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者签证 有移民和非移民类别

文/奥达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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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讯】(纽约讯)宗教信仰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预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而且也不允许我们对任何不同的信仰有歧视,不管是基督教、穆斯林教还是犹太人的宗教,无神论者也可以坚持他们自己的信仰。

移民类申请

在移民法中,针对宗教工作者的第四优先类移民申请,如果申请者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马上得到永久居留权。

1) 在申请前,有二年是在某非盈利而且资信良好的宗教组织中任职。该组织可以在美国内或美国外。此申请人想进入美国从事全职宗教工作,比如神父、牧师或其它神职人员职位。

2)在申请前从事过二年的神职人员工作。如果在过去的二年,申请人在美国从事宗教工作,但是此工作是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而且这种无证工作超过了180天以上,那么,申请人工作的时间不可计入上述的二年期。

但是,如果在这二年中,申请人因为参加了宗教培训活动而中断了此期限,一般是不会影响申请的。而且,所从事的工作应该是全职的。其配偶和孩子也可以包括在申请中。

非移民类别“R签证

神职人员或宗教工作者可以办理R签证,此签证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期满之后,必须在美国外居住满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R签证。

如果工作性质是季节性的,或者不超过六个月,那么五年的签证期限不适用这种情况。一般是先批准二年半,然后可以再延期二年半。

如果申请了哪家宗教机构,此申请人就应该在该机构工作。申请人的孩子和配偶也可以包括在R签证中。

雇用申请人的宗教组织应提交相关材料,除了要提交申请人至少二年的合格成员资格和其他信息外,当然还要提交关于组织本身的信息。比如,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良好的资信证明、组织中成员人数及职责等等。

移民局有权利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更多说明文件。也许,也会需要申请人提供所参加的神学课程的信息等。移民局有时也会审核此宗教组织的预算情况,以证实申请人的收入明细。

神职人员应该有资格主持宗教礼仪、朝拜、参加葬礼、在宗教学校授课,以及履行其他行政职责。

可以提出申请的其他宗教工作者还包括尼姑、和尚、修女、修道士或宗教讲学人员、宗教医院或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以包括宗教翻译人员、宗教电台播音员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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