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状告公安局长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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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7月18日讯】控告状
南通市公安局局长秦剑平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如下:

2011年1月3日凌晨2点,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遭南通市约80名黑社会袭击,8人被打(其中一名武警战士和一名工人重伤住院)砸毁公司房屋、文件、账目、证照、磁盘、机械设备及财物等,丢失的现金及财物各种损失约6,218,880.00元。案卷中当时记载立案为行政案。南通市政府再拿不出有关公告、拆迁许可证等文件。2011.1.6日转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5月12日公安机关才告知受害人。

2012年2月港闸公安分局以委托评估,损失4,260.00元,3人以上作案起诉到检察院。这远远背离了事实。

理由如下:

1、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遭南通市约80名黑社会袭击。报警后港闸区唐闸派出所30分钟到警没到现场。(因此也没有调到出警时事发现场的照片)。
2、打砸抢式抢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却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定性不准。
3、案发后2011年1月3日至1月6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没有保护事发现场。使现场遭破坏。
4、打伤人员鉴定结果轻微伤与医院结论不同。
5、被罪犯摧毁的财物无法评估,只评估4,260元损失。但卷中已经有的评估报告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列为损失。例如:捣毁了控告人租赁南通八建集团公司的两层小楼69.42平方米;捣毁了被告人修建八建集团的133.34平方米房屋;捣毁了控告人在南通八建集团公司厂区内自建的房屋120.57平方米。各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房屋损失至少是544,062.73元。其中,各犯罪嫌疑人单独给控告人造成的房产损失就达278,998.78元。(评估报告没有评估的损失及人员伤害损失都没算)。
6、公安机关应按法规把作案工具收缴,或扣押,可当时工人用生命截下的两台挖掘机和两台拖车被警员当场放了一台挖掘机和一台拖车,二十五天就都放了。
7、80多名犯罪团伙,案卷中只有13人笔录,监控录像记录下的就有60人。卷中记载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房上掉下来腿断了。用了3万多费用,也没有本人的笔录。
8、人身损害等费用港闸区唐闸派出所及拆迁公司已垫付91,000.00元。
9、对控告人提供的监控视频看到犯罪嫌疑人有60多人,可卷中只有13人的笔录。为什么不过问只有3名组织人是打砸抢的犯罪嫌疑人,参与者(打砸抢的)就不是了吗?

这次非法行动共花费多少资金由谁承担的、谁指使做的案。都没有结论,
总之,以上事实控告人增多次用书信、电话、当面向港闸区公安分局局长顾峰、唐闸派出所长侯树森汇报。两位官员拒不调查。直接影响到检察院起诉,法院的判决,造成“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所以以上条款构成了公安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渎职的刑事犯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文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二位司法官员尽快更正违法行为。

控告人的请求;

1. 追究港闸区公安分局局长顾峰、唐闸派出所所长侯树森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2. 做到不遗漏任何犯罪嫌疑人,不遗漏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追查调取控告人的评估报告。追查幕后指使非法暴力拆迁者,及雇佣者。
3. 及时扣押、收缴各犯罪嫌疑人等实施犯罪的工具——两台平板车和两台挖掘机;
4. 要求对控告人给予司法援助及保护,严防公、检、法的打击报复。

因此,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请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各媒体给予关注。

此致

南通市唐闸派出所所长,南通市港闸区法院王冯法官;
港闸区检察院纪检监察,港闸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
南通市港闸区纪委;港闸区政法委;港闸区公安局局长顾峰;
南通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南通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南通市纪委,南通市政法委;南通市公安局局长秦剑平
江苏省检察院监察处,江苏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江苏省纪委,江苏省政法委;江苏省公安厅厅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巡视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公安部部长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控告人: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国 电话:15996695018
负责人:徐丽艳 邮箱:a85558666@gmail.com
2012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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