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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预售屋 列报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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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台湾嘉义报导)财政部台湾省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表示:为遏止房地投机炒作,维护租税公平,该分局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加强个人预售屋及钜额不动产交易案的查核,提醒民众,于年度中如有出售预售屋及房屋的个人,于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别忘了列报财产交易所得,以免受罚。

该分局进一步说明,预售屋买卖与一般出售房屋不同,在于预售屋完工前,买方购买的是未来于建案完工后请求不动产过户予买方的“权利”,故建案完工前预售屋的买卖系属财产权利的交易,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应以交易时的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后的余额核课财产交易所得;惟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开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外,倘其未申报或未能提出证明文件者,稽征机关得按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17条之2规定,依财政部核定标准核定之,例如:嘉义市的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为房屋评定现值×13%。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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