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律师移民问答】为什么我的I-485被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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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0月05日讯】问题: 我是从中国上海来美国的。我和我的前夫在1999年结婚,他是个小人,总是折磨我,我感觉我好像是只笼中鸟。在2000年的5月左右,我有个机会可以来美国发展我的生意。不过在入关的时候,因为语言的 关系,我没有办法能够很清楚的回答移民官的关于我在美国逗留的目的问题。由于这个原因,海关移民官员在我的I-94表上将B-1改成了B-2,并允许我在美国逗留6个月。我到芝加哥我的女朋友那里逗留一星期。她介绍我认识了一位来自台湾并且是美国永久居民的男士。我与他坠入爱河。在我入境后大约2个星期的时候,我向上海民政局申请了离婚。然后在6月中旬,我的离婚就办好了。我和这位台湾男士在入美6个月后结了婚。我的现任丈夫英文很烂,所以他只能选择了等候卡龄到20年后可以用母语参加美国入籍的考试的方法来通过入籍考试。在他在2011年的10月最终获得了美国公民身份后,我向移民局同时递交了I-130和I-485的申请。上个星期,我赴移民局的面试,我的面试官说我在申请签证时,向签证官撒了谎,在入境时向海关移民官员也撒了谎,我的I-485被拒绝了。为什么?我还有什么选择?
  
解答:调整身份(简称AOS)是获得绿卡的另一种途径,领馆处理移民签证申请才是正根儿。所以,至今,调整身份仍属酌情处理的,也就是说,美国移民局可以用任何理由,甚至不需任何理由就可以拒绝当事人的AOS申请。其中一个显明的例子就是以旅游或商务身份来美,但却抱着调整身份拿绿卡的目的。(包括已经具备,或即将具备AOS申请的资格的人)这种行径将被视为欺骗海关移民官员,因为这样的人不是真正的旅游者。这样,30/60/90的法规就可以应用这种情形。

它的意思就是,如果某人入境30天内申请调整身份,或申请转换到一种更长期的非移民身份,例如学生身份或H-1B工作身份,那她将被视为在入境时蓄意欺骗海关移民官员。如果某人在入境30天后至60天内申请调整身份,她必须提出证明她没有欺骗海关移民官员的证据。但如果她在入境60天后至90天内申请调整身份,美国移民局有可能不会视她在调整身份上的申请是蓄意欺骗。入境90 天后的调整身份申请是完全安全的。
  
这是个常识,也合乎逻辑。假如某人来到美国,在4天后于她的丈夫离婚,离婚3天后又与一位美国公民结婚,然后结婚1天后再递交I-130或者I-485, 那她的行为一定会被假设为在中国就已经预谋好的。这当然也可能是真实发生的事,比如她在洛杉矶机场同一个男子一见钟情。但是法律是不能违背逻辑和常理。象上面的“刚下飞机就一见钟情”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
  
因此,若某人入境90天后做了转变身份,或调整身份的申请,她将有合理的理由来说明在这90天内出现了变故,比如同美国公民相爱结婚,或改变旅游初衷而想在美国读书,从而成为美国永久居留的居民或拥有长期逗留美国的身份。到底多长时间后人们因某种事情而改变初衷,是一个常识问题。美国移民局就定了这么个30/60/90天的规定,他们认为是合理的。 
  
请记住,别人可以在某人入境30/60/90天里的行为看出她的企图或者预谋。以你的案子为例,你的再婚虽然是在你入境美国后的6个月发生的,但你的离婚却发生的太快了。并且你已经告诉面试官,你先认识了你的现任丈夫,然后才离的婚。另外的情形是体检做的太早或者拿I-20表的时间太早。
  
在你这种情况下,你要提出I-601豁免申请,声称如果你被驱逐出美国,你的公民丈夫和公民孩子(如果有孩子的话),将会在他们生活中面临极度的困难。豁免申请是非常难批准的。因为移民局将“极度”解释为“非常极度。”你可以从网上看到很多讨论什么是“非常极度”的案例,从中揣摸移民局对“非常极度”的定义。
  
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网站:http://www.davidwlee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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