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徐传松附证据材料的举报信

【大纪元2011年12月06日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我是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村村民徐传松。杭州市江干区政府打着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幌子,强征近两千亩菜地、粮田和其他农田,将其中的80%以上用来建设商品房,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和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政策。8年来,我和乡亲们一直向各级政府举报,然而不但没有进行查处,而且我本人还受到打击报复。无奈,我只好向中央举报,希望中央能认真查处。

2003年12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国土资源局与九堡镇八堡村分两次签订了征地76.3175公顷(1144.736亩)和51.9324公顷(778.986亩)的协议(见证据材料一)。当时,因为没有得到全体村民同意(事实上没有村民知道这件事),村委会主任冯柏刚拒绝签字和盖章(村委会公章),村党支部书记沈金法竟然非法刻制了尚不存在的八堡村经济联合社的公章,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这份协议。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03年12月25日,而八堡村经济联合社是2004年5月27日由江干区九堡镇政府批准成立(见证据材料二)、2004年6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登记受理的(见证据材料三)。也就是说,江干区国土局2003年12月25日与并不存在的八堡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征地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浙江省政府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函【2006】397号”文件认定:“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协议”(见证据材料四)。

更有甚者,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在这份无效协议签订前的2003年5月28日颁发了《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据材料五)和签订后的2006年8月1日颁发了《杭土资拆许字(2006)第04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证据材料六)。江干区政府内设机构“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根据上述无效协议杭州市国土局的违法许可证进行了非法的强制拆迁,致使被拆迁地区的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无论是杭州市国土局的拆迁许可证,还是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的公告,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但实际80%以上的土地都用来开发建设商品房。据不完全统计,八堡村范围内有以下几个房地产商:1、左邻右舍;2、红苹果;3、九月庭院;4、九洲芳园 ;5、泊林公寓;6、蓝桥名苑;7、金雅苑等(证据材料七)。前不久(2011年11月23日上午),我去金雅苑05地块销售部询问商铺价格,对方的回答是每平方米41,000元。这些土地都是以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被政府强占后划拨的,现在到了开发商手里变得这么贵,他们不知道从我们农民身上榨取了多少血汗!国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但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手里却成了对老百姓巧取豪夺招牌。在八堡村,即使是建成的经济适用房,房主也并不是中低收入者,因为有一部分房主是将房屋出租的。

2008年2月底,我和妻子去国务院信访办上访,在信访室401室的一位女工作人员接待我们,我提出江干区政府将经济适用房土地违法买给开发商的事,这位女工作人员竟然说,建经济适用房肯定要同时建商品房,否则就要亏本。我当时以为这是国家的政策,也就接受了这种说法。后问了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人,才知道这位工作人员在“忽悠”我。这位女工作人员可能是浙江方面派驻国务院信访办的,或国务院信访办向浙江借用的,因她一直在跟浙江方面联络。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可以用来建商品房吗?请中央向老百姓解释买卖土地、坑害老百姓的行为。

控告人 徐传松
2011年11月28日

附:


(证据材料一)


(证据材料三)


(证据材料四)。


(证据材料五)


(证据材料六)

(证据材料六)


(证据材料七)

证据材料一:江干区国土局与九堡镇八堡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两份(公章为八堡村经济联合社);
证据材料二:江干区九堡镇政府批准成立八堡村经济合作社的文件;
证据材料三:杭州市江干工商分局档案室有关八堡村经济合社的设立登记表;
证据材料四: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函【2006】397号文件;
证据材料五: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证据材料六: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证据材料七:强迁地区开发商的商品房照片和招商广告。

12月4日上午7点半,知情者接通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村村民徐传松打来的电话,说他在向中央电视台递交举报信的时候被便衣抓走,打电话时他正在车上。后来听到电话,但没有听到徐的声音,只听到吵闹声和“你想干什么?你想干什么?”的斥呵声。徐传松夫妇是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去举报杭州市江干区政府以经济适用房为名,强征农民两千亩耕地,然后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的违法行为的,但早上6点多,他们转辗来到中央电视台,没想刚到那里就被抓走,现在不知去向。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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