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拆迁户起诉杭州国土局滥发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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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13日讯】因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七组村民徐志明把该国土局告上法庭。7月10日下午2点30分,该行政诉讼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经徐志明多次申请,西湖区法院同意在四楼的一个可容纳240人的大法庭开庭审理。据旁听者介绍,杭州市西湖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等地的拆迁户近二百人参加了旁听。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公民代理)王国海、王国华精彩的代理词博得听众多次喝采,而被告和第三人(杭州市西湖区河道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建设中心)则相形见绌。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人虽然都是律师,但由于其所代理的单位明显违法,理屈词穷,被听众喝倒采,十分尴尬。

法庭争议的焦点是:一、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先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失效后,又颁发了一次,而两次颁发拆迁许可证都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程序,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质证权,程序严重违法。二、被告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是1997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当时制定该条例的上位法依据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国务院第78号令,但78号令后来被国务院2001年6月13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即国务院第305号令废止,而305号令又被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宣布废止。上位法已经废止,那么依据上位法所制定的下位法也应当废止,否则它就成了无源之水。三、拆迁人(即第三人)既没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也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是一个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黑组织,根本无权拆迁,杭州市国土局将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给这样一个来历不明的黑组织,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原告徐志明表示,政府滥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严重的渎职行为,一张小小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害得多少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他呼吁中央政府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下级政府滥发房屋拆许可证的行为,同时也呼吁面临拆迁的城乡居民起来抵制地方政府滥发许可证的行为。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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