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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糬商标之争 曾和记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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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香君新北市8日电)花莲知名业者“曾记麻糬”,认为另一家业者“曾和记”商标相似提告,曾和记商标遭撤后,向智慧财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两商标确实近似、易混淆,判决曾和记败诉。

曾记麻糬在1994年间开业,以手工麻糬闻名,为花莲知名伴手礼品牌,1996年起陆续注册相关产品商标;曾和记小米麻糬则在近几年抢攻伴手礼市场。

根据智财法院判决指出,卷入商标之争的“曾和记”,在2010年4月间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注册“曾和记Zeng He Ji”商标成功,但曾记认为其商标太相似,消费者会误认,提出异议之诉,智财局审查认定,两商标近似,将曾和记商标撤销,曾和记不服评定,提诉愿被驳回,再提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曾和记主张,其商标有加英文字,且有台语“真好记”之义,与曾记的商标明显不同,且商标注册成功后,花钜额制作广告看板、提袋等,对方才提告,明显是出于恶意。

曾记则说,两者外观相似、仅一字之差,且都用于麻糬商品,也都在花莲地区营业,恐让民众误认,且早在对方申请注册前,就委由律师发函通知商标涉侵权。

曾记并指出,公司经多年宣传,已成为花莲糬重要品牌,较为消费者熟知。

法院审理,认为两商标外观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民众无法从“曾和记”字面上知悉其设计源由,而其商标的外文音译也非闽南语发音。

法院并据报章杂志报导等资料,认定“曾记”商标识别性较强,应受保护,因此认定智财局撤销有理,判决曾和记败诉,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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