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一桩近60年不予纠正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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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27日讯】我是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门家村人,今年57岁。我们家遭遇的一件错案,至今政府不予纠正,算下来此案经历的时间与我的年龄相同,也近60年了。

我爷爷叫门登甲,他的大儿子叫门聚德,是我的伯父,二儿子叫门怀德,是我的父亲,现尚在世,84岁了。解放初期,我爷爷、伯父、父亲在西安城里承包房屋修建工程,奶奶也与他们一同住在西安东新街我们一院私房里。我的伯父门聚德以前在国民党军队里当过炮兵,1953年11月被判为反革命,处以无期徒刑。当时家里人知道的门聚德的罪行,是收听台湾广播、散布谣言、抢夺乡工作人员枪支、窝藏反革命。随后,政府就把我们家在西安市玉祥路20号的一院房产,作为门聚德的财产没收了。这院房产大体位置就在玉祥门里路北,现在陕西省总工会所在的地方,面积0.896亩,有两坡房、厦房共6间,没收前出租给别人住,每月租金折三袋半面粉。

对门聚德的判决,我爷爷和我父亲不知情况,只能由法院判决,但是对于政府把我们家这院房产作为门聚德的财产没收,这是错误的。这院房产是我爷爷置办下的,在1953年8月转到了我父亲门怀德名下。门聚德的妻儿当时生活在临潼门家村,他们不住在被没收的这院房里。当时门聚德与我爷爷、奶奶、我父亲在西安城里包工做活,住在东新街一院房里,他既不在被没收的这院房里住,也没在这院房里从事反革命活动,这院房的产权也不属于他,这院房产没有任何理由因门聚德被定为反革命而没收。

从我们以后费尽周折查找出的原始材料,能充分证明这项没收的荒谬。

在1953年西安市字第296号归档卷《公逆产清理处案件办结单》写明:案件类别:反革命,姓名:门登甲,文件号:反字第265号。

在1954年西安市政府财政局《公逆产清理处登记》中,在“没收房产主姓名”一栏中,也写的是“门登甲”。

门登甲是我爷爷,被判为反革命而获刑的是我的伯父门聚德而不是我爷爷门登甲。政府认定房产主是门登甲,怎么能把门登甲作为反革命,把门登甲的财产作为反革命财产没收充公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能说得通吗?
对玉祥路20号这院房产,我爷爷、父亲是在1954年收到政府的《没收通知》的,在1955年1月20号就向陕西省人民检察署投诉,从那时候起,56年来,我们家四代人前仆后继,一直没有停止诉讼上访。此案当时由检察署转到了陕西省高院,省高院叫我们找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上上下下不知多少回了。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我们都寄过多次诉讼材料,没有收到过回信。西安市、陕西省的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答复我们说:涉及法律处理过的案件,党委、政府不接受。就是在纠正冤假错案最有希望的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案子也没有得到纠正。1981年11月16日,西安中院在《批复》中说:“没收是正确的,申诉不能维许,予以驳回。”

1987年3月,西安中院在《通知》中说:“分单有诈,纰缪甚多,不能采信。没收反革命财产正确,申诉无理,予以驳回。”

1991年9月,西安中院在又一个《通知》中说:“分单有假,不予采信。应没收门家村的房产。”似乎到了1991年,法院还嫌1953年强加在我们家人头上的错案几十年来把我们折磨的还不够,还要没收我们家的房产,还要制造新的错案!

我伯父门聚德的反革命帽子已于1979年摘掉,而以他的罪行为由错误地没收的房产,却至今没有退还。党和政府一再说“依法治国”、“有错必究”,怎么在我们家这件事上就体现不出来?我们太弱小了。

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门家村村民
门选民 15829101398
2011年12月14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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