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这个时代的合法与非法

傅国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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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13日讯】1981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一份《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其中说:

“现在对于广大青年来说,有一种现实的危险,就是近期以来,全国一些地方非法刊物积极活动,扩大发行范围,并且纷纷要求注册登记,非法组织也重新抬头,都企图争取合法地位。所谓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就是指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刊物和组织。这些刊物在一些青年中散发、订阅,有一定的市场,其头头许多也就是非法组织的头头。……他们正在引诱、欺骗、蛊惑、煽动少数政治上幼稚的、没有经验的青年,以达到其险恶的政治目的。他们无视国家民族利益,唯恐天下不乱。他们互相串连,秘密开会,建立地区性和全国性团体。他们采取的策略,是尽量用合法的形式掩护非法的活动,打着‘民主’、‘自由’、‘人权’、‘改革’等旗号,进行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的活动。有的甚至捏造说,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大众和官僚特权阶层的矛盾’,目前全国各地‘布满干柴’。”

当时,魏京生等人都已被捕判刑,邓小平在《人民日报》公开肯定过的西单“民主墙”被移到了月坛公园里,即将偃旗息鼓,有些民办刊物已被迫停刊,但“民主墙”余波激荡,仍在各地继续,掌权者下决心将中国人这一轮争自由、争民主的浪潮彻底平息下去。这个“指示”就是个动员令,不仅要“向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而且,“要传达到全体职工、全军指战员、高中以上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高中以下各类学校教职员工、农村社队干部和知识青年、城镇待业知识青年”。

三十年前,我还在读初三,没有机会听到过这个“指示”,压根不知道什么“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直到很多年后,大约1997年,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重要文献摘编》一书看到这个文件,这是人民出版社1987年的公开出版物,印数巨大,我看到的那个版本是山西印的,第一次就印了30万册。不过这些年来,似乎未见人提及这个当代政治史、言论史上的重要文献。“指示”就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八条决定,第二条是“处理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的总方针”:

决不允许其以任何方式活动,以任何方式印刷出版发行,达到合法化、公开化;决不允许这些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成员在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串连,在组织上、行动上实现任何形式的联合。在处理过程中,要首先取得法律根据,依法取缔。……对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处理,不要登报、广播。

对于有明显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动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主义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凡是证据确实的,应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的一般成员,应该区别对待,进行切实的思想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逐步争取其中多数成员转变立场。在他们确实转变立场、有悔过表现的情况下,可不再追究既往。

第四条,“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许以任何形式(例如向他们透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提供印刷、发行条件及活动经费等)支持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或与他们保持暧昧联系甚至直接参与其活动。违者必须给予党纪、团纪、政纪、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经过教育坚持不改的,要开除其党籍、团籍、公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条实际上已经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责成中央宣传部门和国家出版局,中央政法委员会和民政部,依据这些规定,分别研究制定出版登记法和结社法、集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严厉禁止一切危害国家、危害社会主义、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言论和行动。出版登记法、结社法、集会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公布以前,各地在处理有关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等类问题时,一律严格按照本指示的原则办理。”

三十年前的这个“指示”,口口声声讲“非法”、“合法”,就是要以“合法”的名义取缔“非法”,而 “指示”本身的合法性恰恰是值得质疑的。在一个《出版登记法》、《结社法》、《集会法》都没有的国度,大谈“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大谈所谓的合法性,起草“指示”的人内心恐怕也是底气不足的。所以,才会在第七条提出要搞《出版登记法》、《结社法》、《集会法》,没有《出版登记法》,由什么来界定“非法刊物”?没有《结社法》,由什么来界定“非法组织”?三十年过去了,《出版登记法》、《结社法》还没有影子,也就是说这个“指示”确定的原则仍然有效。《集会游行示威法》出来了,虽然是一个“不准集会游行示威法”,却也给公安带来了很大的尴尬,每次公民依法来申请,就是一个大麻烦,公安有权不批准,而不敢轻用不批准的权力,所以更多的时候只好采用很不体面的方式,见有公民来递交游行书面申请书,连接都不敢接下,因为接了就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不批准也得作出不批准的答复。因为有这个法在管着,具体负责的公安部门就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如果连这个法都没有,躲避申请的权力尴尬也就没有了。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先例摆在这里,《出版登记法》、《结社法》恐怕不大可能出来了。他们宁愿守住无法可依的状态,模糊过日子,挨一天算一天,也不会像三十年前那样追究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三十年前,打天下那一代元老可以将自己天然地看作是合法的掌权者,要与“非法刊物”、“非法组织”争夺青年,他们祭出的旗帜上大书“合法”二字,他们一而再地提出,不能让“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取得合法地位、拥有合法的形式,严令“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给这些刊物、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那个时代所有的资源几乎都在体制内,几乎所有的人也都在单位体制内工作,一纸指示就可以管用。相隔三十年,回头重读这个文件,三十年来,一方面掌权集团的思维、心态、行为和语言方式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至少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一方面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上,今天已失去了三十年前的那份自信,那时对打天下、坐天下的合法性大概还没有什么怀疑,搞《出版登记法》、《结社法》、《集会法》的想法,就是想把自己的权力进一步纳入合法化的轨道。合法还是非法?正是这个时代最大的尴尬,没有一个时代曾遭遇这样深刻的合法性危机,通过暴力革命造成的统治合法性随着岁月递减,最后必将归于无有,依靠经济增长来打造新的统治合法性,也不可能成为最终的保障。在互联网全面深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时代,统治合法性遇到的挑战只会越来越强大,到底谁是合法?谁是非法?不可能像三十年前那样一切都按掌权者的意志随意拿捏,公民可以借助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强大的防火墙、庞大的网监和五毛都挡不住越来越多、日复一日的质疑。今天的掌权者已不可能像过去那样振振有词地公开发什么指示,来谈论什么合法与非法,只能通过警察偷偷摸摸地、没有合法手续的找人谈话,实为威胁,却美其名曰“喝茶”,警察也知道没有办法拿合法性说事,不愿对外张扬。因为他们的行为都在合法之外。换言之,今天非法的恰恰是掌权集团,合法的是普通公民。在互联网时代,掌权者如果在骨子里坚持三十年前的统治思路,他们注定将被时代所抛弃。跟上时代的脚步,就要重新面对合法性的问题,学习何为合法?何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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