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何德普关于刑诉法修正案的现身说法

【大纪元2011年09月23日讯】8月30日,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三十条中几次出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词,并说明,凡有碍侦查的被监视居住者可以不通知他的家属。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对被拘留、逮捕者也有可以不通知其家属的内容。

对此,举国上下一遍沸腾,法律工作者尤其指出这是为公安、国安当局任意秘密羁押刑讯逼供乃至蒸发中国公民开绿灯。

其实,在法律公然允许这么做之前又怎么样呢?不要说“无法无天”(毛泽东)的文革时代,就是“改革开放”后,公安、国安也在这么做,今年就有几十个律师(如滕彪、江天勇)和社会名流(如艾未未、冉云飞)都有这种经历。

当然,这种情况也绝非只是今年的事。下面,就请看中国民主党人何德普的现身说法(以及他妻子的《监视居住 应该有家属书面通知书》)。

那已经是将近十年前的事了!

看了何德普的遭遇,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明白,如果中国通过这样一个法律,自己随时会被如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
——你了解什么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

(从我的亲身经历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的危害,这也是一封给全国人大的公开信。)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刊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第三十条中几次出现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个词,并说明,凡有碍侦查的被监视居住者可以不通知他的家属。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对被拘留、逮捕者也有可以不通知其家属的内容。

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月27日我被公安局监视居住过85天。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我的感受是,中国的监视居住制度是最残忍的酷刑制度之一。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全国被监视居住的国民,从法律上讲,都有可能经受我在监视居住中所承受过的酷刑折磨,这对中国人民来讲,是一次巨大的磨难。

我在监视居住里经受的酷刑折磨,应该让世人知晓。

2002年11月4日,我被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简称国保警察)蒙住眼睛拖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国保警察把我扒光了衣服按在一张木床上(木板上只有一层塑料布和一块白布单)对我说,按照国家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我们能把你按在床上躺半年,没人知道。

国保警察把我交给了他们的27名看守看管,他们4人一组,每两小时一换岗,4个看守站立在木床的两侧,各看管我的手腕和脚腕。看守的领导对我说,按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手腕和脚腕应在看管人员的视线之内,被监视人只准躺在床上,不准下床。

当时是冬天,看守只给我一床人造棉的薄被子,室内无暖气、无窗户、每天只提供给我三片葱头或五片萝卜以及两个小馒头。上、下午各提供一小纸杯水,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不准我刮胡须、不准理发、不准剪指甲、不准洗澡。

因为我时常违反《被监视居住人的手腕和脚腕应在看管人员的视线之内》的规定,每天我都要遭受看守的谩骂、殴打,每天夜里都被4个看守各拉住我的手腕和脚腕,一起用力将我的身体拉成一个大字十几次。

由于长时间一个固定姿势躺在木板床上不准动,肩部、背部、胯部与木板接触时间过长,其皮肤处都被硌破了,身下的白布单上留下了许多血迹。我要求看医生,给我换一个新的白布单,得到的答复是“闭嘴”。

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国保警察虽然没有在“指定居所”内给我戴上手铐和脚镣,但监视居住里的非人性规定比起监狱、看守所、遣送处来要残忍的多。这些规定,把我的手腕和脚腕固定在床板上,身体成一个大字,有手不能触摸自己的身体,有脚不能走路。

因床上的活受罪,下床接受国保警察的提审自然成为了一种“幸福的享受”。在提审室里,坐在凳子上,我感到了幸福二字的含义。但当我继续坚持给国保警察立下的三条规矩的立场时(不许问第三者的事、不许问我不想回答的事、不许问……),我又被看守押回到了木床上。

9年以来,公安机关依照中国的法律对我和一部分人实施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时已经有千千万万的人在里面遭受过这样或那样的酷刑折磨,现在公安机关、国保警察、国家安全部的警察想给自己“所谓的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赋予自己可以名正言顺地对更多的国民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这是非常可怕的,请全体国民提高警惕,也包括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的糊涂者们,这部法律一旦通过,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内吃苦头受酷刑的有可能也有你一个。

何德普
2011年9月22日于北京

附注:
2004年4月我在第二监狱时、出狱后的2011年3月、2011年的7月,就自己在被监视居住期间遭受酷刑折磨的经过曾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检察院邮寄过书面控告挂号信或当面递交。

2005年10月我在第二监狱时,向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当面讲述自己在被监视居住时的酷刑遭遇。

监视居住 应该有家属书面通知书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第,三十条提到, 被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内,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就是说,警察可以在对当事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家属,把司法机关的非法行为现在用法律的形式合法化了。如果将这一条款合法化了,不知道中国大陆将有多少冤假错案者、异见人士被失踪,维权者被消失,多少位被消失人的家属要每天奔波游走在各个刑侦机关、查询政府部门,有多少位父母望眼欲穿,多少位妻子、丈夫,兄弟、姐妹不能安心工作和生活,整天生活在恐惧、担忧中,他们不知道亲人身在何处,生死杳无音信,家属们每日生活在焦急万分的情绪中,家属是国家的“合法公民”,他们虽然生活在“法治”国家里,虽然没有被赋予什么权利,但是他们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应被当作专政的对象,他们的知情权不应被剥夺,政府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有嫌疑,就逼着他们的家人一起跟着受煎熬、受株连。

再有,被抓走后的亲人又有什么安全可言?我们家属心里没底,恐怕执法者也没底吧。就拿我的丈夫何德普举例:他被抓走的11个月里,我不知道他被关押在那里,是生是死无人告知,我一次次去公安局问,去看守所去找,都是被告知不知道,任你问破天、跑断路,得到的结果都是不知道。在那煎熬的11个月里,家属别想过一天安稳日子。

直到11个月后,我在法庭上才从丈夫口中得知:天寒地冻的天气里,他被关在一间没有阳光的暗室里,警察扒光了他的衣服,一动不动被强制按在木板上躺了85天,后背的皮肤都溃烂了,常常不给饭吃,不给水喝,稍有要求还要遭到打骂。当我得知这一切后,我对所谓的监视居住产生了怀疑,分外憎恶,难道这就是宪法里规定的的监视居住?这就是执法者们不能告知家属的监视居住?这就是办案的需要?这样做就会不危害国家安全了?我没学过法律,不明白那些执法者们实施这样的监视居住是否合法,是否有人性。难道通知了家属监视居住,执法者们就不能破案了?告知了家属这样的监视居住,就妨碍公安部门侦查了?就和谐?就稳定?我认为宪法里写上这一条是给法律抹黑,是对法律的亵渎。

一个政府的执法部门不应该出现没有手续随便抓人、迫害人,更不能让任何一个公民随便消失、失踪.如果有必要抓人,应该有正式的手续,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属,一个国家的宪法因该是庄严的,神圣的,应该是越来越有人性的,不能是充满恐怖的,残忍的,随意的,让百姓憎恶的。

多少年来我真的不愿意再想起丈夫在监视居住中受过的酷刑折磨和我当时痛苦、焦虑、无奈的情形。我也时常在想,如果把监视居住从法律中给取消了,该有多好,天下不会再有人承受我丈夫和我所遭遇过的痛苦。

很明显,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想把监视居住不通知家属的范围扩大,让更多的家属,承受我所蒙受过的苦难。我想,作为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人,有责任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大家,把自己对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反映给全国人大。

北京 贾建英
2011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郑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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