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最高法院上网知识产权裁判书捏造事实远比黄松友案更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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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6日讯】我叫程志远,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05号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吉民三终字第177号案件当事人。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原是一名从事工程测量专业的技术人员,1987年毕业于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程测量专业,今年52岁,从2006年4月起因中央国有企业长期无偿使用我父亲退休后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走上了艰难的用法律维权之路。

我的父亲叫程在熔,1924年生于安徽省安庆市,1949年毕业于国立浙江金华英士大学电机专,1950年被分配的中国第一个电力设计院(今天的东北电力设计院)从事高压输电设计电气专业设计工作。七十年代末期已55岁的他开始自学成才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这是一项创造性的劳动。1980他开发出了用计算机进行杆塔自动排位优化设计软件;1982年在TQ-16机使用ALQOL-60语言开发了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件,之后又在PDP机WAX机使用FORTORAN语言开发了具有同样功能的软件,也正是我父亲的努力使我国高压输电杆塔排位和铁塔设计进入计算机的时代。可以说在职期间我父亲为国家的电力设计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由于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 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奖励。相反有24年是在大右派的屈辱中度过的。他1986年7月退休,此后直至2006年2月10日病逝从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任何劳动关系。退休后在家自行从事铁塔制造软件的开发。

1991年由于电力干他设计规程已修改及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我父亲退休前在老式计算机开发的铁塔设计软件已无法满足新规程要求。全国电力设计行业六大设计院迫切需要符合新设计规程要求微机版的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件。由于国内除了我父亲没有第二个人能开发所需电力铁塔设计所需要的软件,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初准备从国外购买软件,可是有两个障碍难以逾越。一个是需要每年向美国的软件开发商至少支付上百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而当时的国家外汇储备相当少,东北电力设计院无力支付这比巨大的外汇支出;另一个比外汇更难问题是语言方面的障碍。因此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后委托我父亲开发,我父亲当时担心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扯不清,希望能签订合同,但当时东北电力设计院说不用签,直接负责经办的送电处处长韩少哲对我父亲承诺说:“你开发的软件需要评审,不评审就不能使用,我们帮你做评审,帮你卖。”这里所谓的“帮评审”现在看来完全是彻头彻尾的诈骗和敲诈行为。1991年8月我父亲利用自家的微机完成了1991版软件的全部开发,随后马上投入工程中使用。当年就为东北电力设计院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也正是这一版软件的应用,使国内的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设计效率大幅度的提高,彻底结束了传统的由手进行设计历史。邮电通讯行业的铁塔设计也开始是使用我父亲开发的软件。而《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已开始实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的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按理说,东北电力设计院应当严格按着法律规定来对待我父亲开发的软件。然而,他们的主要有关领导无视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随意的非法占有、使用、复制、署名却分文不给。在1992年6月对1991版软件进行所谓的即无任何法律依据也无任何科学依据的评审,在评审证书上把根本没有编写程序的张忠生列入程序编写者第一人。电力设计院送电处专门办了一个公司,由送电处长王仲华任法人。软件通过这个公司向全国电力设计院转让,而实际收入从不向我父亲提交原始凭据。到底买了多少份?收入多少?都卖给了谁?至今都是个谜,1991版软件我父亲只收到不足10万元使用权转让分成。而转让收入只是软件收入的很少一笔,最大的收入是软件使用收益部分,东北电力设计院白白使用1991版软7年,在这7年中未经我父亲的任何授权,使用软件而产生的收益估计至少有2亿元以上,但没有向我父亲支付一分钱的使用收益,全国其他五大电力设计院加上30多家省级电力设计院由软件而产生的超过10亿元以上使用收益的提成不知落入谁的口袋里。

1996年国家电力杆塔设计规程又作出修改,东北电力设计院需要符合新规程要求和功能更多的软件,于是又找到我父亲,又采取与1991版同样的手段既不签订任何协议委托我父亲开发,我父亲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有开发了1997版的软件,又称《自力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1.0版。之后东北电力设计院又与1991版同样方式以 评审作为要挟,随意的对软件署名、复制、使用、占有, 不仅如此1999年东北电力设计院完全无视国家的法律,无视我父亲的合法权利。把1.0版软件向国家申报获奖。2000年6月12日由于我父亲的身体不好身患肺结核不想再对软件进一步开发,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的王仲华声称他们自己要对软件进一步开发开发后的成果双方共享,用一纸协议从我父亲手中骗走了1997年开发的1.0版的源代码。2001年7月送电处又称由他们负责对软件进一步的开发又与我父亲签订一份软件所有权双方共有协议,整个协议的条款对我父亲极为不公平。可怜的我父亲不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协议的签署人必须都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应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法人的明确授权。在该协议中约定由送电处负责对软件进一步开发,可送电处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协议的这一条款,这完全是在欺骗(后来这两份协议东北电力设计院不予追认法院也认定为无效)。最后实际上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完全没有履行2001年协议中负责开发软件的条款,最终软件的开发还是由我父亲一人于2003年秋季独立来完成的,即《自力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2.0版,显然,2001年的协议并没有约定当软件由我父亲升级开发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应明显属于无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规定,我父亲应享有1991版、1.0版、2.0版软件的著作权。由于送电处的公司于2003年初根据中央的政策被取缔,因此,2.0版软件的转让是由送电处通过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技术开发部先外传转让,口头说只收入了50多万,我父亲只获得其中20多万元,到底送电处收入多少钱,我认为远远不止这些。但这笔只是软件著作权收入的很少一部分,最大的一笔收入是软件使用收益,仅全国六大电力设计院,任意一家每年与软件有关收入都高达上亿元,30家省级计设计院每年收入总额也高达数亿元。这笔最大的收入我父亲同样是一分钱没有得到。

2004年秋我父亲肺结核病复发,2006年2月10日因病去世。3月我我清理无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了上述两份协议。我拿着2001年的协议以法定继承者的身份,本着协商的态度最初找到了电力设计院得主管副院长谷仁川和王仲华(原送电处处长。1、要求电力设计院依法支付软件使用收益。2、要求给我提供所有的软件转让收入的原始凭证。随后王仲华让王去设计院的计算机室找到了一些软件向外转让的合同文本,而其中有一份合同是转让源代码的,我随即要求王仲对此作出解释,可王说不知道。最后找到了谷,谷也说不知道,我问谷将这样处理此事,谷说与他无关他不管。此后我又多次找到谷要求对我所提出问题给予明确的答复,最后,遭到了谷的粗暴答复,|“愿意上哪告上哪告去,一切按法律程序走”。

2006年4月19日我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诉求有4项:1、要求判令我父亲享有软件署名权,2、要求被告赔礼道歉、3、要求被告支付软件使用收益500万元,4、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等费用。同时提出要对电力设计院的财务进行审计,来具体确定软件的支付使用收益多少。在起诉前,我们认为软件是我父亲退休后在与被告即无劳动关系,有无合同约定情况开发的,应依法无可争议为委托作品,我父亲程在熔享有1991版、1997年的1.0版和2003年的2.0版软件著作权,

长春是中级法院于6月15日开庭,被告东北电力设计院在答辩状和庭审中采取指鹿为马无赖做法,把我父亲1997年开发1.0版和2003年开发的2.0版软件与1983年软件成是同一个软件,同时完全否认两个合同的效力,又以测试、评审为理由称诉争软件1.0版和2.0版为法人作品,显然,被告的答辩是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的。庭审中双方争夺的主要焦点集中到1.0版和2.0版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和两个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来。与此同时,被告又提出了民事反诉,反诉我父亲把源程序私自卖给一家私营公司,而这正是我在诉前向被告多次提出质疑而未得到答复的问题,反诉案应涉及非法获取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刑事犯罪,反诉案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案件,而是案中有案,限于篇幅站不予以详述。2006年9月14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对事实的认定不仅完全采纳了被告对事实的歪曲说法,以诉争软件1.0版和2.0版与1883版软件为同一作品,所有涉案软件均为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被告所有,认定两个协议的为无效。驳回了我的全部诉求。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的反诉。

2006年9月18日我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起了上诉,11月1日开庭, 经过8个月零10天,直到2007年6月22日天吉林省高级法院又以软件为法人作品,维持了原判。二审期间法院千方百计的想以调解结案,曾在庭下进行了多次违法调解,条件是一次性的给我几十万让我永远放弃申诉权,我坚决不同意。调解不成又采取拖着不结案做法,我只好向吉林省人大进行上访,吉林省人大先后两次给我吉林省高院督办函,要求尽快结案,可主审法官付丽却说,这样的督办函啥用没有。无奈之下,我只好在吉林省法院门前拉横幅抗议,直接点名质问刘承祥“凭什么违反法定审限?违法调解?你与东北电力设计院什么关系?”刘承祥对此感到十分难堪,也就是说二审判决书是在我向多次副院长刘承祥强烈的抗议之下才得到的。

2007年7月中旬起我报着对最高法院会主持公道的希望开始多次进京上访,2008年2月我在互联网天涯论坛、网易论坛、搜狐论坛等多家论坛发表文章题为《吉林省和长春市法院枉法裁判为东北电力设计院抢劫公民私有软件著作权》希望能引起国内媒体的关注,可时隔至今多,没有任何一家国内媒体过问。直到2008年4月22日最高法院正式签收我的再审申请,2009年的1月25日我收到再审立案审查通知, 定于2009年2月19日在最高法院进行听证会。开听证会之前我聘请了北京的两位律师,并提出要求驻京的亲属到庭旁听,可直到开庭前一天最高法院的书记员通知我说,不允许亲属旁听,理由是不是这正是的庭审,我认为这一理由毫无道理,可当时我并不明白是什么原因,过后我明白过来,就是怕见阳光。 19日下午2:00在最高法院举行了听证会,只有两名法官出庭,审判长于晓白,主审法官马秀荣。庭审一开始审判长就先入为主说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一是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二是两个协议的效力问题,三是被上诉人侵犯了哪些权利,而对本案最关键的问题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一字不提,当我的律师提出了要求对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时 ,审判长说与著作权归属是一个问题,这显然是在故意限制我们充分的发表意见,听证过程草草结束,接着就要进行调解。当我提出调解应依民法进行,应在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应先公开查清的事实。审判长于晓白回答说:“事实已查清,软件是职务作品。”我当时意识到审判长已不是在主持公道,而是在明显的偏袒被申请人东北电力设计院,于是我马上反问:“我父亲开发软件1.0版和2.0版时早已完全是退休,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凭什么说成是职务作品?”法官马秀荣马上说:“退休职工也是职工。”我认为这是用最高法院来压人,随即我说:“如果要认定为职务作品那就不用调解,尽快下裁定好了。是不是职务作品可以在网上公开论证”最后,审判长宣布听证结束,最后说,:“希望双方回去后能在考虑一下调解工作。”听证会就这样结束。2009粘月3月15日我给最高法院的审判长去信重申我的观点,一、程在熔是符合法定的唯一的软件开发者,应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二、被申请人利用评审进行胁迫和诈骗已给程在熔造成财产损失高达10亿以上无法回。三、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是为被申请人抢劫程在熔软件著作权充当帮凶。四、我认为2月19日在听证会上没有依法进行调解五、最后,我再次声明,我不同意调解。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尽快的做出裁决。

2009年6月10日我收到最高法院的(2008)民申字第105号裁定,该裁定以诉争软件为职务作品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裁定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完全是 “虽然程在熔在编写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源程序时已经退休,但其参与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开发,仍以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程在熔与电力设计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关系。据此,程在熔为完成电力设计院的工作任务,与电力设计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源程序编写工作,属于职务创作。(见裁定书第7页倒数第7行)”这段话说反映的事实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甚至连伪造的证据都没有 ,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相互矛盾,我父亲程在熔自1986年退休后直至2006年2月10日病逝从没与东北电力设计院建立过任何劳动关系,而开发软件也没有合同约定,只能是受托开发,这一事实完全是最高法院蓄意捏造的。在这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我来说已无法找到公平和正义。

今年5月27日,为了表示我对最高法院裁定不服,不放弃我的诉讼权利,通过特快速递EMS(邮件号码:EF544229365CS)再次提交再审申请书,之间又有两个月毫无任何音信。6月22日上全国人大上访,亲手提交再审申请书,7月22日,我再次去全国人大,没有任何结果,负责接谈的官员说他们已向中纪委反映,何时能得到答复他不知道,人大不给上访者任何书面的凭证,并说从2007年人大取消了督办函制度,接谈只能把来访者反映问题向上反映,我认为这样的上访不会产生任何作用,我的申诉只能是石沉大海。

本案早已不是一个孤立的民事案件,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不仅仅涉及到软件的数亿元财产收入归属和署名问题,还涉及到中央国企东北电力设计院是否构成诈骗、敲诈和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刑事犯罪问题,最高法院、吉林省高级法院、长春市中级法院的与东北电力设计院在本案所作所为,远比明火执仗的抢劫更为恶劣,涉案官员众多,级别也相当高,用有些网友话说“水太深了”。可我是一介无权无势的草民或者说是一介“屁民”,《民诉法》所规定诉讼程序已经几乎走完,我无法相信会有那一个有关的权力部门会出来一个包晴天会为我来主持公道。

众所周知,是非自有公论,罪恶怕见阳光,王胜俊院长一再强调,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公开度决定公信度。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说:司法公开是一种力量,(见新华网2010年4月20日)出于万般无奈我只好通过网络向媒体公开本案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证据及相关资料,让所有关心此案的法律专业人士,学者、坚持正义的公众共同来评判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的上网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05号裁定书和(2006)吉民三终字第177号判决书,到底是依法裁判还是枉法裁判?我所说的是不是事实?最高法院在裁定书中是不是在捏造事实?裁定书已被一些律师所收录为经典案例,那么,这一判例在向全国的法院做什么样的示范?向全国人民传递什么样信息?东北电力设计院的上级主管部门直接隶属于国资委的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在本案的背后起什么作用?国务院的国资委领导是否了解此案?谁来回答上述问题,看来只能通过媒体来慢慢来寻求答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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