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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采诗合约纠纷 改判赔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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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26日电)艺人周采诗因与经纪公司发生合约纠纷,遭经纪人求偿新台币200万元。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判决周采诗应赔偿经纪人60万元。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曾演出偶像剧“篮球火”并拍摄多部广告的女艺人周采诗,2006年底与经纪人游家雍签约5年。但周采诗后来认为游家雍未依约替她接洽适当工作,2008年12月发出存证信函要求解约,向法院诉请确认双方委任关系不存在。

游家雍主张,周采诗在合约期内,私接保养品广告与艺人林宥嘉的专辑电影短片等,更曾向媒体放话诋毁他,也对周采诗求偿违约金及精神慰抚金共2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所签下的经纪合约,效力于2008年底即不存在,周采诗所接的相关演出,没有违约问题,判决周采诗胜诉;经高院审理,改判周采诗应给付游家雍6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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