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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惩法修法 台监委忧权力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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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6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将审查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监察院谈话会今天讨论此法。部分监委担心,司法院版修法恐限缩监委弹劾权行使,更难惩戒公务员违失。

立法院将审查司法院所提公务员惩戒法修正草案。由于许多公务员在违法失职后就申请退休,根本达不到惩戒效果;司法院修正的公惩法,明订公务员若经监察院提出弹劾,或有案在公惩会审议,不得申请退休,已离职或退休公务员,若被查到任职时有违法失职,仍需移付惩戒。军职人员也适用。

监委今天召开谈话会,讨论此案。据转述,监委陈健民认为,应该增列“监委立案调查后”,就不得申请退休。

与会监委指出,很多情况是,监委一开始调查,涉案公务员就在最短时间内找名目办退休,司法院修法条文“只做了一半”,应该思考如何更公允,以确实达到修法目标及立法意旨。

另外,监委指出,司法院修法版本明订惩戒权行使期间,公务员应受惩戒行为终了之日起,如果超过10年,就不得撤职、休职或剥夺退休金;如果超过5年,就不得降级、减俸、减少退休金、罚锾、记过或申诫,这恐怕影响监委行使弹劾权。

监委举例,像为数众多的工程弊案,都是多年后才被发现当初规划有违失,因此,有必要以公务机关“知道有损害发生之日”起算,否则,“公务员也太好过了”;另外有监委担心,以后会更难惩戒公务员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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