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

杰出人才职业移民案例

林筱筑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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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04日讯】一般来说,移民申请案在美国移民局(USCIS)官员即时且谨慎地审查下,超过95%的合格申请人都能够如期拿到绿卡。虽然在Kazarianv. USCIS一案之后,监察员曾针对移民局审查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移民(EB1-EA, Aliens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时摇摆不定得标准提出质疑,大部分的合格案件仍然顺利通过审查。资深华裔美国移民律师陈品瑞(Victoria Chen)说:“以我们事务所为例,我们在二月份的第一优先杰出人才绿卡就有百分之百的合格率。”

在这些通过审查的杰出人才移民案件当中,大部分都是一次就通过审查,并非经过RFE(Request for Evidence)补件才通过。“不过当中有一个条件很好的案件却收到 NOID(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的拒绝通知,因此我希望能更进一步说明这个案件。”陈律师说。

这位申请人在接受咨询之前,就曾由另一位移民律师协助递出绿卡申请,但遭到 NOID 拒绝;不过在经过事务所的协助之后,他的申请案非常有机会通过审查。这位申请人是在专业领域拥有20年以上经验的神经科学家,也发表了超过20篇以上的著作。除此之外,他的研究成果也获得全国性报纸的报导,并获专注在神经科学研究的全国性非营利组织认可;申请人同时也多次担任该领域指标性专刊的同行评审。

针对该申请人,我们提出了五项符合移民局公告标准的证据,加上一项次级的全国性奖项、申请人担任评审之经验、研究成果获主流媒体报导之记录、申请人获登在全球性专刊的文章、以及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自身研究领域杰出贡献的证明。

依照申请人的需求,我们将案件以优先处理(premium processing, PP)的程序送出,要求移民局在收到案件的15个工作天内处理案件,此项服务使申请人必须额外花费1,225美金。然而,申请人在15个工作天结束之后又过了一周,才收到移民局在15天期限最后一天寄出的NOID拒绝信。

陈律师表示,在看过这封NOID信之后,可以发现移民官员只是复制了申请人第一次遭NOID拒绝信的内容,信中甚至出现不符合申请人这次条件的引述说明。收到这类的拒绝信虽然令人沮丧,但我们也立即着手撰写回信,在收到拒绝信的两天内就完成长达30页的草稿,回应NOID当中提出的拒绝理由。同一时间,也礼貌性地针对两次 NOID信件的相似性提出疑虑,指出移民官员可能误把申请人第一次递件时交出的证据放到第二次递出的案件中。

在回复信当中,首先以拒绝信当中提及申请人的发表文章数目,与实际送出的不符为理由,提出移民官员可能混淆了两次递件时送出的资料之疑虑。陈律师说明,在这个前提之下,希望这封回信一方面表达对移民局的尊重,但同时也坚持立场。乍看之下,在信件当中同时出现两种语气似乎有所冲突,但在针对无理 NOID拒绝信撰写回复时,这样的方式其实是必要的。

首先,使用较有礼貌而非正面冲突的语气,可以避免移民官员更进一步作出非理性的判决,导致申请人无法拿到绿卡,甚至使该申请人与移民律师在美国移民局留下不好的纪录。陈律师举例,无论收到的NOID拒绝信有多无理,仍应该使用像 “with the utmost respect” 或 “we politely submit” 这样的语言。同一时间,在上述较为降低姿态的语调底下,也要表明坚持的立场与自信,针对NOID或REF当中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并厘清移民局举出的疑问。

以此案件为例,在表达两篇NOID信件过于相似时,我们使用了以下的语气:“由于这封最新的NOID拒绝信所陈述之驳回理由,与本案实际送出的证据不符,除此之外,这封新的NOID信也与该申请人第一次递出绿卡申请遭驳回时收到的NOID信件过于类似,仅仅在第5页的第4段和以下撷取章节(略)有所差异,我们在这边表达合理的疑虑。”

回应移民局官员在NOID提及“不合格”的证据,与我们实际送出的请愿信并不相符时,我们则使用了下列语气:“NOID信件中,提及申请人是8篇期刊论文的作者,但实际上在我们送出的案件中,已提供证据证明该申请人为17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并为另外4篇文章的共同作者。同时,该申请人也著有一本获奖专书,以及另一本书中的两个章节。这些证据都已在申请人递件时一并送出,也足以证明该申请人拥有超凡的贡献和研究成果。”“除此之外,即使我们同意这项陈述并无法证明该申请人获得签证的合法性,但基于申请人之推荐信和递件时送出的证据,我们并无法认同这项陈述本身。”

由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使用对移民官表达尊敬的语气同时,我们清楚明白地表达了立场,利用实际的证据和事实来支撑论点,让移民官没有反驳或刁难的机会。

陈律师说,事务所处理这类移民局不合理的拒绝信时,往往先会用简单的纲要当做回信的引言,表达收到拒绝信的遗憾,指出拒绝信中不合理的地方并礼貌地作出澄清,再重述申请人是符合资格的。这样一来,剩下的回信内容就可以聚焦在申请人请愿书当中提出证据的合理性,而非一再重复收到拒绝时的不满情绪。

同样地,收到拒绝信时,申请人也可以换个角度,把握这个机会向移民官员提出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能够强化自己案件的研究成果。“有些成果是在申请人送出请愿信之后才有的,就可以运用这个时候提出来,像是在递件之后增加的论文引用记录。以这个案子为例,我们就在回信中提供了详细的图表,证明申请人论文引用次数的增加。”陈律师说。

陈律师提醒申请人,虽然在申请移民签证时,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完全由申请人自己负责,但举证标准(standard of proof)则是移民官员和申请人共同遵守的;这项举证标准是在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原则之下的标准,根据美国移民局2006年的公告:“在大部分移民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举证标准(standard of proof)应该以证据优势(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为原则;换句话说,即使移民官对于实际情况有所怀疑,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说服移民官,解除移民官疑虑,就能满足证据优势的条件。由Cardozo-Fonseca 一案之判例来看,只要说服移民官认为一件证据为真的‘可能概率大于不可能概率(more likely than not)’,就算通过标准。另一方面,假设移民官仍有所疑问,则可要求申请人提出更进一步的证据,或由移民官判断驳回案件。”

因此,陈律师说,当申请人能够进一步提出相关且可信的(more likelytrue)证据,移民官员都应该采纳这些证据;同样地,在推荐信当中来自可信来源的讯息,也应该被视为当面的证词来看待。所以,当请愿书中所需的证据都依规定呈现时,移民官员比较不可能出现对于证据的质疑和负面假设,反之往往只是证据的误读或误判了该资讯来源的可信度。

总结来说,在撰写回信回应REF或NOID时,应该运用礼貌、中立的语气表达对移民官员的尊敬,同时仍保持自己坚定的立场对移民官的判断提出疑问,最后充分阐述证据本身的可信度。

(此案件是以陈品瑞律师在2012年4月5日收到的NOID拒绝信作出的回应为例,该案在同年4月13日已通过审查。)@

资料来源:http://www.wegreened.com

责任编辑:林秀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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