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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泡汤溺毙 温泉会馆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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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蔡沛琪台北16日电)袁姓女医师带母亲到温泉会馆,不料母亲独自泡汤时,却跌落浴池溺毙,因此提告求偿。一审判袁家败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温泉会馆未善尽警示义务,改判应赔新台币158万余元。

法院判决指出,袁女偕夫于民国96年前往位于阳明山的某温泉会馆参加会议,并邀年逾七旬的袁母同行。3人抵达温泉会馆后,袁女与夫去参加会议,母亲则独自在房休息;不料袁女偕夫返房后,却发现母亲溺毙。

袁女一家人认为,温泉会馆有疏失,不但未在房内标明警示,且会馆温泉浴池遇水易打滑,却没有任何防滑设施及扶手,因此提告求偿960多万元。

温泉会馆认为,房内备有温泉使用须知,浴池内也有警铃,且浴池材质能止滑,袁母溺毙属意外事件,与泡汤设施无因果关系。业者已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反倒是袁女放任老母独自泡汤。

一审法官认为,根据法医鉴定报告,袁母因泡澡时跌倒撞到头而昏迷、溺水致死。浴室湿滑容易跌伤,老人本来就不宜独自泡汤,袁母溺毙属偶发意外,和业者未尽警示义务,两者无因果关系,因此判决袁家败诉。

袁家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高院法官审理后认为,业者在房内虽备有紧急拉铃和泡汤须知,但却未设任何警告标示。若业者善尽提醒义务,袁母泡汤时会更注意小心。合议庭因此判决业者需赔偿袁家158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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