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金莲:如此打击报复我,这个社会还有公平可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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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3月13日讯】我叫靳金莲,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008年8月我因经常进京上访控告太原市古交公、检、法制造冤假错案,要求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而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把已经发生法律效率6年的案件,提起了再审,并把我弟靳永平抓回看守所,而事隔两年多了,至今仍然无判决结果,我弟现仍在古交看守所羁押。

事情的经过

1996年11月8日其弟靳永平(以下简称靳某)与张根明(以下简称张某),二人均是小巴客运售票员,因拉客人发生争折,继而两人厮打起来,后在同行们的劝阻下,停止了打架,11月11日,靳某哥哥和姐姐去张某家探望张某时,其家人说,要求去医院看病,靳某哥哥当即带张某去山西省人民医院,大夫说需住院治疗,又随即办理了住院手续,次日,靳某哥哥去医院补交押金时,医院称张某已在住院的当日下午办理了出院手续。之后,靳某哥哥再不管张某了。

采信张某提供的虚假证据判靳某四年徒刑

事隔四年之后的2000年6月,张某以靳某将其眼部打坏为由通过古交公安、检察、公诉到太原古交人民法院,古交公、检,法均采用虚假证据,从拘留到逮捕最后判靳某四年徒刑。虚假证据有:涂改过的出院证(复印件但还有红色的印章)、无盖有公章的法医鉴定书(也无专家签字)、山西省人民医院医务科的证明(描述经医生回忆的内容且无医院的印证的资料)等。见附件

不服判决 上诉改判无罪 获得国家赔偿

靳某不服判决就上诉到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从2000年6月到2002年11月间古交人民法院和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下判3个判决书和3个裁定书,最终于2002年11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我弟靳某无罪,我弟也得到了国家赔偿。

古交公、检、法制造冤假错案 控告无果反被再审

天生有着讲公道、执著、认真性格的我,要为我弟靳某在看守所受到两年的痛苦和伤害感到非常难过,心想执法机关不作为制造了冤假错案,还由国家出钱赔偿,而相关办案人员却平安无事,未受到任何的处罚,古交检察院还收取靳某家四千元对张某伤害进行鉴定,但无鉴定相关材料,这样不公平。因此,就从2002年11月起分别向太原市检察院、太原市政法委、太原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控告太原古交市公、检、法办案人员不作为、乱作为,要求错案追究,控告一年后无任何结果,我就开始走向进京上访的道路,没想到上访6年后,不仅没得到合理解决,反而在2008年8月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发现新的原始证据对我弟的案子提起再审,将我弟逮捕。

古交法院仍然以虚假证据充当证据判我弟靳永平有罪

1、本案从始判——改判往返经历过十次审判,最终2003年8月11日古交人民法院(2003)古刑重初字第八号判决书,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根明的伤情程度及是否刑事附带民事被告靳永平所致,公诉人指控靳永平犯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法庭调查认定“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根明没有任何医院的住院病历档案及相关相应的资料,只有2000年11月3日山西省眼科医院的诊疗手册与涂改过的出院证。没有住院病历档案,鉴定(无公章)结论难以采信”况且开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当庭承认并宣布这个出院证是假的,本案所有证据、证人、证言都无法形成一个合理的证据链,更无法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参加法庭质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住院情况被法庭查明“张根明没有在任何医院住过院”出院证法庭也查明是涂改过的,公诉方也曾当庭承认并宣布这个出院证是假的,没有住过院,哪来的出院证?医院鉴定唯一的证据是病人的住院病历档案,没有病历档案,那份鉴定(无公章)结论,纯属伪造!故古交法院认定靳永平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靳永平无罪,张根明所有的费用都与靳永平无关。

张根明向法庭出示假证、伪证,其目的是要靳永平受刑事追究,张根明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工作,同时张根明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305条之规定,我们要求依法追究张根明作伪证的刑事责任。

2004年10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4)并法委赔字第3号,给予赔偿请求人靳永平国家赔偿、恢复名誉等。由于我们坚持错案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最终激怒了官员,他们才又已发现新证据为由把早已获得国家赔偿六年之久的靳永平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抓入大牢。

2、法院声称新发现的所谓新证据就是在过去法院十次审判时所有复印件的原件,这只能证明复印件的原件是存在的,只能证明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的内容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别无它用,这些原件本该在过去十次审判时出示的,他们没有出示,这次出示只能是对他们以往十次审判过程失职的一次补救而已,不能证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03)并刑终字第259号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更不能当新证据使用,新证据是指“足以推翻本案原判决的证据”如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古交人民法院将复印件的原件充当本案新证据使用,实乃中国法院“一大特色”,复印件的原件不是新证据,更不能当新证据使用,因此上诉人靳永平依然是无罪的。

2010年10月9日古交人民法院因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为由第二次以相同的理由开庭,其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达到保护涉案人员违法犯罪免受法律制裁,本案再次开庭完全体现了肖扬的“牺牲个案公正,维护法院权威”的歪理邪说。

3、本案在复印件的原件发现之前上诉人靳永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无罪,那么现在复印件的原件出现同样改变不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因为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次开庭审查的内容仍然是前十次审查的内容,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张根明的伤情程度不是上诉人靳永平所致,法庭已有肯定结论,即“张根明没有在任何医院住院病历档案,鉴定(无公章)结论难以采信”。这次在同样的指控内容及同样的证据内容且都是前十次审判中被一一否决的所有指控,却判上诉人靳永平有罪,并承担部分赔偿,其中猫腻令人深思。

综上所述,本案虽发现复印件的原件,但原件只能证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并不能证明上诉人靳永平无罪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复印件的原件不是新证据,更不能起到新证据的作用,本案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古交法院以复印件原件充当新证据并判上诉人靳永平有罪已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文规定。为此,上诉人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贵院合议庭在合议时慎重考虑,复印件原件能否当新证据使用,能否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无病历档案作出的鉴定(无公章)结论是否合法。向法庭提供伪证的张根明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依法撤销古交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古刑再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要求公开审理!要求本案全部证人出庭质证!要求上网发布判决书!要求依法宣判上诉人靳永平无罪!

再审案子审判有无期限还是在故意拖延时间

自2008年8月我弟靳某被逮捕再审后,古交人民法院对张某事隔13年的伤情进行活体鉴定,鉴定报告结论,述张某伤害的时间无法确定,古交人民法院2009年1月15日下判靳某四年徒刑,我弟不服上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下达裁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古交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发回古交法院至今还没判决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难道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古交人民法院此种审判程序不违法吗?2009年1月19日我弟靳某对古交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上诉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近一年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于2009年12月10日下裁定,再者2008年8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弟靳永平案提起再审至今已有两年多了还没判决结果,我们就不明白,一个很普通的再审案子近两年了也判不下来,这说明了什么?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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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0日,靳女士与同事李某在去北京全国人大信访办反映问题的路途中,被北京公安查身份证后,北京公安得知靳某等二人是上访人员,便用车送至派出所,后又让太原住京办工作人员来接回,第二天,太原巨轮街办两位负责人以杏花岭区副区长要接待为由,将靳某骗回太原,没想到靳某一下火车,等待她的却是警车,接着送到巨轮派出所,从晚7点半一直等到11点多没人过问,她便问看守人员:“你们到底要干啥”,还是没人理,靳某便拿起背包就要走,这时田队长带的5个人拽住她的头发就打,打的靳某当场尿了一裤子,随后又给她带上了手铐,田队长拿出拘留人员名单说:“上级领导让拘留的”,并强行拘留10天,期满后巨轮派出所接上靳某送到“588”(软禁上访人员的地方),大约2小时后,“588”的负责人又把靳某押送至太原阳曲县上安村租用村民房进行软禁长达25天,还派两人24小时专门看守,靳女士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几次想自杀都被看守人员及时发现阻拦未成,此次的软禁,靳女士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打击,身心也受到了很大的伤害,给靳女士后半生的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靳女士在上访的12年时间里,不仅被太原官方多次软禁,而且被太原市政法委指令相关部门对其非法拘留三次,(两次10天、一次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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