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福州冤民:法制宣传日 我们冤上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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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05日讯】我们是福州冤民林旭光、林琴、林志强、林萍、曾明英、林惠珍等几户,因房屋被非法拆迁,无处可住,现托村民的福,暂住埠兴村村委会议室。

今天是“12.4”法制宣传日,政府挂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律精神” 大条幅。福州五区八县的访民不约而同背负各自冤屈到褔州市中心的五一广场,等待司法机关和省政府领导来临,倾听一下大家血与泪的冤情申诉,但等着很久很久,不见政府派出人员,访民们感到政府宣传不到位,整整10个年头的宣传,访民告诉无门、走投无路下拍摄留念。我们也不例外,为“法”申冤,反而的冤情更是冤上加冤。

都是非法拆迁惹的祸,福州房产管理局的官员为了政绩升迁和土地财政,阳奉阴违,取不出拆迁许可证需要五个要件,缺一不可,套用征收征地属于知法犯法。福州执政者为了政绩升迁和土地财政,不管农民的疾苦,更不顾国办发 [2006]29、31号文件关于“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动用武装力量,来对数百农民“依法拆迁”的要求进行残酷的镇压,以20元等的价格掠夺房屋。

我们被迫害了,没有阳光,只有在黑暗中受苦!在绝望中相信了温家宝并向中国群众表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 “中南海的大门永远面向广大群众敞开的”,到了中南海的大门,得到的是府右街派出所、马家楼,几十回关押着。然而我们理性地寄了几百封信,却石沉大海。于2007年5月9日终于有了回音,想不到的是向“中南海投递上访恳求书”,被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分局以莫须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拘留10天告终结。押访福州,再进行无故拘留我们,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 。

时逾四个月后,福州晋安分局再次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事发地的公安机关才具管辖权。北京公安机关有管辖权,福州公安机关无权管辖,要处罚也是北京公安机关处罚。兴师动众,对我持枪绑架,再以立即劳教。抢劫本人的车辆、鱼具、重要证据,至今还未交还本人。

我被关押期间,政府派警察李福泉、书记陈齐富等人,于07年12月12日,砸开门侵入我们的祖宅,抄走我家的财物,其中一箱珍贵的寿山原石,至今下落不明。对于我家人的报案,警方玩忽职守,推诿拖延,不但不侦破此案,反而嘲笑我们,盯梢我们。

在胡锦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宣传中,宪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法》第245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重处罚)。在这里无法见效,掠夺者犯下恶行安然无恙,有的还升官发财。毁灭了我们温馨舒适的祖屋、庭院全部被强行拆光,母亲兄弟姐妹几家人都无家可归,财物被屡次洗劫成一贫如洗,至今六年,他们不纠正错误,还大张旗鼓地加害。


福州冤民:我们冤上加冤(知情者提供)


今天到了五一广场不见政府来人,不见司法机关。无可奈何的访民们只能将如此“依法治国”的景象拍摄下来,留作纪念,表示为“法”申冤。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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