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中国实行“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行性分析

陈树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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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30日讯】如果中国(大陆)“承认双重国籍”,即承认本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时,不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是否会影响海外华人融入居住国社会主流?这个问题,关乎切身的利害关系,相信海外华人在保持对祖国不舍情感的同时,是具备理性、清醒之判断力的,我们认为应该让海外华人享有真正自主的决定权。所谓国籍的“自愿选择”之选项必须是尽可能充分的,而不是被不合理的强制所限定的。

我在《中国政府是否有权力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权利?》一文中,重点诟病现行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认为仅仅因为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就必然(法定)丧失中国国籍,是“奴(公仆)剥主(公民)权,”、“损害了中国人民追求自由和幸福的权利,是一条恶法条款,以图将来修正国籍法的时候,能够予以废止”。

前述文章发表后,我看到了民主论坛的洪哲胜先生作出了如下评论:

“我想,中国民主化之后的国籍法最好还是保留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为佳。”,“当一个中国人归化美国时,他得宣誓效忠美国。如果这人照旧持有中国的国籍,或者他身已属美国而心仍在中国,他往往会作出伤害美国而图利中国的事情,因此,当中美两国有着利益冲突或者互相敌对时,这人对于美国的忠诚度就可能被严重质疑,而就可能遭受美国人基于自卫考虑的一些过当对待。经常听一些华人自豪地宣称:‘我已经归化为美国人,但是我仍然是中国人,我最爱的还是中国。’对这样的华人来说,防止他继续拥有中国国籍,毋宁乃是助使他安心当好美国人、让他不至于陷入认同困境的一剂预防针。我在这里不是要议论当前的中国政府是否有权力剥夺中国公民的国籍权利;而是要建议民主化之后当了家的中国公民在重订法律的时候,为了自身的利益,维持当前中国国籍法中的这一条。”

洪哲胜先生创办《民主论坛》或《民主通讯》为中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以及中国民主化理论的深入、成熟和完善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虽然在“统独”问题上与我们许多民运同仁意见不一致,但在他主持的媒体仍旧提供了“赞成国家统一”主张者畅所欲言的平台,最为典型的是几乎毫无保留地刊登了王希哲先生一吐为快的维护国家统一言论,洪先生的敬业精神及宽阔的胸襟让所有了解他的人都由衷钦佩。我尊重洪哲胜先生的为人,但对他的上述评论不能苟同,所以就国籍问题继续深入论证如下。

首先引述草庵居士在《独立评论》论坛上《对洪博士编者按的一点质疑》:“根据人权法案,人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当你出生在一个国家,你的父母也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你的出生国籍就是与生俱来的。是你一出生就自然带来的。你可以自愿放弃这个国籍,但任何政府不能剥夺你这个与生俱来的权利(国籍)。”“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政府尽管实施单一国籍制度,但他不限制也不取消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出生国籍的原因。”,“在海外,很多中国人取得外国国籍是出于无奈,这是中国政府造成的。不是个人自愿的选择。除去共产国家,全球没有一个民主国家明令取消或剥夺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出生国籍。”。

据我理解,一个诚实守信之人,他(或她)归化美国取得美国国籍,相信他们都是真心热爱美国的,但他们也同样可以爱中国,除非两国发生敌对冲突,通常情况下爱(效忠)美国和爱(效忠)中国是不抵触的。所以在两国和平时期,洪哲胜先生的“当一个中国人归化美国时,他得宣誓效忠美国。如果这人照旧持有中国的国籍,或者他身已属美国而心仍在中国,他往往会作出伤害美国而图利中国的事情”结论可能下得太主观了一点,凭什么说“当一个中国人归化美国时,他得宣誓效忠美国。如果这人照旧持有中国的国籍,或者他身已属美国而心仍在中国,他往往会作出伤害美国而图利中国的事情”,而其他国家的人归化美国并宣誓效忠美国后,仍旧持有固有国籍,就不会“心仍在故国,他往往会作出伤害美国而图利故国的事情”来呢?实际上除了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有过将近六十年不光彩的“排华法案”历史外,现在美国对于所有归化入籍美国的新移民,是没有种族歧视的。说以洪哲胜先生的说法,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和平时期,如果说中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会引发排华,导致海外华人的处境困难,从法理上分析,理由也是很不充分的。因为承认双重国籍,不等于现实的必然双重国籍,当事人实际是否保持双重国籍即使在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下,还基于他们的自主选择。

如果中国大陆政府将来承认双重国籍,在海外华人目前只能选保留择单一中国国籍或者保留单一居住地国籍的基础上,还多了一项保留中国和居住地国双重国籍的权利选项,而不是赋予“双重国籍”的义务来对现有两个单一国籍选项进行强行的限制。我们在思维上,不能把义务的被动型与权利的自主性混为一谈。至于实际选择哪一国单一国籍,或者选择双重国籍,完全根据所处国家的社会环境以及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安全等各种因素,经过慎重考量相信当事人会做出最恰当的自主决定。假如在东南亚某些国家确实如人所说的“当地绝大多数华人已经取得当地国籍,不适合也不希望拥有双重国籍”,这种现状本身就是将来承认双重国籍政策所包含、所允许的选项范围之一,因为可以肯定,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后不会禁止或阻碍他们继续保持现状,承认双重国籍政策包含“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可以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已经放弃或不再确认中国国籍的人就不用说了,对于已经拥有中国国籍的当事人一旦申请或依法定程序声明放弃中国国籍,可以自主而不是被动地达到“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效果。这样,难道会发生“承认双重国籍”就等于“只能存在双重国籍”僵化思维者所担心的现实后果吗?为什么要“一刀切”、“一统死”地将部分海外华人的选项强行限制到其他情形不同的华人,比如欧美许多适合双重国籍国家的华人身上?中国古代有“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君)不知三军之事,不同(干预)三军之政”的说法,在军事上如此,在生活、学习、经营等方方面面有关“应地制宜”的问题都有同样的道理,到底是身临其境的当事人有充分的选项自主决定好呢?还是依靠“家长”以“英明”自居以“关切”为名的的严格限定好呢?道理不言自明。跟何况,封建专制社会政府的职责以“家长(君父、父母官)”对子民的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已经发展到或正在走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政府政府的职责以公仆对公民的保护和服务为主要内容。

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有些外国不希望他们继续持有中国国籍,完全可以通过这样的立法来限制持有中国国籍的人,例如“不放弃外国国籍(包括中国国籍)的,不得拥有本国国籍”或者“拥有本国国籍,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外国国籍(包括中国国籍)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外国真是这么做,那也是他们的主权,我们不能干涉其内政。海外中国人在决定取得居住国的国籍时,就要考量是否会导致其被迫放弃中国国籍,或在该外国境域内入籍后继续保有原中国国籍不具备“法外治权”的问题。在该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只要其法律公正有效,中国政府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实际上对当地华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利害效果的变化。反之,只要该外国的法律种族歧视或无效,即使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即使当事人也“自愿选择”了放弃中国国籍,华人的权益照样受到侵犯,甚至由于中国政府对于护侨责任的推卸,反而使华人受到的侵犯更加严重。

我们认为某些反对双重国籍者所宣扬的“长久以来,华侨华人常成为殖民地或当地政府转移国内矛盾的“替罪羊”,很多国家都发生过“排华”事件。如果中国政府重又承认双重国籍,容易引起很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猜疑,对经济利益、政治利益都在东南亚的华人长远生存和发展是不利的。”是一种脱离事实的臆想,试问在东南亚尤其是印尼几次重大排华暴乱中,施暴者是以镇压“共产党红色颠覆”为口实(印尼)、以“消灭剥削阶级”为口实(越南、柬埔寨)呢?还是谁听说过因“中国实行双重国籍”为口实呢?实际上东南亚各国几次最严重排华事件都发生在中共一方面利用当地亲共华侨搞统战输出“革命”,一方面取消海外华人双重国籍后!那些被杀、被烧、被奸、被抢的华人,有双重国籍还是单一国籍的区别吗?没有!暴徒们还一一鉴别是拥有中国国籍还是拥有当地国籍然后再决定是否施暴的吗?没有!受害的唯一原因,仅仅因为他们是华人!当然国内也有一些国籍问题或侨务问题的所谓“砖家”以“洞穿事物本质”的口吻说,是因为作为少数民族的华裔比当地占大多数的原住民富有而引发了忌恨,哼!那就让我们看看一个日本外交人员越智松人是怎么写的:“1997年起我在印尼的雅加达工作,目睹了1998年5月份的暴动过程,通过我住的酒店的窗户,能看到当地华人被洗劫的情况。居我们大使馆的人员介绍有几百名华裔女性被当地人强奸、毒打和虐待,男人则被砍掉了脑袋!我坐的汽车也被抢劫者盘问过,问我们是不是华人,当我们用日语回答时,他们挥挥手就把我们放行了。在印尼富有的外侨并不是华裔,而是我们日侨,所以找替罪羊的说法是华人的自我安慰,当地人之所以选择华裔开刀,因为组织发动袭击的人明白,不会有任何人为这些被害者作主。事实上他们的选择是正确的,至今也不知道谁是最终的主谋,也不会有人再去过问,这一切将成为历史,无论中国的大陆,还是台湾都不敢得罪印尼”。

其次,我们认为反对双重国籍者所宣扬的“双重国籍问题极易给国家、个人和国际关系造成危害,使国家不能在保护侨民的正当权益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也使华侨在当地国经常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是在给一种不自信、僵化封闭、狭隘自私、推卸责任的消极侨务及外交政策做辩护。为什么不可以说双重国籍为各国籍所属国之间架构了如亲戚关系般的友谊与和平桥梁?为什么不可以说双重国籍者的人权保护在事发地的属地优先管辖权和另一国籍的属人管辖监督权之间,为双重国籍的各国籍所属国人权事业的协同进步作出了贡献?是把海外侨民或者双重国籍看做是国家的包袱及国际关系的添乱者,还是采用积极开放的侨务及外交政策,是否把海外侨民或者双重国籍者看做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金、道义甚至外交资源,看做是国际冲突的刹车片或阻尼剂、国际交流和友谊促进者,不仅折射出执政者的胸襟是否坦荡自信,也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当政者内政与外交的能力与层次。

实际上,有不少外国对中国公民归化取得该国国籍时,尚无限制或迫使他(或她)放弃固有国籍,对归化者的中国国籍国都能容忍。我们那所谓“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竟然容忍不了,非要刻薄地以“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口实将公民拥有的中国国籍强行剥夺从而推卸祖国的护侨责任,这样的立法,到底是在替外国的主权着想而立,还是在为中国公民的自由和幸福而立?让我想起了乾隆所说:“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定居国外的华人,被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简直就是立法的倒退!

“双重国籍”的承认,目前世界上分三类国家:一类是完全开放型的承认“双重国籍”,有明确承认或默认,比如美国只确认美国国籍,但默认美国公民所拥有的外国固有国籍;另一类是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这类国家中有不少是采用对等原则承认本国公民可以拥有一些外国国籍;第三类是完全封闭型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中国(大陆)如果要改变目前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那么应采用完全承认双重国籍呢,还是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为好?我们认为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方案最好。因为考虑到对于一些不允许其公民拥有外国国籍的国家,基于主权独立及管辖限制的原因,中国法律即使完全开放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在取得这些国家的国籍时也无法继续保留中国国籍,显得是我们自作多情,有损于中国法律的威严。我们主张中国法律对于中国公民入籍外国后的中国国籍问题不做强制规定,由当事人根据本身所面临的客观情况自主决定保留还是申请放弃中国国籍,但也应规定对于这类国家的公民归化取得中国国籍时必须放弃原有国籍。当然,此项规定,不得扩展到全部(包括其他,比如中国人归化其国后可以继续持有中国国籍的国家),应实行有区别的对等原则。除要废止现行国籍法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和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外,为兼顾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的总体平衡,基于国际法对等原则和国家主权的双重考虑,将来修改国籍法时不妨补充制定下列条款:

一、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不得批准其获得中国国籍:

其中第(X)项,申请人原籍国在中国人入籍时要求放弃中国国籍的,申请人没有退出原籍或书面承诺退出原籍的。

二、对不允许其公民拥有中国国籍的外国,或者取得其国籍必须退出中国国籍的外国:

(一)该国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原外国国籍。

(二)中国公民取得该国国籍,在该公民正式向中国国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并获得批准前,保留其中国国籍。

三、 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机关,不得仅以中国公民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作为剥夺其中国国籍的理由。

四、 原始取得中国国籍或者只有单一中国国籍的公民,无论违反何种法律被追究法定责任,不得剥夺其中国国籍。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确认及审批机关对具有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若其中国国籍系申请归化所得,有下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后,有权做出剥夺其中国国籍的行政处罚:

(一)犯有间谍罪或其它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统一与完整的行为,被法院判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滥用外国国籍或身份证明,以逃避未尽之法律义务或者逃避其他违法行为被追究的。

除本条情形,无论违反何种法律,不得剥夺其中国国籍。

在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叶,许许多多南洋和美洲等地已经取得当地国籍身份的华侨,为了推翻腐朽没落丧权辱国的满清皇朝建立一个“民族、民权、民生”的共和国支持及献声辛亥革民,为了救祖国于危亡共纾国难参加抗战,就是他们“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旧是中国心”的集中体现。许多华侨如果不取得居住地所在国的国籍,就无法充分享受当地的法律保障、就无法融入当地的主流社会,当然就难以立足和发展。而广大华侨在海外能够适应环境事业有成,反过来又能更好地成为沟通祖国与世界各国的桥梁,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为中国总体上赢得更好的国际和平环境作出有力的贡献。中国改革开放从东南沿海的特区开始,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功,广大乡侨的牵线搭桥和回国直接参加建设,功不可没。

“人民爱祖国,祖国爱人民”不仅是发自内心的情感和愿望,也是一种义不容辞的相互责任。但我们也不能否定,人的感情也是极易受到伤害的,如果华侨爱祖国,而祖国不考虑海外华侨的实际生存与创业艰难,仅仅因为他们取得了要更好发展所必须的居住地国籍,就抛弃了他们,不再承认他们本应具有不可剥夺的祖国固有国籍,让人叹息这个国家到底是统治者可以任意予给予夺的私产?还是全体中国人包括海外华侨自己的祖国?如果是人民的国家,主人被仆人(公仆)可以随便除籍,岂非笑话?这到底要让海外华侨怎样爱国才好?为了根本上纠正以往六十多年来严重伤害华侨利益和感情的错误侨务政策,力图通过祖国尊重海外华人争取自由和幸福的充分选择权利与努力,担当祖国政府应有的护侨责任,让“华侨忠于祖国,祖国对华侨负责任”在良性互动中更好地培育和发展,应该尽早恢复外籍华人可以选择保留中国国籍的权利,至少在中国这一边应该这么做,并根据不同外国对国籍政策的不同,以对等之原则落实到具体的规定之中。

陈树庆
2011年11月29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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