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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豪雨受灾 8项税负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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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28日电)连日豪雨不断,一旦因雨成灾,受灾民众或企业可在灾后30天内向税捐机关申请勘验,将可减免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房屋税、地价税、使用牌照税及娱乐税等8项税负。

莫拉克台风去年侵袭成灾,财政部当时公布符合受灾条件的纳税人或企业可以获得减免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房屋税、地价税及娱乐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税捐。其中和民众最有关的是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房屋税、地价税及使用牌照税。

所得税:受灾户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派员勘查,经核定后,得于办理该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

至于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金额的认定,申报损失总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以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损失总金额在350万元以下者或灾害损失报备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都可由国税局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

营业税:小规模营业人凡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可向管辖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申请,准予扣除未营业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

货物税:受灾厂商已税货物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应检具证明文件,依货物税条例第4条及货物税稽征规则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如果厂商因灾害致无法如期申报缴纳货物税者,应于当月申报期限截止前向管辖国税局提出展延申请,经国税局查明属实者,得准其申报缴纳期限展延1个月。

房屋税:房屋在灾害中受创,受灾户得于灾害发生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减免房屋税。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税减半征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 5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者,免征房屋税。

地价税:依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2条规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环境限制及技术上无法使用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使用牌照税:汽车、机车(151CC以上)泡水受损需修复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损无法再使用,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得自灾害发生日起 1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证明文件,向地方税稽征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纳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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