内出血,送医后伤重不治。

林女的丈夫及4名子女认为,负责管理维护的公路总局第一区养护工程处有疏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医疗、丧葬及精神慰抚金等共336万多元。

公路总局第一区养工处在法院审理时主张,林女当时骑机车走快车道,且未注意车前状况,才会撞上车道上的人孔盖缺口而倒地,可见林女也有过失,且被害家属求偿金额过高。

板桥地方法院审理后,发现事故发生地人孔盖与路面落差极大,被告却未设置任何警告标志,加上目击者指证,认定公路总局第一区养工处有过失。不过,考量林女违规骑快车道,且未注意车前状况,应自负20%责任,折抵赔偿金额后判准225万余元。

被告不服判决,分别上诉到台湾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遭驳回,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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