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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水肥 最高可罚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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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6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陈建霖台湾桃园报导)水肥车任意将水肥倾倒在路边农地,可是违法的!桃园环保局稽查人员会同环保警察队,6日下午在新屋乡清华村,当场逮捕到水肥车任意将水肥倾倒在路边农地,将依照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将相关人员移送桃园地检署侦办。

环保局稽查人员6日上午会同环保警察队,在新屋乡会勘一起环保署北区督察大队移送桃园地检署侦办的一起案件,当环保局和环保警察队会勘结束分手后,环保警察队于下午1点多钟,在台66线线新屋北上快速道路8.1公里平面道路上,发现有一辆载重15公吨的水肥车,正在将车上装载约6公吨的粪便等排泄物,径行倾倒在路旁的农地。

这是水肥车还是水车?(摄影:陈建霖/大纪元)
水肥倾倒在路边农地,严重污染环境(摄影:陈建霖/大纪元)

环保局稽查人员,立即将正在进行水肥弃置作业的水肥车李姓驾驶逮捕。经过询问,李姓驾驶并未领有领有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却从事废弃物处理作业,明显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之规定。

李姓驾驶表示,他所倾倒水肥等排泄物的地点,系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才在当地倾倒。但该土地所有权人并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废弃物,同样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3款之规定。

环保局表示,未依废弃物清理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领有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从事废弃物贮存、清除、处理,或未依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内容贮存、清除、处理废弃物,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环保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废弃物,同样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3款之规定。依规定同样得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王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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