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六四难属赔偿请求 天网人权声明

【大纪元2011年11月15日讯】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理事会经过慎重讨论,现授权六四天网(www.64tianwang.com)网站发布声明如下:

一、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唐德英申请国家赔偿超过国家赔偿追溯期为由拒绝对唐德英进行赔偿。

二、经过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义工反复核查:公安机关就周国聪六四事件期间于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被打死一案,从未进行任何刑事调查程序亦未有相关责任人员因周国聪一案受到追究。且成都市公安局在2000年才正式通知唐德英其子在1989年六四事件期间在成都市公安局看守所被殴致死。可以认定,成都市公安局对唐德英合法权益的侵害至今未结束。

三、就刑事案件追诉期限规定,经天网义工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伤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规定: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唐德英在其子周国聪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殴打致死后,曾多次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一直拒绝立案侦察。根据刑法八十八条,周国聪一案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且公安机关在周国聪死亡后拒不通知家属,也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其对唐德英、周国聪的侵害行为已经持续至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超过追溯时效为由,拒绝立案国家赔偿,显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款规定。

五、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认为,无论案件之中有任何政治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条文,当事人都因享有与其他案件当事人同等之司法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也未授权任何人或组织在国家出于紧急事态时有不经法律授权对公民生命进行处置的权力。现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周国聪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有脱逃或对公安机关执勤干警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周国聪生命的伤害应视为一严重刑事案件。

六、综上所述,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唐德英不予立案的通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是一应被有关部门及时纠错的错误法律文书。我们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命案必破的承诺,早日查清周国聪被害一案,还唐德英一个公道。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也将继续为唐德英提供最大可能的维权义工服务,直至事件最终解决。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2011年11月15日

来源:六四天网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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