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秦永敏致武汉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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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2月19日讯】秦永敏为被非法拘禁事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书控告人:秦永敏,男,59岁身份证号420107195308110531,住址: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17街坊30门7号,手机:13986183138

被控告者: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副调研员万长黑,手机13971616487
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瞿佑平,手机18971664693

请求事项:

一、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被控告人停止对控告人的所有非法跟踪与监控。
三、被控告人向控告人提供补救与及时、公正、充分的赔偿,赔礼道歉,并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物质补偿数量:武汉市平均日工资乘四次非法拘禁天数82天加精神赔偿壹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30日9时15分,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国保瞿佑平和青山区新沟桥街道办事处主任万某带人闯进秦永敏家中,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办任何法律手续、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将秦永敏绑架到武汉北面100多里外的木兰湖八仙岛的一个专门关押无辜公民的带铁栅门的房间里非法拘禁。只因秦永敏四十余年来被捕几十次从无逃跑经历,铁栅门才不上锁,由七、八个人轮流值班控制在八仙岛上,不准自由离开八仙岛。

11.17,秦永敏开始绝食,次日发出绝食声明,不下岛回家不复食。绝食54小时后的11.19下午两点,国保瞿佑平出面说:“第一,时间不长了,第二,要求先复食后下岛,明天休息一天,后天离岛。”就这样秦永敏同意复食。谁知秦永敏复食后,瞿佑平却拒不履行协议,声称,因为秦永敏已经获得法国人权奖提名,当局为了阻止其获奖,决定把他关押到颁奖之后!不仅如此,仅今年以来,武汉青山新沟桥当局串通瞿佑平之流已经三次非法拘禁秦永敏,第一次是3月3日到13日行政拘留秦永敏十天后因为“两会”没有开完,就又弄到新洲仓埠山庄非法拘禁7天到20号,第二次是在拒绝给秦永敏和他的契约妻子开具结婚证的同时以非法同居的理由将二人抓到八仙岛关押26天并且强迫其妻“做内线”(未果),这一次,瞿佑平还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秦永敏家中抢走两台电脑,直到秦永敏指责其是抢匪,打算以抢劫罪起诉瞿佑平时,他才在两个月之后拿来一个倒填日期的《收缴物品清单》,这不是有执照的抢匪行为吗?更为恶劣的是,国保瞿佑平一贯肆意践踏《婚姻法》,破坏他人婚恋自由,每当有女人和秦永敏谈婚论嫁,他都要去调查其祖宗八代,并且对其本人进行威胁,甚至直接对秦永敏本人说:“你找老婆涉及政治,我们不能不过问,否则怎么向上级交代?”就这样,把秦永敏关押到2012.12.12下午两点半才释放,这次非法拘禁时间为44天。

而且,本人自从2010.11.29出狱以来被抓捕的21次中,只有五次采取了“依法治国”的手段,一次也就只能行政拘留十天,却有十余次采取了非法手段,也就是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其中非法拘禁的四次是:

第一次:2010.12.8——2010.12.12五天,第二次:2012.3.13——2012.3.20七天,第三次:2012.6.1——2012.6.26二十六天,第四次:2012.10.30——2012.12.12四十四天,总计:八十二天!

鉴于:本人自2010年11月刑满获释以来,多次被以莫须有的“罪名”,遭青山区公安分局无故抓捕、抄家;
鉴于:此次,当局对我限制人身自由无任何法律依据,无法定程序,无法律手续;
鉴于:瞿佑平一伙在6月1日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家中抢走两台电脑,直到我指责其是抢匪,打算以抢劫罪起诉瞿佑平时,他才在两个月之后拿来一个倒填日期的《收缴物品清单》。

本人认为:武汉市青山区政府新沟桥办事处及相关责任人万主任、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及相关责任人瞿佑平以公权力侵犯人权、破坏法治的行为,正日益明目张胆,毫无节制,非法拘禁时间越来越长,以上两单位和人员的做法是无视宪法、践踏法治,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人认为:上述非法拘禁的行径,损害了一切尊重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之基本价值观念。

本人认为:我应当是被警方保护的对象,而非肆意打压的对象,一如其他守法公民。

本人认为:侵犯人身自由的罪恶,并不因为“流行”而变得正当,并不因为“敏感”而变得有理,并不因为有基层政府和公安系统即相关人员实施就具有天然合法性。

本人认为:2010年12月22日,联合国《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正式生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任何人有免遭强迫失踪的权利,无论中国是否加入此公约,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失踪,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权——这是不言自明的人类共识,也是一国是否法治国家的重要尺度之一。

本人还认为:确保控告人、证人、控告人亲属、控告人律师以及参与调查者的人权得到保护,不得因举报、控告、提供证据而受到任何虐待、恐吓、监禁,亦属法治题中应有之义。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特此依法提出控告,望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控告人。

此致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秦永敏2012年12月15日此控告书同时邮寄下列机关及人员:

全国人大法工委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青山区公安分局附、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五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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