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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遭台电求偿 判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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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3日电)桃园县冠顺染整公司陈姓负责人遭控与他人破坏电表窃电,遭法院判刑后,又遭台电公司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判决陈男与冠顺公司应连带赔偿台电新台币1329万余元。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指出,冠顺染整公司因用电甚钜,找来林姓男子等人破坏电箱,再更改电箱内的电度表线路窃电,冠顺染整公司陈姓负责人并给付林男等人报酬。台电员工于民国96年9月13日检验电度表后,发现冠顺公司窃电,报警处理。

刑事部分,陈男已遭法院以违反电业法,判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罚金,并给予缓刑2年。台电另向冠顺公司及陈姓负责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冠顺公司历史用电情形,认定冠顺公司从95年起窃电,求偿95年9月到96年9月的电费损失。

法院一审时,根据台电查获冠顺公司电表出现异常时间,往前推算1年,并以每月30天、工厂每天用电时数20小时,依临时电价1.6倍计价,判决冠顺公司与陈姓负责人应连带赔偿台电1329万余元。陈男不服提起上诉后,高院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无误,仍判陈男败诉。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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