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青:伤人的言论要不要保护?

曹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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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3月04日讯】如果一种言行对别人构成情感伤害,尤其是在葬礼上,讽刺挖苦甚至诅咒死者和其家人,这够不够成“故意伤害”罪?要不要告到法院,寻求法律惩罚?

就这个问题在美国引起官司,打了五年,从地方法院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昨天(2日)美国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作出了裁决,成为今天美国各大报的头版重要新闻,和电视新闻的主要评论,因为它涉及到言论自由的根本原则。

案子的原由是:一名美国士兵在伊拉克战场牺牲了,家人为他举行了葬礼。但在葬礼的路旁,一个浸信教会的信徒们,举牌示威。他们的标语是:美国被诅咒!上帝痛恨同性恋!该教会认为,由于美国容忍同性恋,容忍天主教徒离婚,所以上帝惩罚美国。

这个士兵的父亲等家人,认为这是严重的伤害,他们的家人死了(而且是为国捐躯),大家都正沉浸在痛苦之中。但有人竟然在葬礼附近举着那些诅咒的牌子,这不仅太不近人情事理,而是有意在伤口上撒盐,是恶性攻击。那个战死的士兵和他的家人都不是同性恋。

士兵的父亲等,把这个教会告上法庭,索赔一千万美元。在巴尔的摩地方法庭审理时,陪审员一致同意,要教会如此赔偿。最后主审法官把惩罚金减至五百万,判决教会败诉。

这个教会不服,把案子打到了联邦第四上诉法庭,结果联邦法庭推翻了地方法庭的裁决,以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判决士兵家属们败诉。

士兵家属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九名大法官以八比一的悬殊比例裁决,士兵家属败诉,教会无罪。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数派)的裁决书中说,“言论是相当有力量的,它能刺激行为,能让人流泪——无论是快乐还是悲伤,或者像这个案子一样,给人带来巨大的痛苦。”但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则,“面对这个现实,我们对痛苦的反应不能是惩罚言论者。作为一个国家,我们选择了这样一条道路:保护那些在公众议题上甚至有伤害性的言论,来确保对议题的公开辩论不被窒息。”

那些示威教徒们的行为当然是恶劣透顶的,他们的恶意伤人之语令人愤怒。别说那个士兵不是同性恋,是同性恋也完全有参军为国捐躯的权利。在人家的葬礼上说诅咒的话,无疑给死者家属等造成加倍的痛苦和心理伤害。这个教会只有11个成员,几乎都是教会牧师的亲属,他们对能开车抵达的所有士兵葬礼,都举行示威(哪儿的葬礼都去,已举行过600多场),打着上帝的名义诅咒美国,诅咒这些为国捐躯的战士。保守派的福克斯电视节目主持人欧莱利(Bill O’Reilly)等痛斥说,这些人是“疯子、白痴”。很多教会人员也反感甚至痛恨这些人的离谱、疯狂行为。

但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裁决他们无罪时具体指出以下几点:

第一,教会抗议的问题,是公众关心的议题(matters of public concern)。虽然词语不够文雅,但他们强调的这个问题,涉及美国和美国人民的政治和道德行为,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命运,尤其军中同性恋行为、天主教神父丑闻等,都是公共话题。

第二,教会和士兵家属之间,不是私人间的恩怨。

第三,教会的示威人员,有权利在那个地方抗议。因他们举牌的地方,距葬礼地点有一千尺(即跟葬礼地点有足够的距离),他们的抗议没有暴力行为,并是在遵照警方规定和守法情况下进行的。

美国最高法院目前的九名大法官,按其理念,五名是保守派,四名是自由派。但这次的裁决,完全打破了左右。四名自由派法官全都支持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的裁决意见。反而是上届美国总统布什提名的两个(另一个即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保守派大法官之一的阿利托(Samuel Alito)这次意见分歧,是八比一中的唯一反对者。他在反对意见书中说:如果想有一个公共议题能够公开、充满活力辩论的社会,就不能允许对无辜受害者的野蛮(攻击),它是不必要的。我们支持自由、开放的辩论,但这不是给恶毒的言论攻击的通行证。美国保守派人气很旺的前副总统候选人、前阿拉斯加州长佩林也在推特上说,最高法院的判决缺乏常识。

而一贯对捍卫言论自由更不妥协的自由派大法官中的布雷耶(Stephen Breyer)虽然赞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但却另写了意见书指出,其他形式的言论,包括电视和网路上(即博客)的言论等,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即不会得到这么宽容的裁决。一般来说,是保守派的大法官会有类似言论。

美国人对言论自由的重视,还可以从各大报对此案的反应看出。本来像《纽约时报》等左翼报纸,向来都比较支持同性恋者权益,很多时候对教会等甚至不屑。这次,这些大报却都一致支持大法官的多数裁决。在案子裁决前,“新闻自由记者协会”(RCFP) 和《纽约时报》等21个美国知名的新闻团体,还连署了声明,支持这个教会(言论权利)。

但是,在美国保守派媒体内部,围绕这个案子,却有相当的争论。被称为“有线电视之王”的全美政论节目收视率最高的福克斯电视主持人欧莱利就强烈反对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认为这是非常没有道理的。他在昨晚的节目上跟福克斯新闻女主播凯莉(Megyn kelly)辩论,强调那个士兵不是“公众人物”(一般美国判案,相当区别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如是公众人物打诽谤官司等,则很困难赢),而是普通人,他已去世,并是为国牺牲,那些教会信徒那样诅咒,根本不是正常言论表达,而是有意伤人,属诽谤中伤。欧莱利很有辩才,他主持的节目,几乎都是他绝对主导。而这次却明显辩不过凯莉,因为形象清新亮丽的凯莉不仅也具有很强的节目主持能力,并拥有法学博士,对法律领域的新闻有很专业的评论报导能力。她对同事欧莱利毫无退让,针锋相对反驳说,一,这是最高法院八比一的裁决,是绝对多数;二,这个教会不是要跟那个士兵及家属过不去,而是要表达反同性恋,而同性恋问题是公共议题。对公共事务的意见,不管多么刺耳,多么令人讨厌,都不应该由法律制裁。凯莉并质问欧莱利是不是支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但欧莱利还是坚持己见,谈到伊拉克的美国官兵时很动感情,最后表示,他要支付那个士兵家属打官司的钱。

两位福克斯王牌的唇枪舌剑,反映了美国内部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但就像这场辩论一样,力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者,最后占上风,就是因为他们更有道理。

美国是“案例法”,主要靠法院的案例来给今后同类案件提供裁决标准。所以说,美国最有权力的人不是总统,而是那九个大法官,他们的裁决,就是最终判决,一言九鼎,成为美国今后这类案件的法律标准。这次案子的裁决,被视为美国保护言论自由的又一个里程碑。

2011年3月3日

——转自“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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