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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人体研究须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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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24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与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审查通过人体研究法草案,明定人体研究计划必须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并规范审查委员会的监督和查核权限。

卫环委员会今天审查通过的人体研究法草案,定义人体研究指从事取得、调查、分析、运用人体检体或个人之生物行为、生理、心理、遗传、医学等有关资讯的研究。

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要拟定计划,并经研究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审查委员会应置委员5人以上,包含法律人士及其他社会公正人士,研究机构以外人士应达2/5以上,任一性别不得低于1/3,审查会如果违反审查程序、利益回避原则时,处新台币6万元到60万元罚锾。

审查会对于审查通过的计划,在执行期间,每年至少查核一次,如果发现研究者自行变更计划内容,不良事件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异常,或影响研究对象权益或安全时,审查会可以命令研究者中止并限期改善,或终止研究。

草案规定,研究对象除了胎儿或尸体外,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为限,但研究有益于特定人口群,不在此限。研究计划应依审查会审查通过的方式和内容,取得研究对象的同意,当研究对象为胎儿时,同意由母亲为之。以尸体为研究对象时,要有死者生前的书面或遗嘱同意,或是经过死者配偶或父母的同意。

草案明定,研究者在取得研究对象同意前,须告知计划的详细内容,如果未照规定或是以强制利诱方式取得研究对象的资料,将处5万元到50万元罚锾。研究者如果执行未经审查会审查通过的研究,以及研究结束后,没有立即销毁研究材料,将处10万元到100万元罚锾。

草案另明定,研究者违反相关研究规定,除了罚锾外,情节重大者,在处分确定1年内,不得申请政府机关的研究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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