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公民致信议员 强调酷刑者不应被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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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22日讯】尊敬的议员:你们好!

我叫Juliana,悉尼区居民。我写这封信的原因,是因为我得知在澳大利亚境内一些手握大权的人,以法律的名义来庇护对澳洲公民肆意施行酷刑的中共被告江泽民、罗干、610 办公室(一个类似盖世太保的组织),澳大利亚公民的一桩民事诉讼案在中共的授意下竟惊动了澳大利亚外长和律政部长出面干预司法,签发豁免证书庇护被告。 而纽省法院三大法官对诉江一案的判决只是遵循了外长和律政部长意愿(总检察长认为“外国豁免法以及国际法中没有规定豁免权因为酷刑而例外”)。2008年11月14日,纽省法院初审法庭以被告施行酷刑“是执行国家政策”为由,判决被告“因此有豁免权”,不接受起诉。诉江案原告章翠英女士不服进而上诉。2010年10月5日,澳洲纽省上诉法院(New South Wales Court of Appeal)判决终于下来了,上诉被驳回。法官的主要论点是,“豁免法案针对的是(被告)所为时的职位,而不是行为的道德合法性”,因而“拒绝接受关于此法案的豁免不适用(被告)因酷刑不是官方行为的辩驳。” (“The court rejected the argument that immunity under the Act does not apply because torture is not an official act. Their argument is that the Immunities Act is concerned with the capacity in which the act is done and not the moral legitimacy of the act.”)

看到纽省法院上诉庭无法伸张正义,本人对此深感不公和忧虑。

在澳大利亚外长签发证书豁免被告之前,我看到了澳大利亚外交部与中共就本案的一些讨论文件(是一位朋友通过自由信息条例取得的),其中在 2004 年9 月28 日和10 月5 日的两份文件中提到“(澳洲)政府将尽一切可能,在法律的范围内,确保此案子不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问题”和“外交部已经进行了法律咨询,并可向中国政府保证,它将在法律范畴内尽全力关照中国[政府]的担心。” “The Government would do everything it could, within the law, to ensure thatthe case did not become a problem for the bilateral relationship.” And “DFAT had sought legal adviceand could assure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hat it would do everything it could, within the law, to addressChina’s concerns. ….”

这就是澳大利亚外交部“在法律范畴内尽全力关照中国[政府]”被告的结果?

诉江案原告章翠英女士,是澳籍华裔中国国画画家。因为欣赏她的画作和拥有共同的信仰,我与她已相识多年。她的故事令人感慨万分。1995年底,她患上了严重类风湿关节炎,各关节钻心的疼痛折磨令她痛苦不坎,寻找各种中西药方法医治都未能奏效。1997年3月修炼法轮功后,仅仅几天,奇迹就开始在她的身上发生,各关节的肿痛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双腿也能像正常人一样步行,双手又能拿起画笔作画了。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使人身心健康,道德回升的功法,却在他的发源地――中国大陆,被镇压了。想起20多年前,我从中国来到澳大利亚留学, 因1989年“六四”中共独裁者血腥屠杀在天安门和平请愿的学生和民众,导致成千上万的大学生和市民伤亡,成为国际性大灾难事件。我和当时的4万多滞留在澳的留学生被澳大利亚政府人道收留,后来我成了澳大利亚公民。然而,10年过去后,由于倡导无神论的中共政权无法容忍不受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控制的任何个人和团体的存在,在1999年,中共独栽江泽民对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发动了灭绝运动,成立了灭绝法轮功的非法机构六一零办公室,法轮功学员被任意拘捕、判刑,更遭上百种酷刑的残忍折磨和屠杀,甚至残忍的活体摘除法轮功学员的器官。因中共掌控着整个国家机器包括媒体,伤亡数字难以统计,确认已被迫害致死的至少有四千多名法轮功学员。

做为一名法轮功亲身受益者,章翠英女士想到众多法轮功修炼者无辜惨遭迫害,杀戮。在 2000年,她回国向中国政府讲真相,用自己的亲身经历为法轮功讲句公道话,希望他们能停止迫害民众。却没想到会被强行监禁八个月,受到毒打,睡水泥地,带脚链,关男牢等非人道的酷刑折磨,2004年9月,被营救回澳大利亚的她,以酷刑罪和反人类罪向澳洲纽省高等法院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原凶江泽民和六一零办公室等。

澳洲纽省上诉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令人非常失望和悲哀的。法官坚持被告对原告实行酷刑“是执行国家政策 ,因此有豁免权”,以此为由,被告免受起诉。那么,利比亚独裁者卡扎菲以国家的名义残酷镇压民众,是在“执行国家政策 ”,也因此有“豁免权”吗?根据1984联合国《反对酷刑公约》第一部分第2条中规定 [2]:“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施行酷刑的行为。” “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之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可见,无论以国家的名义或执行国家政策施行酷刑者都应绳之以法,都不应授予外国国家的特权与豁免(Article 13 in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1984 stipulates: “Each State Party shall ensure that any individual who alleges he has been subjected to torture in any territory under its jurisdiction has the right to complain to, and to have his case promptly and impartially examined by, its competent authorities;”)。

是什么原因让澳洲纽省高等法院三位大法官不遵守国际公约?

纽省法院三位大法官,对诉江案的判决意味着,任何一个中共官员只要是以国家的名义就可以对澳大利亚人任意酷刑,而法官心中的天平却倾斜到施暴者的立场那边,无意为受害者提供任何法律保护。这个判决能真正体现法律的真意(the spirit of the law)吗?

作为联合国《反酷公约》成员国的澳洲政府对联合国的承诺是:“澳大利亚将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并继续认真逐步落实,监测和执行机制,以禁止和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发生在澳大利亚所有管辖(范围)。澳大利亚强烈支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禁止酷刑和痛惜这种行为无论何时何地发生。”(1)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stated in Australia’s Fourth Report under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June 1997 – October 2004): Australia takes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vention seriously and continues to progressively implement, monitor and enforce mechanisms to proscribe and prevent acts of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in all Australian jurisdictions. Australia strongly supports international ac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deplores such behaviour wherever and whenever it occurs.

难道澳洲政府对联合国的承诺已失效?

我们不能不考虑到,这种不顾道德是非公义的裁决对于正在被正义力量围剿逐步走向末日的中共政权来说,无疑是个极大的鼓舞,其恶果不但鼓励了中共独裁者毫无顾忌的继续残害中国人,同时也鼓励了中共对澳大利亚人可以任意侵害,不需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

善恶有报是天理。助纣为虐、支持比希特勒、卡扎菲式还凶残的中共被告,上帝是不会宽恕的。当清算中共首恶的那一天来临,中国人会记住在共产党暴政残害中国人、残害真善忍信仰者的这段日子里,谁曾为他们伸出过援手。当然,善良的澳大利亚人和其他国家的民族也会记住的。在此,我真诚的希望各位议员能关注此案,并给予道义上的支持,敦促外交部长停止签发“证书”证明被告(江泽民,“ 610办公室” ,罗干)享有豁免地位和联邦总检察长停止干预本案。谢谢您花时间阅读此信。

Juliana
2011-03-22

PS.

Zhang v Zemin [2010] NSWCA 255
http://www.lawlink.nsw.gov.au/scjudgments/2010nswca.nsf/09da2a0a2a27441dca2570e6001e144d/ad873b41f410a3d9ca2577ae001380cf?OpenDocument
“Australia’s Fourth Report under the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June 1997 – October 2004(Introduction)
http://www.ag.gov.au/www/agd/agd.nsf/Page/Publications_AustraliasFourthReportundertheConventionAgainstTorture-June1997-October2004#PART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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